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積分入學政策
很多常熟的外來人員往往會比較關心常熟積分入學政策,因為這涉及到孩子的上學問題,下面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常熟積分入學政策
2016年度《常熟市新市民積分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新市民服務管理工作,加快新市民同城化待遇步伐,根據《中共常熟市委 常熟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新市民積分制管理的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新市民是指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非本市戶籍人員。新市民積分管理是通過設置積分指標體系,根據新市民個人素質、居住情況、社會貢獻和遵紀守法等轉化為相應的分值,當積分達到一定分值時,可以享受相應的公共服務待遇。
第三條 新市民辦理居住證一年(含一年)以上,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經本人自愿申請,可納入新市民積分管理。
以下人員需辦理居住證但不受居住年限限制:符合《常熟市領軍型創業創新人才、高層次緊缺人才、外商投資企業和市外投資企業高層管理人員、軍轉干部及港澳臺商子女入學(園)實施意見》有關規定的;學歷為博士及以上的;各鎮(區)當年引進的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并具備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資格或高級工及以上職業資格的;在本市有自有居住房(工業、商業、辦公、車庫等非居住用房除外,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下同)的新市民。
來常的蘇州其他縣市戶籍人員,以公安機關新市民信息登記為居住依據,無需辦理居住證。
第四條 當申請人積分達到一定分值時,其未成年子女按本辦法相關規定可入讀本市公辦幼兒園和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以下簡稱入學),可享受居民基本(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和大病補充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入醫),申請人及其未成年子女還可享受市民卡(以下簡稱入市民卡)等公共服務待遇。
第五條 新市民積分管理堅持總量控制、統籌兼顧、分類管理、統一排名的原則。已納入積分管理的新市民,為其未成年子女申請享受上述相關待遇時,夫妻雙方共同申請的按就高原則,取夫妻一方的積分。在總積分相同、排名并列的情況下,根據申請人基礎分高低進行排名;基礎分再次并列的,根據申請人辦理居住證時間先后順序進行排名。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六條 新市民事務中心承擔新市民積分管理日常工作,組織實施新市民積分統計、排名、公示及準入卡發放,指導各鎮(區)開展新市民積分管理工作。
市監察局負責對新市民積分管理工作進行監察。
市財政局負責新市民積分管理的財政統籌和經費保障。
市政府其他有關職能部門及其在鎮(區)的分支機構、派出機構和其他相關機構,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新市民積分管理工作。
各鎮(區)新市民事務分中心設立新市民積分管理服務窗口,負責新市民積分管理咨詢、申請受理、資料初審和錄入等工作。
第三章 受理申請及資料審核
第七條 新市民積分管理積分指標體系由基礎分、附加分、扣減分、一票否決四部分構成。
基礎分指標包括個人素質、參保情況和居住情況等內容;附加分指標包括個人基本情況、緊缺急需人才、專利創新、表彰獎勵、社會貢獻、投資納稅、公共衛生等內容;扣減分指標包括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或活動、行政處罰等內容;一票否決包括刑事處罰和失信人員等內容。具體積分項目按《常熟市新市民積分管理計分標準》進行計分。
第八條 在本市租賃房屋居住或集宿居住的新市民向居住地鎮(區)新市民事務分中心申請參加積分管理。在本市自有居住房的新市民必須在房產所在地申請。
第九條 新市民參加積分管理按規定填寫申請表,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一)必備材料:
1.居民身份證、居住證;
2.戶籍地公安機關開具的戶籍證明(戶口簿或家庭關系證明);
3.在本市有自有居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等權證;租賃房屋居住的,提供申請年度所住出租房屋的積分管理備案證明和一年以上房屋租賃發票;集宿居住且在本市社保繳費滿一年的,提供申請年度集宿單位工作證明和集宿區積分管理備案證明。
(二)選擇材料:
1.文化程度學歷證書和學歷注冊備案表(學歷認證報告);
