當事人執行異議申請書
執行異議申請書:是依照民訴法的規定,在執行過程中提起執行異議申請的法律文書。下文是申請書網整理的當事人執行異議申請書,希望能幫助到你。
篇一:當事人執行異議申請書
申請人:**(******有限公司董事長、股東)、女、1972年生、漢族,住合肥市馬鞍山南路文景雅居5棟102室。
****(*******有限公司股東)、男、1971年生、漢族,住址同上。電話:。
委托代理人:****律師事務所事師
被申請人:******
申請事項
1、對追加楊慧、項興海(案外人)為申請執行人安徽國信通信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執行人合肥市豐天宇通設備有限公司欠款糾紛仲裁裁決申請執行一案的被執行人有異議;
2、對執行楊慧、項興海(案外人)的財產——-查封楊慧、項興海(案外人)的房產有異議。
事實與理由
2015年12月29日,被申請人安徽國信通信有限責任公司申請于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1、追加楊慧、項興海為安徽國信通信有限責任公司申請執行合肥市豐天宇通訊設備有限責任公司一案[(2015)合執申字第66號]的被申請人的請求。2、申請人楊慧、項興海由于虛假出資445000元,兩被申請人在虛假出資的范圍內對欠申請人的債務承擔責任的請求。
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聽證審查審判長葉紅偉、審判員李敏、吳陶[2015]合執申裁字笫02號)裁定如下:一、追加楊慧、項興海為本案的被執行人;二、合肥仲裁委員會(2015)合仲字第092號裁決書確認的債務未能履行部分由楊慧、項興海在其出資不實44。5萬元的范圍內共同承擔清償責任。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申請人楊慧、項興海(案外人)復議于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如下:撤銷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合執申裁字笫02號民事裁定。
2015年7月10日,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長張勇、審判員陳忠、何進既未開庭聽證又未給予申請人楊慧、項興海行使辯論權利就執行裁定[2015]合執申字第66-3號)裁定如下:一、追加楊慧、項興海為本案的'被執行人;二、合肥仲裁委員會(2015)合仲字第092號裁決書確認的債務未能履行部分由楊慧、項興海在其出資不實44。5萬元的范圍內共同承擔清償責任。楊慧、向興海應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執行人安徽國信通信有限責任公司履行以上清償義務。逾期不履行上述義務,本院將依法強制執行。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2015年8月13日,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員張勇)又向合肥市豐天宇通訊設備有限責任公司、楊慧、項興海下達了(2015)合執申字66號查封楊慧、項興海(案外人)房產的民事裁定書。[2015]合執申字第66-3號執行裁定書與(2015)合執申字66號民事裁定書系執行員張勇于2015年8月13日丟在滁州市三環工貿有限公司財務室!
執行異議申請人認為:
一、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述行為程序錯誤
1、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長張勇、審判員陳忠、何進既未開庭聽證又未給予申請人楊慧、項興海行使辯論權利就執行裁定[2015]合執申字第66-3號裁定)剝奪了申請人楊慧、項興海(案外人)行使辯論權利。
2、[2015]合執申字第66-3號裁定以裁代判非法剝奪了申請人楊慧、項興海(案外人)的各項訴權!
3、[2015]合執申字第66-3號裁定追加楊慧、項興海(案外人)為本案被執行人時未給予其異議期程序違法。
4、[2015]合執申字第66-3號執行裁定書與(2015)合執申字66號民事裁定書送達程序違法。滁州市三環工貿有限公司既不是被申請執行人,又不是利害關系人,根本不適用“所謂的”留置送達——-執行員張勇于2015年8月13日丟在滁州市三環工貿有限公司財務室!
二、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述行為實體錯誤
1、被申請人安徽國信通信有限責任公司在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聽證審查審判長葉紅偉、審判員李敏、吳陶[2015]合執申裁字笫02號)聽證程序中,向合議庭提交了合肥市豐天宇通訊設備有限責任公司驗資報告:關于實物出資部分,已經驗證資本并把手機轉讓與合肥市豐天宇通訊設備有限責任公司!
2、被申請人安徽國信通信有限責任公司無任何證據證實:A、合肥市豐天宇通訊設備有限責任公司(被執行人)被撤銷、注銷、歇業后,楊慧、項興海(案外人)無償接受被執行人財產導致被執行人無履行能力;B、楊慧、項興海(案外人)對合肥市豐天宇通訊設備有限責任公司出資不到位(事實上是全部出資到位且經過安徽中安會計師事所驗資)。
3、被申請人安徽國信通信有限責任公司無任何證據證實:被執行人(合肥市豐天宇通訊設備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清償債務,但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楊慧、項興海)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
三、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述行為適用法律錯誤
應適用以下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13號第五條、第十六條執行過程中,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法院的執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提出異議。執行法院審查處理執行異議,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裁定。案外人異議審查期間,人民法院不得對執行標的進行處分。
3、執行中,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根據債權人或債務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宣告被執行人破產——-中止執行!
