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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社會保險法》:如何計算工齡
工齡是指職工以工資收入為生活資料的全部或主要來源的工作時間。工齡的長短標志著職工參加工作時間的長短,也反映了它對社會和企業的貢獻大小和知識、經驗、技術熟練程度的高低。
工齡計算方法
連續計算法
也叫工齡連續計算。例如,某職工從甲單位調到乙單位工作,其在甲、乙兩個單位的工作時間應不間斷地計算為連續工齡。如果職工被錯誤處理,后經復查、平反,其受錯誤處理的時間可與錯誤處理前連續計算工齡的時間和平反后的工作時間相加,連續計算為連續工齡。
合并計算
也叫合并計算連續工齡。是指職工的工作經歷中,一般非本人主觀原因間斷了一段時間,把這段間斷的時間扣除,間斷前后兩段工作時間合并計算。如精簡退職的工人和職員,退職前和重新參加工作后的連續工作時間可合并計算。
工齡折算法
從事特殊工種和特殊工作環境工作的工人,連續工齡可進行折算。如井下礦工或固定在華氏32度以下的低溫工作場所或在華氏100度以上的高溫工作場所工作的職工,計算其連續工齡時,每在此種場所工作一年,可作一年零三個月計算。在提煉或制造鉛、汞、砒、磷、酸的工業中以及化學、兵工等工業中,直接從事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職工,在計算其連續工齡時,每從事此種工作一年,作一年零六個月計算。
在計算一般工齡時,應包括本企業工齡在內,但計算連續工齡時不應包括一般工齡(一般來說,因個人原因間斷工作的,其間斷前的工作時間只能計算為一般工齡)。現今確定職工保險福利待遇和是否具備退休條件。時,一般只用連續工齡。所以一般工齡當今已經失去意義。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制度以后,以實際繳費年限作為退休和計發養老保險待遇的依據,之前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工作年限或連續工齡計算應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的規定計算,即“滿”一個周年才能算一年。
新《社會保險法》:如何正確計算工齡?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核心修改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五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二十五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于2018年12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2018年12月29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決定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五十七條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二、將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中的“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修改為“除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與生育保險基金合并建賬及核算外,其他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社會保險基金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三、將第六十六條中的“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按照社會保險項目分別編制”修改為“除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與生育保險基金預算合并編制外,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按照社會保險項目分別編制”。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常見問題
(一)違反社會保險法的刑事責任
單位作者: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行政法室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解讀 引用275-276頁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違反本法規定涉及的刑事責任主要有:
(1)本法第九十一條規定了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等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2)本法第九十二條規定了泄漏個人信息等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3)本法第九十三條規定了國家工作人員在社會保險管理、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法律責任。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4)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第八十八條規定的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第八十九條規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等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也要根據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九十四條
(二)工傷職工可以分別按照侵權責任法和社會保險法要求侵權賠償和享受工傷待遇
單位作者: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行政法室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解讀 引用130-133頁
對于民事侵權責任和工傷保險責任兩種法律關系的競合,如何處理,有不同意見:
(1)第一種意見,根據民事侵權賠償的“填平原則”,認為受傷害的職工只能在民事侵權賠償和工傷待遇中選擇一項,如果享受了工傷保險待遇,工傷保險基金就取得了對第三人的代位追償權;如果工傷職工追究第三人民事賠償責任的,不能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2)第二種意見,應當實行工傷保險與第三人侵權賠償相結合,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民事侵權賠償超出工傷保險待遇的部分,歸工傷職工所有。理由有三:第一,可以使工傷職工得到充分賠償,又不違反“填平原則”;第二,社會保險具有公益性,應當作為工傷職工最基本的保障,無論什么情況,都應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及時救治;第三,賦予工傷保險基金以代為追償權,可以節約工傷保險基金的開支。
(3)第三種意見,職工應當同時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和民事侵權賠償。理由有三:第一,目前我國工傷保險待遇與民事侵權賠償標準普遍偏低,即使“雙賠”數額也不多,單賠無法使工傷職工得到充分賠償;第二,民事侵權賠償和工傷保險待遇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是基于用人單位繳納了工傷保險費,要求追究民事賠償是因為第三人實施了人身傷害,侵犯了自己的人身權利,兩者并行不悖;第三,第三人侵權損害了工傷職工的身心健康,甚至會對其以后的生活造成嚴重影響,人的生命是無價的,這種損失難以用準確的數字來衡量,不能適用“填平原則”。
由于對這一問題分歧比較大,社會保險法未對這一問題作出規定,工傷職工可以分別按照侵權責任法和社會保險法要求侵權賠償和享受工傷待遇,但是,由于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數額明確,且費用憑據只有一份,因此工傷職工只能享受一份。因此,本法規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的,應當由第三人承擔醫療費用,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其中,“第三人不支付”既包括拒不支付的情形,也包括不能支付的情形。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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