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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社保繳納不滿15年可一次性補繳
已經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退休年齡,不過繳費年限卻累計不夠15年,該怎么辦?據最新消息,江蘇省人社廳、省財政廳日前下發《關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若干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規定,可由單位和個人按其退休時的繳費工資基數和相應的繳費比例一次性繳費(含職業年金)至滿15年后,按照規定計發養老保險待遇。以下是詳細的資訊內容,歡迎閱讀!
江蘇社保繳納不滿15年可一次性補繳
本報訊 去年,江蘇出臺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意見和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實施辦法。前天,記者獲悉,省人社廳、省財政廳日前下發《關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若干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對繳費工資、視同繳費和欠費補繳、以及養老保險待遇計發等問題,一一作出了明確。
還沒到退休年齡,但是因患大重病不可能再工作了,怎么辦?《通知》明確,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未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退休年齡,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滿15年以上,經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因病或非因公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后,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
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怎么解決?《意見》規定,可由單位和個人按其退休時的繳費工資基數和相應的繳費比例一次性繳費(含職業年金)至滿15年后,按照規定計發養老保險待遇。
此外,對于改革前曾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改革后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員,在本人退休計發基本養老金時,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建立個人賬戶前的實際繳費年限作為視同繳費年限,建立個人賬戶后的實際繳費年限予以確認,不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并與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繳費至本人到達國家和省規定退休年齡的當月后停止繳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核定養老保險待遇,并從核定的待遇領取時間起發放養老金。
關于江蘇南京個人繳納社保需要的手續
(一)靈活就業人員須攜帶戶口簿、本人身份證原件(與原單位中止社保關系的,另需攜帶《南京市職工社會保險關系變動表》),于每月1-25日(法定節假日除外)到戶籍或居住地所在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續)保手續。
(二)參加失業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在戶籍所在街道勞動保障所辦理靈活就業認定手續,憑區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審核的《靈活就業人員認定證明》,于每月1-25日(法定節假日除外)到戶籍所在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續)保手續。
南京個人繳納社保的繳費方式
(一)預存代扣:每月26日至月底,繳費銀行將自動從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卡中代扣應繳的社會保險費。靈活就業參保人員應確保在此期間繳費卡內有足夠的錢用于扣款。繳費銀行按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的順序依次扣繳,錢款不足將造成有的險種繳費中斷。
(二)實時繳費:靈活就業參保人員持本人身份證和社會保障卡,在建設銀行任一營業網點柜面辦理現金繳納,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實時到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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