請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實,依法予以公斷。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代理人:****律師電話:XXXXX
200X年X月XX日
篇二:當事人執行異議申請書
異議人:方××,女,漢族,1963年×月×日生,住××市××區××路××大街××號,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
在申請執行人梁××與被執行人××區××實業發展公司 ,就(2011)穗南法民一初字第141號民事判決書的強制執行過程中,貴法院誤將案外異議人的財產,即:位于××市××區××街××大道×號×號房產,當作被執行人的財產予以執行。異議人依法提出本執行異議。
請求事項:
立即中止執行,并返還異議人的財產位于XX區南沙街××大道××號××號房產。
事實與理由
異議人方××與被執行人XX區××實業發展公司雙方于2009年4月12日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約定被執行人將其位于XX區××大道×××號×××房的房屋出售給異議人,異議人向其支付房款¥150,000元,2011年5月8日,異議人已向被執行人付清全部房款。被執行人也已將上述房屋的鑰匙交給異議人,將該套房屋正式交付異議人使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七條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該財產,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如果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綜上所述,異議人是案外人,貴院將異議人的財產予以執行,明顯錯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202條的規定,提出異議,請立即中止對上述財產的執行,并執行回轉,切實維護異議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區人民法院
異議人:
日期:
篇三:當事人執行異議申請書
請求事項:
申請人不服人民法院執行(200x)法民一終字第xxxxx號一案,現提出執行異議:
1、請求本案暫緩執行;
2、請求將錯誤執行的款項返還公路有限公司(該公司為申請人設在施工項目的建設單位,訴訟過程中的保證人)。
事實與理由:
一、申請人完全有權提出執行異議。申請人提出執行異議申請后,法院執行局以只有第三人才有資格提出執行異議為由,置疑申請人的執行異議申請資格。申請人認為,根據最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修正案》第202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故申請人作為本案的當事人,完全有資格提出執行異議申請,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礙。法院以申請人不是本案的第三人,無權提出異議是不恰當的。
二、本案已通過再審程序立案審查,且與申請執行人存在未決訴訟,應當暫緩執行。(2015)法民一終字第-號判決存在錯誤,無法獲得申請人認同,申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現已立案(案號(2015)民申字第號受理案件通知書);同時,申請人與執行申請人就同一案件的不同訴請,已向市人民法院另案起訴劉衛國,要求賠償,已為該法院受理,存在案件可能勝訴后行使抵銷權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正確適用暫緩執行措施若干問題的規定》法發[2002]16號第7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決定暫緩執行;(一)上級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執行爭議案件并正在處理的”,故南陽中院應當考慮本案的實際情況暫緩執行,F法院以為法律規定的受理的是執行中存在爭議的案件而非實體存在錯誤的案件為由,不同意暫緩執行。申請人認為這種理解是錯誤的,完全屬于斷章取義,違背法律精神。因為執行中存在爭議與實體存在錯誤所指向的都是同一案件,不是兩個或三個案件。
三、從債權角度理解公路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法院不應直接執行該公司。
1、申請人的債權未到期。按照施工慣例,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應當向建設單位提供擔保,擔保期限為工程質量的責任缺陷期,而缺陷期從工程竣工驗收通過之日起算二年(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為據)。現申請人作為公路有限公司建設工程質量的擔保人,其擔保債權并未到期,還有責任缺陷期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1998)15號》第61條:“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以下簡稱履行通知)”。此款項根本不屬于到期債權,不具有執行條件。
2、債權即使到期也不能裁定直接執行。根據前條法律規定,申請人對公路有限公司即使享有的是到期債權,法院也無權執行,只能發出通知。
3、公路有限公司已經提出執行異議,法院應當立即停止執行,且無權進行審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1998)15號》第62條:“第三人對履行通知的異議一般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口頭提出的,執行人員應記入筆錄,并由第三人簽字或蓋章”。第63條規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間內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得對第三人強制執行,對提出的異議不進行審查”,F在公路有限公司已經書面提出執行異議,法院應當立即執行回轉,將款項返還公路有限公司。
4、申請人為公路有限公司出具的文書,不能作為作為法院執行依據。申請人與公路有限公司文書往來,只能在二者之者有效,這是由于二者的相對性所決定的,不涉及第三人;況且二者之間有些往來行為未必具有必然的法律效力,因此,法院以此為由,執行公路有限公司是錯誤的。
四、從擔保角度理解公路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法院無權直接執行該公司。公路有限公司作為申請人設在市施工項目的建設單位,訴訟過程中的保證人,不是本案的訴訟主體,不能直接為法院所執行。
1.未提供任何擔保即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嚴重違法。與申請人在訴訟過程中,在未提供任何有效擔保的情況下,就被一審法院采取了訴訟保全措施,非法凍結了申請人的賬戶及存款二百余萬元,這是嚴重違反民事訴訟法的事情。在社會影響不良的情況下,法院竟然利用普通人法律知識的欠缺,要求公路有限公司提供擔保,因此其擔保先天地就存在很大的問題,現在以此為由執行無法令人信服。
2.直接裁定執行公路有限公司不當。雖然公路有限公司提供了擔保,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于在財產保全時為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當事人應否在判決書或調解書中明確其承擔的義務及在執行程序中可否直接執行擔保人財產的復函》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5條規定,人民法院只有在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才有權裁定執行保證人在保證責任范圍內的財產,F執行才剛開始,且我公司并非完全履行不能(www.),即裁定直接執行訴訟中的保證人,不符合法律規定。
五、超額劃扣公路有限公司存款欠妥。拋開判決對錯與否,即使按照高級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申請人應給付的款項也不過,而法院卻從公路有限公司的賬戶上劃扣了元,比判決足足多劃扣了元,屬于超標的執行,明顯不妥。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南陽中院執行行為不當,我們請求貴院準予申請人所請,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申請人:XXX有限公司
代理人:
二OO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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