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后答疑申請書
在現在社會,很多場合都離不了申請書,申請書是我們提出請求時使用的一種文書。為了讓您在寫申請書中更加簡單方便,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判后答疑申請書,歡迎大家分享。
判后答疑申請書1
xx區人民法院:
根據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加強民商事案件判后答疑和規范申請再審立案工作的意見(試行)》規定,現申請人陳滿現就馬、周、周金x、周金x訴劉 、陳、張運過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不認可貴院(20xx)x民初字第01941號判決結果,特提出如下答疑申請:(西安王斐律師:電話xxxx;歡迎來電咨詢、合作、交流!)
第一 關于本案訴訟時效問題的疑問。
根據《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本案訴訟時效應自人身損害發生之日即20xx年5月19日開始計算,期間并沒有時效中斷情況發生。本案起訴之日已過訴訟時效,申請人已書面遞交關于時效的抗辯說明,法院為何對此抗辯不做回應,不做出任何審查認定?本案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在時效方面的事實依據與法律依據是什么?其次,貴院在判決書“經審理查明”部分中認定,20xx年1月18日周某虎死亡后原告多次與被告協商賠償事宜,法院作此事實認定依據的是什么?從原告提供的哪份證據中得到此認定?
第二 關于周某虎死亡原因問題的疑問。
周 于20xx年5月19日受傷,早在20xx年8月1日即好轉出院,時隔8個月病情不見好反而死亡,死亡到底是之前的損害所致,還是另有原因?原告并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周某虎的真正死亡原因,就此認定死亡是由于之前損害導致,是否過于牽強?原告是否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法院在庭審中為什么不查明周某虎死因?法院最終認定周某虎的死亡與之前的損害具有必然因果關系的事實依據與法律依據是什么?
第三 關于申請人雇主身份認定問題的疑問。
本案所建房屋由房主張運過發包給劉,劉將砌墻工程分包給申請人陳,房屋上樓板時,申請人在人市介紹民工給劉。法院依據陳砌墻分包事實和人市上介紹民工的行為,就認為申請人是周雇主。申請人想問,法院認定雇傭關系中雇主身份的要件是什么?是工程受益人、管理人、和雇員報酬發放人呢?還是誰介紹的勞務誰就是雇主?本案認定申請人為雇主滿足了哪些要件?
其次,判決書“本院認為”部分中稱:“陳辯解事故發生時,其分包的砌墻工程已經完工,事故與其無關,不愿承擔法律責任的意見,因轉包未簽訂任何書面約定,劉鎖全也予以否認,其又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實,本院不予采納!
申請人想問,法院認定申請人不能證明自己只分包了砌墻工程就推出樓板工程也是申請人承包,如此推理是否符合常理?申請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承包上樓板工程就推出申請人承包了上樓板工程,如此的推斷是否符合法律證據規則?把申請人是否為雇主的舉證責任分配給申請人,是否符合民法“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還有,法院在判決書之前已經查明申請人是建房的分包者,后又得出轉包者身份結論,法院的認定前后矛盾,如此事實認定不清如何作為判決依據?
最后,農村建房一般分為打地基、建房、砌墻、上樓板、裝修等階段,申請人只負責砌了個墻,并且也是長期做砌墻的活,由此法院就推出上樓板也是申請人承包的活,依據是什么,僅僅是上樓板的工人是申請人介紹的嗎?既然是申請人承包的活,為什么當時是劉在現場,而申請人卻在幾里外另一個村干活?
第四 關于對本案起主要作用的吊車問題的疑問。
法院以本案涉及侵權之訴和合同之訴的競合,原告選擇了雇傭關系訴訟,而不追加吊車車主作為訴訟當事人。但追加吊車不僅僅是法律關系問題,而是對事實查明起決定性作用的'問題。上樓板的過程是由工人與吊車配合完成,吊車的雇主依常理也應是工人的雇主,這對真正雇主的認定起到決定性作用,為什么法院不追加吊車車主為訴訟參與人?在能查明事實的情況下而不查明反而靠推理推出的事實能否作為判決的依據?
