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社?鄢龢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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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各類社會保障性繳款稅前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第四十九條曾規定:納稅人為全體雇員按國家規定向稅務機關、勞動社會保障部門或其指定機構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失業保險費,按經省級稅務機關確認的標準交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國家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險,可以扣除。此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第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前允許扣除的項目,原則上必須遵循真實發生的據實扣除原則,除國家稅收規定外,企業根據財務會計制度等規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準備金(包括資產準備、風險準備或工資準備等)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第五條規定:
(一)企業為全體雇員按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或標準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可以在稅前扣除。
(二)企業為全體雇員按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或標準補繳的基本或補充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可在補繳當期直接扣除;金額較大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企業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間內分期均勻扣除。
國稅發〔2006〕56號文件下發前,各地對社會保障性繳款稅前扣除政策掌握不一,有的規定提取未繳部分可在稅前扣除,有的則不準扣除。綜合上述文件,我們看出此次政策調整很顯然對社會保障性繳款稅前扣除作了限定。也就是說,納稅人當期提取未繳納的各類社會保障性繳款,雖然財務上計入了當期費用,但在繳納所得稅時不得在提取當期予以扣除,而可以在實際繳納時扣除。同時,新文件還明確了納稅人在“應付福利費”中實際列支的符合稅收規定標準的基本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超過稅收規定標準部分不得納稅調減)可作納稅調減處理。當然,對于提取未繳納的部分,要按照附表四《納稅調整增加項目明細表》填報說明第六條第十八項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延伸閱讀:多地公布平均工資已包括社保個稅公積金
近期,各地平均工資數據陸續出爐。中新網記者梳理發現,目前北京、重慶、河北、浙江、湖南、四川等多地公布了2016年平均工資。針對很多人覺得自己工資“拖后腿”的吐槽,多地統計局也進行了釋疑。
多地2016年平均工資出爐
——非私營單位工資明顯高于私營
國家統計局5月27日公布了2016年全國平均工資數據, 2016年全國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67569元,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42833元。
在全國平均工資出爐后,各省份也陸續公布了本地的2016年平均工資。據中新網記者不完全統計,目前至少已有北京、重慶、河北、浙江、湖南、四川等地公布了2016年平均工資。
記者注意到,同全國一樣,上述已公布平均工資的地區中,其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的平均工資都明顯高于私營單位。以北京為例,2016年北京市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119928元,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65881元,前者是后者的1.82倍。
對于兩者工資水平差距較大的原因,中國勞動學會副會長蘇海南此前對中新網記者分析,非私營單位包括國企、外企等,大中型企業居多,效益比較好,而私營企業多數是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勞動生產率低于非私營企業,勞動者工資正常增長機制又大都沒有完全建立健全,勞動者議價能力也不強,導致工資水平明顯低于前者。
哪些行業平均工資最高?
——最高行業多為金融業或IT業
從全國范圍看,IT業平均工資水平首次超過金融業,排名各行業門類首位。數據顯示,2016年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年平均工資為122478元,而金融業年平均工資為117418元。
國家統計局人口和就業統計司首席統計師孟燦文解讀稱,隨著信息技術產業持續快速發展,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平均工資得以快速增長。而金融業工資水平退居次席,主要受銀行業高管限薪以及股市低迷等因素影響。
在地方層面,記者注意到,各地平均工資最高的行業并不一致,但多數為金融業或者IT業。
如,北京年平均工資最高的行業是金融業239085元;河北年平均工資最高的是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109196元;重慶年平均工資最高行業為金融業126739元。
為何總覺得自己工資拖后腿?
