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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6年全國各省市最低工資標準

        時間:2017-11-09 社保政策資訊 我要投稿

          10月25日上午,人社部發言人李忠在三季度發布會上介紹,截至9月底,全國共有遼寧、江蘇、重慶、上海等9個地區調整了最低工資標準,平均增幅10.7小編梳理發現,與去年同期的24個地區上調最低工資相比,今年上調最低工資的地區明顯減少,且10.7%的漲幅也遠低于過去5年13.1%的平均漲幅。

        2016年全國各省市最低工資標準

          2016年全國各省市最低工資標準

          今年已先后調整并實施上調后最低工資標準的地區包括遼寧、江蘇、重慶、上海、海南、山東、河北、天津、北京。調整后,全國月最低工資標準最高的是上海的219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最高的是北京的21元。

          對比2015年9月底的數據,當時全國24個地區上調了最低工資標準。同時,2011年-2015年,全國分別有25個、25個、27個、19個、27個地區調整最低工資標準,過去5年最低工資標準的平均漲幅達到13.1%。

          可以看出,2016年各地最低工資標準,無論是上調的地區數,還是調整的幅度都遠低于過去的水平。

          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對于勞動者的收入可以說有“立竿見影”的效果。根據我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這一標準對企業具有強制約束力。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同時,這一標準也直接影響著企業的用人成本。今年7月在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上,人社部副部長信長星談到我國用人成本不斷提高這一問題時曾說,人工成本的上升,使勞動力成本的優勢不像過去那么明顯,但相對于發達國家,還是優勢比較明顯。

          信長星也明確提到了最低工資標準的問題:“今年上半年,6個地區提高了最低工資標準。去年是13個,前些年是普遍提高。速度明顯放緩,幅度也有所下降。”

          人社部一位知情人士透露,放緩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面和調幅,主要因素是針對當前經濟下行壓力大、企業經營出現困難的情況。未來,最低工資的調整地區不會像過去那么多,調整幅度也會保持與經濟發展相適應的水平。

          最低工資標準是指應發工資還是實發工資?

          最低工資標準是指是應發工資。應發工資和實發工資是兩個概念,應發工資是勞動者在提供了正常勞動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應發工資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實發工資是在做了合理的扣除后,實際上發到勞動者手里的工資。如,按規定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事病假工資扣除等,做了這些合理的扣除后所實發的工資可能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但這不是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

          在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勞動者在提供了正常勞動的情況下,在作了符合規定的扣除后的工資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如,根據《河北省工資支付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制定并經職工代表大會批準的廠規、廠紀中明確規定的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費用,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但這種扣除后的工資余額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最低工資標準一般采用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根據有關規定,“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幾項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對勞動者實行包吃包住,屬于用人單位給予職工的福利,因此,用人單位不能將此計算在勞動者的工資內,更不能因此使支付的貨幣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最低工資標準是否包含社保?

          所謂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必須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企業不能簡單地將其作為企業的分配制度,更不能將最低工資標準分成若干部分,以其中的一部分來計算加班費。生產經營正常、經濟效益良好的企業,工資發放的標準都應高于最低工資標準。因此,最低工資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不包括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各種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關于最低工資標準是否包含社保的問題。勞動部發布的《企業最低工資規定》第3條規定: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其所在的企業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企業最低工資規定》第17條規定:下列各項不作為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

          (1)加班加點工資

          (2)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3)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勞動者保險、福利待遇。

          而《最低工資規定》第六條明確指出,確定和調整月最低工資標準,應參考當地就業者及其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經濟發展水平、就業狀況等因素。據此,最低工資標準里考慮了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這一因素的。

          因此,最低工資標準是包含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在依法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后,勞動者實際領取的工資可能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當然,個別省、市、自治區為了加強對勞動者的保護,在地方規定中明確:最低工資不包括個人所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如上海市就有明確規定。因此,最低工資中是否包含個人承擔社保費的問題時,還要結合地方法規來確定。

          最低工資也包括加班加點工資嗎?

          加班加點工資是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勞動者所從事的勞動而支付的報酬,不屬于最低工資。用人單位把職工的加班加點工資按最低工資支付,是對國家有關工資支付政策的錯誤理解,也是對勞動者勞動權利和工資權利的侵犯。

          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分別按150%、200%、300%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因此,加班加點工資是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勞動者所從事的勞動而支付的報酬。

          為了避免出現由于支付工資不當,給勞動者帶來損失,用人單位在支付勞動者工資時,應當按照工資支付規定,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個人的工資清單,列明所支付的工資項目,使勞動者知道自己所領取的工資報酬哪些是基本工資,哪些是獎金、補貼,哪些是加班加點工資,防止出現只向勞動者提供工資數額,而隱藏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問題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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