綜述:首先,本次糾紛已過時效,申請人向法院提出書面時效異議,法院卻不做任何審查認定。其次,周事后病情逐步好轉8個月后突然死亡,原告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死亡與早前的事故有必然因果聯系,法院也不予查明,死因至今是個謎,由此就草率判決由被告承擔責任,實為牽強。再者,申請人是專門砌墻的工頭,干完活介紹幾個工人給劉鎖全,并且已經離開了該工地,由此法院就認定申請人為上樓板工程的工頭,法院這種邏輯簡直讓人費解。退一步講,如果申請人是雇主,那為什么劉在現場指揮管理,劉也是申請人的雇員嗎?最后,吊車的雇主按常理應該也是上樓板工程的雇主,為什么放著可以查明事實的條件,卻不追加對本案事實認定起關鍵作用的吊車車主為訴訟參與人,而是在此以發揮法官的“主觀能動性”來推理出本案的事實認定。
申請人認為,本案存在嚴重的事實認定不清與適用法律錯誤問題,并且法律推理邏輯混亂,脫離基本常識。現申請人特提出以上判后疑問,呈至貴院,望一一答疑,并強烈要求貴院啟動審判監督程序,撤銷原判決,還申請人公道,彰顯司法公正!
申請人:xxx
20xx年xx 月xx日
判后答疑申請書2
申請人….,又名何肖灑,男,生于1997年8月25日,漢族,學生,公民身份號碼:612522199708252812。
法定代理人:…..,男,生于1965年10月4日,漢族,農民,公民身份號碼:612522196510042816。 被申請人:洛南縣寺坡中學
法定代表人:….,系該校校長。
被申請人:….,男,生于1996年4月30日,漢族,學生,住洛南縣寺坡周嶺村。
請求事項:申請人不服商洛市中級法院(20xx)商中民一終字第00…號民事判決,申請判后答疑。 申請判后答疑事項:
一、申請人對法院對明顯存在鑒定瑕疵的鑒定,不做分析,違反證據認定的原則,斷然采信,申請人不服。 申請人身體遭受侵害,傷害程度需通過司法鑒定確定傷殘程度。申請人一審向法院申請鑒定,鑒定經商洛市中級法院委托,由各方確定陜西藍圖司法鑒定中心進行傷殘評定。藍圖司法鑒定中心按照鑒定規則,活體檢查等鑒定過程得出合理公正鑒定結論---8級傷殘。結論得出后,被申請人洛南寺坡中學為逃避責任對結論不服,申請重新鑒定。按照證據規則和民訴法被告對鑒定結論申請重新鑒定應在確定時間
繳納重新鑒定申請,并支付重新鑒定的.費用?陕迥峡h法院不顧訴訟規則還讓受害人---申請人重復支付鑒定費用,重新進行鑒定。二次鑒定機構---西安交大司法鑒定中心明顯違背鑒定規章制度,自認為鑒定鑒材不全還作出鑒定結論,將8級傷殘變為9級傷殘。申請人要問,二次鑒定是對方不服引起為什么費用由我方支付,不交費用的法律后果就是承認一次鑒定結論,可法院讓受害人在此承擔費用明顯偏袒對方,決定做法和訴訟法公平原則相違背。二審法院明知二次鑒定存在問題為什么還要認定,為什么不傳訊鑒定人員當庭詢問,可見認定二次鑒定存在違反訴訟法關于鑒定結論認定的法律規定,請給予解釋和釋明。
二、本案是健康權糾紛屬于侵權案件,造成侵權的直接當事人已經確定,直接因果關系清晰。按照侵犯人身權案件侵權人應該承擔侵權民事責任。一二審法院主觀認定侵權人無過錯不承擔責任,請問為什么不是混合過錯。既然認定原告有過錯,作為侵權直接人難道無過錯。顯然法院認定有違基本事實,請給答復。
三、一二審都認定原告—受害人有主要過錯,被申請人學校為次要過錯,違背客觀事實事實,并且沒有真正證據支持。侵權發生地點特定,時間地點特定,學校作為造成原告受傷的事件-----體育課組織實施者,對發生學生傷害可能預見不夠,沒有起碼的安全保護措施,沒有盡到起碼的組織
者責任,對即將發生事故聽之任之導致原告身體受傷,并造成終身殘疾。學校對原告傷害有明顯過錯,應該承擔主要過錯。一二審主觀讓學校承擔次要過錯,有違客觀事實,并且缺乏必要證據。申請人不服,請給答復。
四、對于認定受害人的部分損失標準以及剔除受害人損失數目沒有依據,原告直接花費都被剔除讓人不服,請答復。
五、申請人在學校辦理團體學生平安險,學校隱瞞保險公司承保必須賠償的事實,導致申請人無法向保險公司主張申請賠償,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致申請人應該得到賠償無法實現。一二審明知存在此事實卻不做處理,還讓學校承擔次要責任,讓人不服。
綜上所述,一二審法院對申請人健康權一案的認定和判決有違事實和法律,申請人不服,特提出判后答疑。望中級法院能給申請人一個合乎事實、情理和法律的答復。
此 致
商洛市中級法院
申請人:
法定代理人:
20xx年6月5日
判后答疑申請書3
申請人:靖邊縣人民醫院
法定代表人:XXX,院長。
因靖邊縣人民醫院與XX醫療損害糾紛一案,雖經兩次人民法院兩次開庭審理,但依然疑點重重;诖,申請人請求貴院就(20xx)榆中法民二終字第00XXX號判決書的有關疑點予以解釋或答復:
一、關于證據問題。
1、榆林市法院系統為何不按照鑒定程序由雙方選定鑒定機構,中院統一指定鑒定機構的依據和原因是什么?