——官方釋疑:平均工資非實發工資
面對平均工資數據,很多網友評論稱 “自己又拖了后腿”。對于網友吐槽的“個人感受與數據不一致”的情況,北京市統計局在解讀中指出,平均工資包括了從個人工資中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個人繳納部分;但是對勞動者而言,工資的概念往往是稅后工資、實發工資,因此平均工資水平及增長與個人感受存在差異。
北京市統計局還表示,平均工資數據反映的是全市城鎮非私營、私營單位就業人員的平均水平,由于行業、隸屬關系、單位性質、經濟效益及個人所在的崗位不同等諸多因素,工資水平客觀上存在差異。所以,每個人對平均工資水平及增長的感受也不盡相同。
重慶市統計局解讀稱,各類平均工資數據反映的是全市或某一類單位、某個行業的平均水平。由于工資分布是典型的偏態分布,即少數人工資水平較高,多數人工資水平較低,所以多數人的工資水平會低于平均工資。對單個人員而言,工資水平及增長速度會因所屬單位的行業、地區、性質、企業效益及個人所在崗位的不同而感受不同。
“平均數難以全面反映各類用人單位及其勞動者工資水平情況!碧K海南建議,在公布平均工資數據的`同時,可以公布工資的中位數、低位數、高位數,這樣能更全面反映實際情況,大家也能準確找到自己的位置。
個人所得稅社保扣除標準2
企業社保稅前扣除標準
稅事1:為職工繳納的“五險一金”允許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企業為職工繳納的“五險一金”,各地標準不一,存在差異。其判斷標準是,規定的范圍和標準以內的,據實扣除,超過標準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以北京市為例,養老保險繳費單位20%(其中17%劃入統籌基金,3%劃入個人帳戶 ),個人8%(全部劃入個人帳戶);醫療保險繳費比例:單位10%,個人2%+3元; 失業保險繳費比例:單位1.5%,個人0.5%;工傷保險根據單位被劃分的行業范圍 來確定它的工傷費率;生育保險繳費比例:單位0.8%,個人不交錢。 公積金繳費比例,需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選擇住房公積金繳費比例。但原則上最高繳費額不得超過北京市職工平均工資300%的10%.
稅事2:為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可以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其具體范圍和標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净蜓a充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可在補繳當期直接扣除。
稅事3:僅為部分員工繳納的補充保險不得稅前扣除
為全體員工繳納的社保費才可稅前扣除,而企業只為部分管理層員工繳納了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計入當期的費用中,并且全額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匯算清繳時也沒有進行納稅調整,違反相關稅收政策法規。企業如果不是為全體員工繳納了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那么,因此多列支的保險費用應該進行納稅調整,補征稅款。
稅事4:補繳以前年度社保費5年內可以追補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稅事5:外企為境內員工支付的境外社保費不得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雇員的境外保險費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01號〕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按照有關國家社會保險制度的要求,或者作為企業內部福利或獎勵制度,直接為其在中國境內工作的雇員(含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和無住所的雇員)支付或負擔的各類境外商業人身保險費和境外社會保險費,如向境外社會保險機構和商業保險機構支付的失業保險費、退休金、儲蓄金、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醫療保險費等,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但該境外保險費作為支付給雇員的工資、薪金的,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稅事6:補充保險不得變相用于職工其他開支
《財政部、勞動保障部關于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02〕18號)第三條規定,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辦法應與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相銜接。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資金由企業或行業集中使用和管理,單獨建賬,單獨管理,用于本企業個人負擔較重職工和退休人員的醫藥費補助,不得劃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也不得另行建立個人賬戶或變相用于職工其他方面的開支。
稅事7:未實際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不能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六條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因此,企業在匯算清繳時仍未實際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稅事8:社會保險費滯納金計算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五號第八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用人單位新發生欠繳的社會保險費,自欠繳之日起至用人單位申報補繳成功的前一日止,根據其欠繳金額分險種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即補繳日期為2011年7月(包含)之后的保險費時,按照補繳金額分險種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養老保險不再加收放大系數。補交社保費滯納金計算公式為:
(一)應補交社保費滯納金=每月應繳社會保險費×欠繳天數×0.05%
(二)滯納金天數計算方法:滯納金計算止日期-滯納金計算起日期+1.
(三)滯納金計算起日期:按照結算日期的第二個月1日開始計算。
(四)滯納金計算止日期:按照生成申報表補繳生成日期的前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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