2.具有職業資格(含初級工、中級工、高級工、技師、高級技師)的,提供全國、江蘇省統一考試頒發的或蘇州市人社局頒發的職業資格證書。具有專業技術資格的,提供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原件,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申報表或初定專業技術資格呈報表原件(考試取得專業技術資格除外)。取得社會工作師資格的,提供社會工作師職業證書;
3.自有居住房的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
4.戶籍地縣級或鄉鎮(街道)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出具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5.接受常熟市計生部門管理的每年2次的孕環檢查證明(2次間隔不超6個月);
6.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提供戶籍地村、鎮、縣三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核實蓋章的《非戶籍人口婚育情況證明》;
7.在本市生活期間獲得且計入我市授權數據內有效發明專利的證書;
8.獲得四年一屆的常熟市級及以上體育競賽獲獎證書;
9.獲得常熟市鎮、管理區及以上頒發的榮譽證書或相關表彰文件;
10.采樣或捐獻骨髓(造血干細胞)榮譽證書;
11.2009年1月1日起,本市頒發的無償獻血證;
12.2009年1月1日起,受本市表彰的見義勇為和市級及以上媒體宣傳報道的好人好事等行為的證明材料;
13.常熟市志愿者協會核發的志愿者證及服務時間證明,義警組織核發的'義警服務時間證明;
14.財政部門監制的《公共事業捐贈統一票據》;
15.申請人本人或配偶的營業執照;
16.常熟市孕產婦保健卡;
17.0~6歲(7周歲以下)兒童預防接種證;
18.0~6歲(7周歲以下)兒童保健卡(保健手冊)或兒童保健檢查報告單;
19.有效期內的常熟市食品、公共場所從業人員預防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20.在本市辦理《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一年以上(含一年)社會保險、居民健康檔案的及2009年1月1日起申請人在本市繳納稅款的,根據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號碼系統自動審核評分;
21.申請人根據《常熟市新市民積分管理計分標準》,可提供的其它證明資料。
第十條 各新市民事務分中心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進行核對、確認后,出具受理回執交申請人,原件退還,復印件存檔,在3個工作日內將申請人的相關信息錄入“常熟市新市民積分管理信息系統”,提交新市民事務中心復核。復審未通過的退回分中心,分中心核準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重新提交;復審通過的轉遞各職能部門,各職能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評分。
第十一條 各職能部門按照《常熟市新市民積分管理計分標準》對參加積分管理的新市民開展評分工作。
市公安局:負責居民身份證、居住證、戶籍證明、家庭關系證明、見義勇為證明、違法犯罪行為,以及義警服務證明等的核查評分;
市教育局:負責學歷證明的核查評分;
市人社局:負責就業創業證、就業失業登記證、職業資格證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社會保險情況證明、常熟市引進高層次緊缺人才、常熟市勞動保障A級及以上誠信單位稱號的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等的核查評分;
市國土局:負責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核查評分;
市住建局:負責房屋所有權證的核查評分;
市衛計委:負責兒童預防接種證、孕產婦保健卡、兒童保健卡(保健手冊)或兒童保健檢查報告單、居民健康檔案、無償獻血證、常熟市食品生產經營及公共場所從業人員預防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有關計劃生育證明文件和違反計劃生育行為的核查評分、非法行醫行政處罰行為的核查評分;
市民政局:負責常熟市慈善總會(基金會)捐款證明的核查評分、社會工作師評分;
市文明辦:負責志愿服務、好人好事、表彰獎勵的核查評分;
市科技局:負責專利證書的核查評分;
市體育局:負責體育技能和榮譽證書的核查評分;
市文廣新局:負責文化市場違法違規經營行為的核查評分;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工商營業執照、非法經營加工、違反食品安全法行政處罰行為的核查評分;
市國稅局:負責申請人納稅情況的核查評分;
市地稅局:負責申請人納稅情況的核查評分;
市城管局:負責違反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處罰信息的核查評分;