2、鑒定書不依照病歷作出分析和認定的依據是什么?
3、對于存在明顯缺陷的司法鑒定意見,貴院不允許申請人提出重新鑒定的`原因和依據是什么?
4、臨床醫學認為臂叢神經損傷恢復期為兩年,被申請人在損傷恢復期內的4個月內提出申請并作出傷殘的依據或合理性何在?
二、關于因果關系。
1、被申請人臂叢神經損傷與申請人的醫療損害有何因果關系?
2、被申請人臂叢神經損傷與申請人的醫療損害有何因果關系的證據何在?
三、關于賠償問題。
1、殘疾賠償金和護理費取最高賠償值的依據何在?
2、一審判決護理費為87元,二審改判107元的理由和依據是什么?
上述疑問,請予以答復。
此致
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靖邊縣人民醫院 時間20xx年7月17日
判后答疑申請書4
申請人:董選民,男,漢族 ,1963年3月6日出生,住白水縣堯禾鎮田家洼村三組。
申請人董選民因排除妨害糾紛一案,對白水縣人民法院于20xx年10月9日作出的(20xx)白水民初字第00566號民事判決書不服,我認為判決是錯誤的。
請求事項
一、請求撤銷(20xx)白水民初字第005666號民事判決書。
二、由請求被告停止侵權、退還非法占用的2.8畝土地并賠償損失。
事實與理由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問題。這是首先應解決的問題。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條的規定,農村家庭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第15條又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經濟組織的農戶。因此,我國實行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本質特征是以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戶家庭為單位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也就是,俗稱的分田到戶,家庭承包方式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屬于農戶家庭,而不屬于某個家庭成員。因此在此制度性,作為家庭成員之集合的農戶,是承包經營權的唯一主體,單個家庭成員不能單獨享有此項權利,故該訴訟爭權土地屬共有關系,土地使用權流轉必須建立在所有成員自愿的基礎上。本案中,申請人以個人甚或者以主戶的名義私自對外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未經家庭其他成員同意,事實上,其他家庭成員根本就不同意。根據《民法通則》第五條規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當然是無效的。
。ǘ┯捎诜ㄍ彝ズ娃r戶認識錯誤,認為在家庭承包關系上,家庭和農戶同一主體,將戶主的行為視為家庭成員共同意思的表示,對雙方達成轉讓協議側重于程序方面的考量(是否經發包方同意)忽視了實體方面即土地到底的使用權人都是誰、誰有權處分,這些人與土地的關系等等。
。ㄈ┓ㄍピ谑聦嵳J定方面存在錯誤,必然導致適用法律不當。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法庭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為此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地199條、第205條規定,懇請貴院領導能主持公道,作出停止侵權,退還土地、賠償損失,早日解決為盼。
此致
申請人:董選民
20xx年3月9日
判后答疑申請書5
第一 關于本案訴訟時效問題的疑問。
根據《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本案訴訟時效應自人身損害發生之日即20xx年5月19日開始計算,期間并沒有時效中斷情況發生。本案起訴之日已過訴訟時效,申請人已書面遞交關于時效的抗辯說明,法院為何對此抗辯不做回應,不做出任何審查認定?本案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在時效方面的事實依據與法律依據是什么?其次,貴院在判決書“經審理查明”部分中認定,20xx年1月18日周某虎死亡后原告多次與被告協商賠償事宜,法院作此事實認定依據的是什么?從原告提供的哪份證據中得到此認定?
