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防暑降溫費標準
防暑降溫費屬于生產性的福利待遇,其實2017年防暑降溫費標準又是什么樣的呢?
2017年防暑降溫費標準
據衛生部、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全國總工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衛監督發〔20071186號)要求,“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廣東、重慶、福建發放時間最長為5個月,江蘇率先調至200元每月。江蘇今年高溫補貼的發放標準有所調整:從事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從160元調至200元,全年按4個月計發;日前,14個省份公布了高溫津貼標準,共分按月補貼和按高溫工作日補貼兩種方式。執行月補的8個省份可以按照金額分為四檔,江蘇、浙江和湖南最高,補貼為160元。廣東排第二,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50元。北京、山東、江西這三個省份名列第三檔,室外和高溫作業人員津貼都是不低于120元。天津的防暑降溫費每月83.8元,是8個省份中最低的。在執行日補的省份中,重慶的金額最高,40℃以上高溫工作人員每月最多可領20元/天的津貼。陜西高溫作業工人每天的津貼僅為2元,黨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的干部更少,為1元/日。統計顯示,廣東、重慶和福建發放津貼的時間最長,為5個月。北京、江西等5省份發高溫津貼的時間為3個月,完全按照夏季時間進行補助。
防暑降溫費并不是人人有份。室外露天作業人員高溫津貼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在33℃(含33℃)以上室內工作場所作業的人員,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高溫補貼并非每個勞動者都有,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才能獲得高溫津貼。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規定,日最高氣溫40℃以上為強高溫天氣,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37℃以上、40℃以下時為中度高溫天氣,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并暫停12時至15時高溫時段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為一般高溫天氣,應當采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職工防暑降溫費屬于勞保費的列支范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職工冬季取暖補貼等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6〕673號)規定,對企業職工冬季取暖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勞動保護費等支出,稅法規定允許扣除.但由于各地、各行業、各企業的情況不同,目前在稅法中規定全國統一適用的扣除標準尚有困難,因此,原則上允許企業據實扣除.
為防止企業以這些費用為名,隨意加大扣除費用,省級稅務機關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上述費用稅前扣除的最高限額,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例如,北京市防暑降溫費標準規定,企業在崗職工夏季防暑降溫費標準為:從事室外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為120元,從事室內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90元.因此,企業發生的上述費用可在限額內據實扣除,超過規定標準都需要作納稅調增.這與國稅函〔2009〕3號文件的`規定不同,企業應按國稅函〔2009〕3號文件的規定執行,即使超過標準,也可以據實扣除.
防暑降溫費和高溫津貼的區別
高溫津貼是對某些特殊工種而言的,防暑降溫費則是對高溫期所有員工而言的。
防暑降溫費屬于生產性的福利待遇,而高溫津貼是用人單位為高溫作業的工作崗位的職工支付的特殊消耗補貼。
防暑降溫費可以是現金支付,也可以是發放物品的形式,而高溫津貼只能是現金支付。對從事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作業的除可領取高溫津貼權利外,還可以領取防暑降溫費。
此外,根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而就是說高溫津貼不得以福利支出抵扣。
高溫津貼和防暑降溫費是不同概念,不能混為一談。防暑降溫費是針對暑假在崗的企事業所有勞動者,而高溫津貼則是針對需要在室內氣溫≥33℃、露天氣溫>35℃環境下工作的人群,這類人群除了有領取高溫津貼權利外,還可以領取防暑降溫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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