市紅十字會:負責捐贈證明和登記采樣、捐獻造血干細胞榮譽證書的核查評分;
市交通局:負責未經許可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核查評分;
法院:負責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被法院列為失信人員的核查評分;
各鎮(區)綜合執法局:負責本轄區內違反行政管理方面的行政處罰信息的核查評分;
新市民事務中心:負責協調各部門開展評分工作。
第十二條 申請人提出積分管理申請時,可一并提出積分入學、入醫、入市民卡等申請,并按規定提供入學、入醫、入市民卡等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 申請人在提出申請后,如居住地跨鎮(區)變動,本人應在受理截止日期前,持初次受理回執、變更后的居住人員信息登記表至現居住地鎮(區)新市民事務分中心辦理手續,并重新填寫申請表。申請人有關信息發生變化的,應及時向受理申請的鎮(區)新市民事務分中心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新市民事務分中心初審后,報新市民事務中心轉遞相關職能部門審核評分,并在“常熟市新市民積分管理信息系統”中調整。
第十四條 評分部門發現已納入積分管理的新市民有加扣分規定情形的,應及時將情況告知新市民事務中心,經審核確認后,在3個工作日內對相關人員的積分進行相應調整。
第十五條 申請人偽造或提供虛假申請資料,或者有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列入積分管理失信名單,取消積分管理申請資格;已納入積分管理的,取消積分管理資格,取消積分管理提供的有關公共服務待遇,且不得再次申請參加積分管理。違反相關法律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章 積分及核查
第十六條 申請人成功提交申請資料45個工作日后,可憑姓名、居民身份證號碼及檔案編號登錄《常熟市新市民服務網》查詢個人積分。對個人積分情況有異議的,憑本人居民身份證在規定時間內到提交申請的新市民事務分中心提出積分復核要求,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七條 入學、入醫、入市民卡按申請人積分高低分類進行排名,排名方法:入學按申請人所得積分高低,分鎮(區)的學校、年級進行排名;入醫、入市民卡按申請人所得積分高低,在全市范圍內進行排名。
申請人積分為0分或負分的不享受積分入學、入醫、入市民卡等待遇,準入分值根據當年度積分管理情況確定。
第十八條 新市民事務中心根據申請人積分確定入學、入醫、入市民卡候選人員名單并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如有異議,可通過來信、來電、來訪等形式向新市民事務中心舉報或投訴。新市民事務中心統一將投訴或舉報材料移交相關部門或機構核查,相關部門或機構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核查結果反饋新市民事務中心,以此核定其是否具有入學、入醫、入市民卡資格。
第五章 入學管理
第十九條 已納入新市民積分管理的申請人,可為其符合條件的未成年子女申請入讀公辦幼兒園和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起始年級。
申請人子女年齡需滿足:幼兒園小班招收3周歲的幼兒,小學一年級招收6周歲且未接受過小學教育的兒童,初中招收應屆小學畢業生。招生出生年月范圍以當年度教育部門公布為準。隱瞞學籍信息的取消申請人子女準入資格,并納入積分管理失信人員名單。
第二十條 市教育局于每年3月20日前公布對新市民子女開放的公辦學校(幼兒園)和服務區域。
第二十一條 新市民申請積分入學的,應于當年4月1日至4月30日向居住地鎮(區)新市民事務分中心提交書面申請,并出具相關申請材料。積分入學申請按管理區(街道辦事處)開放學校填報志愿。
第二十二條 新市民事務分中心于每年5月中旬將入學申請信息按學校分類后交鎮(區)教育辦公室和新市民事務中心,新市民事務中心將全市入學申請信息按鎮(區)、學校匯總后于5月20日前交市教育局備案。
第二十三條 市教育局于每年6月將“入學指標數”上報市政府批準,并于6月下旬統一向全市公布。
第二十四條 每年7月初,新市民事務中心分鎮(區)按學校、年級對申請人積分由高到低進行排名,并將排名情況反饋市教育局。經市教育局確認后,由新市民事務中心公示積分入學名單,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二十五條 經積分排名不能入讀所申請公辦學校(幼兒園)的新市民子女,由居住地所在鎮(區)積分入學工作小組根據本區域其他公辦學?沼鄬W位情況以及積分排名高低進行統籌調劑,不服從調劑的不再安排。調劑入學的名單由新市民事務中心按規定公示。
第二十六條 積分入學名單經公示無異議的,由新市民事務中心于7月中旬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入學準入卡。申請人持入學準入卡和準入學校要求出具的相關材料,在規定時間內到學校為子女辦理入學手續,逾期未辦理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二十七條 在規定時間內(6月30日前)取得自有居住房(除監護人共有產權外,其他形式共有產權自有居住房不作為入學依據)的新市民,可持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等有效證件和本市戶籍兒童同時參加房產對應學校的報名登記,符合積分管理新市民居住信息登記要求的,方可正式為子女辦理報名入學手續。