第二 關于周某虎死亡原因問題的疑問。
周 XX于20xx年5月19日受傷,早在20xx年8月1日即好轉出院,時隔8個月病情不見好反而死亡,死亡到底是之前的損害所致,還是另有原因?原告并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周某虎的真正死亡原因,就此認定死亡是由于之前損害導致,是否過于牽強?原告是否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法院在庭審中為什么不查明周某虎死因?法院最終認定周某虎的死亡與之前的損害具有必然因果關系的事實依據與法律依據是什么?
第三 關于申請人雇主身份認定問題的疑問。
本案所建房屋由房主張運過發包給劉XX,劉XX將砌墻工程分包給申請人陳XX,房屋上樓板時,申請人在人市介紹民工給劉XX。法院依據陳XX的砌墻分包事實和人市上介紹民工的行為,就認為申請人是周XX的雇主。申請人想問,法院認定雇傭關系中雇主身份的要件是什么?是工程受益人、管理人、和雇員報酬發放人呢?還是誰介紹的勞務誰就是雇主?本案認定申請人為雇主滿足了哪些要件?
其次,判決書“本院認為”部分中稱:“陳XX辯解事故發生時,其分包的砌墻工程已經完工,事故與其無關,不愿承擔法律責任的意見,因轉包未簽訂任何書面約定,劉鎖全也予以否認,其又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實,本院不予采納!
申請人想問,法院認定申請人不能證明自己只分包了砌墻工程就推出樓板工程也是申請人承包,如此推理是否符合常理?申請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承包上樓板工程就推出申請人承包了上樓板工程,如此的推斷是否符合法律證據規則?把申請人是否為雇主的舉證責任分配給申請人,是否符合民法“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還有,法院在判決書之前已經查明申請人是建房的分包者,后又得出轉包者身份結論,法院的認定前后矛盾,如此事實認定不清如何作為判決依據?
最后,農村建房一般分為打地基、建房、砌墻、上樓板、裝修等階段,申請人只負責砌了個墻,并且也是長期做砌墻的活,由此法院就推出上樓板也是申請人承包的活,依據是什么,僅僅是上樓板的工人是申請人介紹的嗎?既然是申請人承包的活,為什么當時是劉XX在現場,而申請人卻在幾里外另一個村干活?
第四 關于對本案起主要作用的吊車問題的疑問。
法院以本案涉及侵權之訴和合同之訴的競合,原告選擇了雇傭關系訴訟,而不追加吊車車主作為訴訟當事人。但追加吊車不僅僅是法律關系問題,而是對事實查明起決定性作用的問題。上樓板的過程是由工人與吊車配合完成,吊車的雇主依常理也應是工人的雇主,這對真正雇主的認定起到決定性作用,為什么法院不追加吊車車主為訴訟參與人?在能查明事實的情況下而不查明反而靠推理推出的事實能否作為判決的依據?
綜述:首先,本次糾紛已過時效,申請人向法院提出書面時效異議,法院卻不做任何審查認定。其次,周XX事后病情逐步好轉8個月后突然死亡,原告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死亡與早前的事故有必然因果聯系,法院也不予查明,死因至今是個謎,由此就草率判決由被告承擔責任,實為牽強。再者,申請人是專門砌墻的工頭,干完活介紹幾個工人給劉鎖全,并且已經離開了該工地,由此法院就認定申請人為上樓板工程的工頭,法院這種邏輯簡直讓人費解。退一步講,如果申請人是雇主,那為什么劉XX在現場指揮管理,劉XX也是申請人的雇員嗎?最后,吊車的雇主按常理應該也是上樓板工程的雇主,為什么放著可以查明事實的條件,卻不追加對本案事實認定起關鍵作用的吊車車主為訴訟參與人,而是在此以發揮法官的“主觀能動性”來推理出本案的事實認定。
申請人認為,本案存在嚴重的事實認定不清與適用法律錯誤問題,并且法律推理邏輯混亂,脫離基本常識。現申請人特提出以上判后疑問,呈至貴院,望一一答疑,并強烈要求貴院啟動審判監督程序,撤銷原判決,還申請人公道,彰顯司法公正!
