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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取消35項基層證明
在日常生活或是工作學習中,大家對證明都不陌生吧,證明是可供核驗事實的憑證。那么相關的證明到底怎么寫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鄭州取消35項基層證明,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清單)取消的基層證明清單(共35項)
1.親子關系、親屬關系、夫妻關系、婚姻關系等證明
2.人員失蹤情況證明
3.身份證、房產證、車輛環保標志、車內物品、電動車購車發票等證件、票據丟失證明
4.部分公證事項需要查明人員身份、親屬和財產關系的證明
5.持有身份證和戶口簿等合法證件,要求村(社區)出具身份信息證明
6.個人收入情況證明7.落戶證明
8.戶口遷入、遷出,要求出具未享受拆遷安置待遇證明
9.房屋產權及過戶情況證明、自建房產權證明
10.房屋竣工證明
11.遺產證明
12.拖欠工資證明
13.房屋門牌號和房產證不一致但屬同一地址證明、地址門牌號變更后是同一個地址的證明
14.就業單位要求出具的慢性病、遺傳病史、精神病史證明
15.醫院要求出具的重病證明、住院報銷各種證明
16.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辦理證明
17.校車駕駛人員無酗酒經歷證明
18.居民養犬證明
19.戶籍變更和民族成分更正證明
20.農村地區因歷史原因(涉及多部門)無法取得集體土地房屋所有權證或建房許可證的,證明申請人實際擁有房屋并居住
21.戶籍居民無單位符合條件申請退休證明
22.居民個人申請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樹木移植、砍伐、大修剪,由所屬街道(含社區)蓋章證明情況是否屬實
23.當事人申領農村部分計劃生育獎勵扶助或計劃生育特別扶助等事項時,按實際情況開具子女死亡證明
24.租賃合同證明
25.戶籍畢業生再就業證明26.轉業軍人自主擇業證明
27.戶籍居民下崗失業證明、戶籍居民就業困難證明、零就業家庭證明
28.戶籍失業居民是否領取失業救濟金的介紹信
29.已繳納社保證明
30.就業單位要求出具的現實表現、評先證明
31.相關資格考試證明
32.計劃生育上環、取環、絕育證明
33.居民抵押貸款證明
34.將住宅改為經營性住房證明
35.無工作證明
意見提出——
將用3年左右時間,逐步建立起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的規范化制度體系和長效機制,從根本上改變“社區萬能章”、“社區成為證明大本營”等現象。
意見明確——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的事項,必須是有明確法律法規依據或經國務院批準列入保留證明事項清單、屬于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職責范圍的事項。 各地區要在與證明事項清理工作已有政策措施銜接基礎上,制定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
凡是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或未經國務院批準列入保留證明事項清單的證明事項,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不予出具。
對雖有法律法規依據但已經不符合當前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的或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沒有能力核實的,有關部門要在廣泛征求意見、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按程序提請修改法律法規規定,明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不再出具。
各地區要部署開展“社區萬能章”治理專項行動,上下聯動、集中推進改進和規范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或者可以出具證明、不應出具證明以及應當由相關部門出具證明的事項,都要做好政策措施銜接,列明辦事指南,避免出現管理和服務“真空”,防止出現工作斷鏈,最大程度確保居民群眾辦事創業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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