第二十八條 新市民子女通過積分管理入讀公辦學校(幼兒園)的,申請人需繼續參加積分管理,每年接受出租房屋復檢并提供房屋出租發票,符合條件的可報名入學;不符合備案條件又拒不整改,或者符合備案條件但不提供房屋出租發票的,將申請人列入積分管理失信名單。
第六章 入醫管理
第二十九條 已納入新市民積分管理的申請人,可于每年9月30日前至其居住地新市民事務分中心,為其在本市的未成年子女(18周歲以下)申請下一年度居民基本(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和大病補充醫療保險。
第三十條 市政府根據我市醫衛資源和新市民未成年子女申請入醫的實際情況,每年10月份公布新市民未成年子女下一年度入醫指標數。參保個人繳費標準、市鎮財政補助標準以當年度市政府公布為準。
第三十一條 新市民事務中心于當年11月15日前按申請人積分高低在全市范圍內進行排名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由新市民事務中心于當年11月30日前發放入醫準入卡。
第三十二條 申請人攜帶入醫準入卡及參保所需相關資料于當年12月20日前至居住地居民基本(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入醫手續,按規定繳納個人承擔部分的參保費用,其余由市、鎮兩級財政進行補助。逾期未辦理手續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三十三條 符合入醫條件的新市民未成年子女,按居民基本(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結算年度(自然年度)實行一年一保,先申請后參保的制度。當年度已參保的新市民,下一年度如需繼續參保,需于當年度9月30日前到居住地新市民事務分中心窗口重新提出入醫申請,提交相關材料,填寫入醫申請表,參加積分排名。
當年度已參保的新市民,未取得下一年度參保指標的,根據本人意愿,下一年度可繼續參保,憑既往參保繳費憑證及其他相關資料,到居住地居民基本(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參保費用按照當年籌資標準(包括居民醫保、大病補充醫療保險和醫療救助等)由個人全額負擔,財政不予補助,參保繳費時間和參保后待遇與其他人員相同。
第七章 入市民卡管理
第三十四條 市政府根據公共資源的實際情況,每年安排一定數量的新市民入常熟市民卡,并將指標數向全市公布。
第三十五條 已納入新市民積分管理的申請人,可向居住地新市民事務分中心提出申請入市民卡,填寫申請表并提交積分管理材料。集宿居住的新市民可由本人或所在單位集體申請。
第三十六條 新市民事務中心根據當年的入市民卡指標數,對新市民積分申請入市民卡的資料審核,經評分部門評分后,向積分達到一定分值的申請人發放入市民卡的準入卡。
第三十七條 獲得入市民卡準入卡的申請人,須自領到準入卡之日起,在準入卡有效期限內,攜帶準入卡和其他相關資料,到居住地市民卡管理中心辦理市民卡相關手續。逾期未辦理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三十八條 新市民積分入市民卡的受理時間為當年度積分受理開始時至當年11月30日。
第三十九條 市民卡的使用按照《常熟市民卡管理辦法》執行。
第八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 新市民申請參加積分管理過程中,對執行積分管理相關規定情況有異議的,可向市監察局或市新市民事務中心反映,并遞交異議理由,由受理部門對異議情況進行核實。反映情況屬實的,由受理部門督促相關單位進行整改,并提請職能部門依照相關規定追究責任人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由新市民事務中心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對積分管理指標體系和分值標準提出動態調整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 在本市居住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以及臺灣地區居民,不得申請新市民積分管理,上述人員的居住登記及管理,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新市民事務中心負責解釋,上級對新市民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2014年12月30日發布的《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常熟市新市民積分管理辦法>的通知》(常政辦發〔2014〕21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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