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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山東農村宅基地確權

        時間:2020-08-24 11:19:59 社保政策資訊 我要投稿

        山東農村宅基地確權

          根據相關消息,山東省將加快推進農村地籍調查,全面推進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頒證,將農民房屋納入確權登記頒證范圍。

          

          據山東省國土廳副廳長宇向東介紹,2016年4月,省里確定了省國土廳在不動產登記管理方面的職責,并批準設立不動產登記管理處。目前,不動產登記管理處正在加緊組建中,預計8月份組建到位。下一步,省廳將會同相關廳局建立不動產登記工作聯席會議,交流協調相關事宜。

          不動產登記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焦點。據悉,山東省將加快推進農村地籍調查,全面推進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頒證,將農民房屋納入確權登記頒證范圍。將農村宅基地和農房納入統一的不動產登記體系,率先建立和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

          山東農民自愿退宅基地將獲補償

          從全省節約集約用地工作會議上獲悉,我省將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的改革決定,試點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探索建立農民宅基地自愿有償退出機制,有效減少農村居民點占地面積。

          近日,省政府辦公廳下發《關于進一步推進節約集約用地的意見》,30日,山東省國土資源廳廳長劉儉樸詳細解讀了該意見。他指出,我省將推進集體建設用地使用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探索建立農民宅基地自愿有償退出機制,減少農村居民點占地面積。鼓勵農村合村并點,開展村莊改造和農村新型社區建設,將挖潛節余指標調劑到城鎮使用,實現城鄉土地要素有序流動,推動城鎮化。到2020年,農村居民點用地在城鄉建設用地總量中比重與2010年相比下降4.23%。

          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外依法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必須通過統一有形土地市場,按規定采取公開規范的方式轉讓。推進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試點,探索實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和作價入股。依法鼓勵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以土地使用權聯營、入股等形式興辦企業,盤活閑置和低效土地。

          今后將大幅提升園區(開發區)用地標準和要求,此前我省政策文件中,都只對投資強度、容積率等部分指標提出要求,而新的標準涵蓋了準入門檻、投資強度、產值、稅收、容積率、建筑系數等。

          因土地使用者原因造成的土地閑置,超約定時間未動工開發滿1年的,按土地出讓價或劃撥價款的20%征繳土地閑置費;未動工開發滿2年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應當收回土地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

          山東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以及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魯政發[2001]89號文件)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村民宅基地的監督管理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農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村民集體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禁止擅自買賣或非法轉讓。

          第四條 市國土資源部門統一負責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規劃、建設、財政、物價、發改、民政等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會同市國土資源部門做好農村宅基地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 宅基地規劃和計劃管理

          第五條 各村應加快編制村莊建設規劃。市規劃部門應會同建設、國土、發改等部門指導各村的建設規劃編制,修訂和完善村莊建設規劃,并嚴格監督實施。

          第六條 編制村莊建設規劃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逐步縮小農村居民點數量和用地總規模的原則;

          (二)合理用地、節約用地的原則;

          (三)有利生產、方便生活、促進流通、繁榮經濟、促進社會事業協調發展的原則;

          (四)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的原則。

          第七條 農村村民建設住宅應逐步向小城鎮和中心村集中。城市規劃區內的村莊不再審批宅基地,應按規劃集中興建村民住宅小區。在規劃撤并的村莊范圍內,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審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第八條 農村村民新建、改建、擴建住宅,應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嚴格控制占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農田。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未利用完以前,不得擴大村莊規模。

          第九條 農村村民宅基地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在年度計劃指標中分配一定數量的農用地轉用指標,并依法逐級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十條 農村村民確需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建設住宅的,應按“占多少墾多少”原則,由村民委員會負責開墾與所占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并由國土資源等部門負責驗收。沒有條件開墾或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用地者應按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并納入市級財政專戶管理,專項用于土地開發整理。

          第十一條 農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面積限額應符合下列標準:

          (一)鄉(鎮)所在地,每戶面積不得超過166平方米;

          (二)平原地區的村莊,每戶面積不得超過200平方米;占用未利用土地的,可適當放寬,但最多不得超過264平方米;

          (三)山地丘嶺區,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戶面積不得超過132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戶面積不得超過264平方米;

          (四)本辦法實施前已按村莊規劃建設的宅基地,每戶面積不得超過264平方米。

          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村,每戶宅基地面積可低于前款規定限額。

          第三章 宅基地審批管理

          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使用宅基地:

          (一)農村村民因結婚等原因(包括男到女家落戶),原有宅基地不能解決住房確需分戶的;

          (二)實施村鎮規劃或舊村鎮改造,需要調整搬遷的;

          (三)因國家、集體建設項目占用原宅基地需要搬遷的;

          (四)離退休的國家工作人員、職工、軍人、歸僑、港澳臺同胞等,經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回原籍落戶定居,農村確無住房的;

          (五)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宅基地:

          (二)不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的;

          (三)原有宅基地面積超過所在地標準宅基地面積0.8倍以上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四)出賣、轉讓、出租原有住房或改變原住房用途,再申請宅基地的;

          (五)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其他不宜批準的情形。

          第十四條 鼓勵各村建設老年公寓,統一安排老年人居住;也可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由個人或村委會申請,采取個人投資或集體投資的形式集中建設老年人住房。

          第十五條 農村村民建住宅,由符合建房條件的農村村民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用地申請,經村民會議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討論同意,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報市國土資源部門審核,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六條 宅基地使用權經批準后,建房戶應及時動工建設,并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和用途等依法進行施工。鄉鎮國土資源和建設部門要對建設過程實行全程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村民宅基地使用權自批準之日起兩年內未動工建設的,視為自動放棄,報經原批準機關批準后,收回其使用權。

          第四章 超占多占宅基地管理

          第十八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集體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一)一戶超過一處以上的宅基地;

          (二)經批準新劃宅基地后原有的宅基地;

          (三)戶口已遷出本村且已不居住的宅基地;

          (四)集體供養的五保戶騰出的宅基地;

          (五)其他應當收回的情形。

          第十九條 應收回的宅基地有地面附著物的,村集體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對拒不交回的,經區人民政府批準,實行有償使用制度,有償使用費標準為每平方米每年1—5元,但是,影響村莊規劃實施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應當依法拆除,騰出宅基地。

          由于歷史或規劃原因超過法定宅基地面積標準的舊宅基地及占用的村內空閑地暫不能收回的,也可實行宅田掛鉤的辦法扣減相應的承包田。

          第二十條 對收回的宅基地,村民委員會應依法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手續。

          第二十一條 農村村民宅基地實行有償使用的,其使用費每年收繳一次,且由村民委員會按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標準收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收費范圍和收費標準,變相加重農民負擔。

          第二十二條 宅基地有償使用費85%由村集體使用,主要用于村莊改造和基礎設施建設;10%由鄉(鎮)人民政府管理使用,5%由鄉鎮國土資源所管理使用,專項用于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宅基地有償使用費實行村有鄉(鎮)代管,專戶儲存,并建立嚴格的財務制度,有關村需使用時,應向鄉(鎮)人民政府寫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可使用,并將使用情況向村民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二十四條 因買賣、繼承、贈與房屋而發生宅基地使用權轉移的,買房戶、繼承人、被贈與人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之一的,可依法辦理宅基地用地手續,不符合條件的,應按本辦法第十八、十九條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五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由國土資源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構筑物。

          超過批準的宅基地面積建宅的,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既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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