此致
XX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陳XX
年 月 日
判后答疑申請書二:判后答疑申請書(2678字)
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根據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加強民商事案件判后答疑和規范申請再審立案工作的意見”(試行)笫一條的規定,現就袁xx(以下簡稱袁)訴王xx(以下簡稱我)離婚糾紛一案。貴院(20xx)渭中法民一終字第00146號判決。提出如下答疑申請:
(一)關于證據:
1:證人黃xx(以下簡稱黃)的證言、證書和其提供法庭的訴前離婚協議全過程錄音資料及協議第二天黃在電話中就袁在協議書中對渭南市老城街32號省軍區干休所公禹樓東梯一樓東戶單元房(以下簡稱A號房)的寫入提出質疑的電話錄音資料(以下統稱為錄音資料)。
2:出自袁手但雙方當事人沒有簽字的訴前離婚協議書(以下簡稱協議書)。
3:袁在訴狀中對A號房的訴求分割和對老城街向陽新村住宅院(以下簡稱B號院)的隱而不報(以下簡稱袁的訴狀)。
以上三個證據是我提供法庭用以證明我之主張的一組前呼后應、自成一體、互相關聯、互相印證、確鑿充分、無懈可擊的證據鏈。該組證據作為事實是無可否認的客觀存在;作為證據;不但足以證明家庭夫妻共同房產的真實情況,而且足以證明袁企圖利用離婚,這一民事訴訟之形式實施其刑事詐騙的陰謀、手段和目的。其中:
(一)錄音資料足以證明:
1:當事人雙方沒有簽字的訴前離婚協議書出自袁手。
2:夫妻共同房產的真實情況。
(二)袁的訴狀足以證明:
1:袁是不會在出自其手的協議書上簽字的。
2:袁虛構隱瞞房產債務、制造偽證和違約訴離的最終目的。
(三)協議書不但是袁為其虛構隱瞞房產和債務制造的書面偽證,同時也是袁制造這一書面偽證的證據。只要我簽字后交到袁手,讓袁簽字,袁制造偽證的陰謀就得逞了。
該組證據和干休所證明書及B號院土地使用權買賣協議書可互為佐證,只要法庭審理查明雙方當事人沒有簽字的訴前離婚協議書是否出自袁手,該案真象自然水落石出,大白天下。故一審以沒有形成書面協議為理由,否定已達成口頭協議之事實。以沒有袁的簽字為理由,否定協議書出自袁手之事實的認定是錯誤的。重審和終審對一審認定事實和證據之錯誤的維護和回避只能是知錯不改,錯上加錯。
。ǘ)關干債務:
1:C號房首付款6萬元繳于20xx年10月29日。同日在我和我父名下各取款3萬元。后又于20xx年3月29日繳款10917元,同日在我父名下取款1.1萬元。兩次共借我父4.1萬元。袁既然不承認該債務,就必須提供繳款當天所繳款額的資金來源,否則法庭無由支持袁的狡辨。但是,法庭不但支持袁的狡辨,而且在終審判決書中把我提供法庭的兩張不同金額、不同銀行、不同時間的取款單寫成一張4.1萬元的存款單!
2:如果我在出自袁手的協議書上簽了字,袁還會說借其妹的4萬元債務他沒主張嗎?法庭還會對該債務不聞不問嗎?
(三)關于房產:
1:A號房是我父母出資并居住的干休所單元房。雖在我名下,但產權歸干休所所有,屬部隊軍產。盡管王選民煞費苦心地利用辨稱把“出資”寫成”“出資購買”,但卻改變不了該房產屬軍產的事實!袁訴求分割的是該房產的產權,在沒有產權的情況下劉沙舟競公然在居住權上作文章!并以判決分配居住使用權為名行判決分割所有權之實!
試問:1:如果該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袁在訴前協議時為什么自己不提出還反對我二姨提出?
2:袁利用起草打印之便私自將該房產寫入協議并分割在我的名下,當黃在電話中就此向袁提出質疑時,袁為什么狡辨說“你的,你的寫給你了么……”?
3:20xx年秋我父母從白水搬家時袁及其家人為什么不阻止、不反對而且還幫忙呢?為什么放著自己的房子不往卻在外租住達四年之久?直到20xx年B號院的兩間平板房蓋好后一家人才從租住屋搬入?
