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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法定退休年齡
法定退休年齡
案例:
56歲的張先生在一家公司已經任職十七年。他的合同于2012年1月31日到期。由于他工齡太長,所以單位無論如何也不愿意再與他續簽勞動合同了。于是單位在2012年1月1日正式通知他合同到期后,終止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張先生認為自己已經工作十七年了,而且馬上就快退休,現在單位提出終止,是不應該而且也沒有人情味的一種做法。那么,單位是否有權終止合同張先生的合同?張先生應該怎樣保護自己的權利?
分析:
一般情況下,在勞動合同到期時,單位也好,個人也好,都是有權單方終止合同關系的。但是針對工齡比較長且將要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老職工,《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及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之規定。以上是《勞動合同法》對于老職工做出的特殊保護。本案中,由于張先生在單位已經工作了十七年,而且他現在已經56歲,正好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所以對于他,單位是無權終止與他的勞動關系的,直至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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