2:B號院的土地使用權購于20xx年5月。該院落占用兩塊相鄰的莊基地:《臨渭國用(99)字第020080和020081號》。院內西北角蓋有兩間平板房,內分一室一衛一廳。20xx年春這兩間房蓋好后一家人便入住至今。該房在袁名下,一切手續也都在袁手。訴訟中袁以丟失為由拒不向法庭提供。一審判后,我在一不知姓名,二不知住處,土地部門又相互推委且賣方丈夫己逝多年,妻子另迂新居的情況下最終從齊會芹手中取得了土地使用權買賣協議書交給法庭。然劉沙舟卻在重審判決書中以我沒有向法庭遞交土地使用權證而將該住宅院排除案外!請問各位法官:法庭此舉之法律依據和目的是什么?另外:一審判決書中利用辨稱把該住宅院寫成莊基兩院,平房兩間。寫成袁的父毋處;重審判決書中利用辨稱把該住宅院寫成莊基兩院,寫成袁的父母處;終審判決書稱審理查明除3.5萬元貸款外其佘與一審相同。那么請問法庭歷時兩年的審來審去,兩間平房在袁和各位法官大人的眾目暌暌之下被我說的不翼而飛了!那么請問法庭:房子都審沒了,何談父母處!眾位法不清楚,袁也不清楚嗎!為什么就一聲不吭恁我在法庭之上胡說八道呢?
3:當事人雙方對 B號院的訴訟之爭是權屬之爭。該標的物的客觀存在是當事人雙方的共識。法庭為什么非要舍爭訟而審共識并非要將其排除案外而后快呢?
4:C號房亦在袁名下。20xx年交付使用后因我父不支持袁的裝修計劃,袁便有事沒事沖我發火。07年開始鬧離婚,十月的一個星期天將我歐打后攆出B號院,后不久又換了大門的鎖子,從那以后我便住C號房與袁分居至今。
綜上可見:1:C號房和B號院系夫妻共同房產。否則訴前離婚協議時袁不會將該兩處房產作為共同房產納入方案,進行分割。A號房在我名下,但是是我父母出資并居住的,這一事實袁及其父母早在10年前就心知肚名,一清二楚。但該單元房雖在我名下,卻是產權屬部隊所有的單位公禹住房而非個人房產,這一事實袁為什么在訴前之十多年歲月中都沒搞清楚呢?2;A號房是袁虛構夫妻共同房產,B號院是袁隱瞞的夫妻共同房產。3:除3.5萬元貸款系夫妻共同債務外另借我父的4.1萬元是袁隱瞞的夫妻共同債務,袁在協議書中謊稱借其妹的4萬元是袁虛構債務。
(四)我的疑問
1:根據錄音資料的證明力,訴前離婚協議是不是客觀存在的事實?
2:當事人雙方沒有簽字的協議書是否出自袁手?
3:袁的訴狀能否證明袁絕不會在出自其手的協議書上簽字?
4:出自袁手的離婚協議書是否是袁為其虛構隱瞞之房產和債務制造的出面偽證?并作為袁制造偽證的證據?
5:以袁之名譽簽定并繳款的B號院土地使用權買賣協議書能不能作為該院落產權認定的佐證和證據?能不能證明該住宅院屬夫妻共同房產?
6:干休所出據的證明書能否作為A號房產權認定的佐證和證據?能否證明該房產屬部隊軍產?
5:該案是不是一起典型的`訴訟詐騙案?
以上疑問誠望貴院以書面答復為盼。致禮!
呈:
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王亞莉
代理人:王建都
20xx年8月15日
秋石20xx.08.15
判后答疑申請書三:判后答疑申請書(2163字)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根據XX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加強民商事案件判后答疑和規范申請再審立案工作的意見(試行)》規定,現申請人姚某棟就本人與XX市家具工業公司勞動爭議一案,不認可貴院(20xx)X民二終字第01534號判決書判決結果,特提出如下答疑申請,望貴院能一一答疑:
第一,關于對貴院所認定的申請人與單位已解除勞動關系及解除日期認定的疑問。
兩審庭審中,單位均辯稱,單位是在20xx年7月15日以公司內部文件形式對申請人等7人解除勞動關系,并且也提供了單位20xx年7月15日發“市家具人字(20xx)第009號”內部文件對單位的主張予以了印證。先暫且不論該解除勞動關系行為是否有效,單就20xx年7月15日之前,單位還自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既然作為當事人的單位一方都認可勞動關系至少持續到20xx年7月15日,申請人想問,法院在判決書中卻認定雙方勞動關系因20xx年12月 31日勞動合同到期勞動關系即終止,法院作出此認定的事實依據與法律依據是什么?其次,在雙方都沒有做出合同到期不在續約的意思表示下,法院是否可以代替單位作出合同到期不再續約的意思表示?勞動合同到期后雙方還可能存在事實勞動關系,而單位出具的“市家具人字(20xx)第009號”證據恰恰表示雙方合同到期后事實勞動關系還一直持續下去,法院對該事實勞動關系的存續不予認可的理由是什么?法律依據是什么?
第二,關于對貴院判決要求單位為申請人補繳20xx年1月至20xx年7月期間社保的疑問。
繳納社保是單位與勞動者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保的前提是與該勞動者存在勞動關系或者其他法定情形,既然法院判決中已否定了申請人20xx年1 月至20xx年7月期間與單位的勞動關系,那么判決中卻要求單位為申請人補繳該階段社保。申請人想問:法院如此判決的本意是什么?具體的法律依據是什么?法院是否可以判決單位為一個沒有勞動關系的人補繳社保?還是法院雖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只是考慮某些因素而做出的折中判決?這樣的判決是否已經超越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限?
第三,關于對貴院在認可了一審事實認定的情況下,卻對一審依據事實做出的勞動關系存續至今的判決結果予以否定的疑問。
貴院對一審事實認定認可屬實,已在終審判決書中載明。一審法院在舉證質證階段依據雙方提交的證據,查明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市家具人字(20xx)第009號文件,并沒有送達給申請人,申請人并不知道單位與自己解除勞動關系的情況。一審法院最終做出了因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根本就沒有送達到申請人,申請人并不知曉,所以雙方勞動關系至今仍然續存的認定。
貴院認可了一審“解除勞動關系文書未送達到申請人”的事實認定,卻否定了一審勞動關系續存至今的法律認定。申請人想問,貴院改變一審法院判決的事實依據是什么?法律依據又是什么?在勞動者無任何過錯,規章制度也未向勞動者公示過,單位僅僅經過內部開會決議,出個文件,便可單方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并且該決議即未當面通知申請人,也未公告或郵遞送達申請人,這種情況下是否符合解除勞動關系的法定條件與程序?是否就認為雙方的勞動關系已經解除?如果是,那么這樣解除勞動關系即為合法、即為生效的法律依據是什么?其次,判決書中,貴院既然認定單位20xx年7月5日對申請人的除名決定,為什么最終還是認定雙方勞動關系是20xx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終止?單位對一個與自己沒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做出開出決定有什么意義?
第四,關于法院判決申請人主張生活費與補繳無依據訴求的疑問。
申請人訴訟請求要求單位支付20xx年11月到20xx年10月的社保;20xx年1月至20xx年10月下崗待業期間的生活費,申請人認為自己的主張合理合法,卻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申請人想說,即便退一萬步講,單位認可20xx年7月15日之前與申請人具有勞動關系,這能不能作為單位為員工補繳社保的事實依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不給勞動者繳納社保嗎?如果可以,不繳納的法律依據是什么?其次,根據“勞動部20xx年發《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8條規定:“企業下崗待工人員,由企業依據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支付其生活費,生活費可以低于最低工資標準……”該規范性文件是否可以作為申請人要求發放生活費的法律依據?法院最終不采納這份保護下崗職工權益的規范性文件的依據與理由是什么?
第五,關于對貴院判決書中認定單位除名決定做出日期錯誤的疑問。
在兩審中,單位提供的書面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據雖然沒有送達給申請人,但該文件明確說明其形成日期為20xx年7月15日,并且依據單位庭辯記載,也反映做出該文件的日期為20xx年7月15日,但貴院判決書卻做出20xx年7月5日除名決定的認定,該認定事實依據是從哪里來?是根據雙方提供的哪份證據,雙方所述的那句話得出的結論?本案勞動關系是否解除、何時解除,是雙方最大爭議焦點,是本案最關鍵部分,貴院做出如此的時間認定,是一時筆誤,還是根據法官自由裁量權認定的?
綜述,申請人認為法院審理本案時,事實尚未徹底查明,直接導致判決內容自相矛盾,不能自圓其說,并且適用法律錯誤。申請人對判決結果嚴重不予認可,現特按規定程序申請判后答疑,望貴院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糾正原判錯誤。
申請人:姚XX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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