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萬億社會撫養費去向不明 應有個交待
1.5萬億社會撫養費去向應有交待
眾多基層超生被罰的案例表明,計生干部吃、拿、卡、要并不少見,超生罰款標準不明確、執行不統一,錢的去向不明晰。有學者研究認為,上世紀80年代以來,全國共征收的社會撫養費超過1.5萬億元。目前,全國每年征收的社會撫養費約為200億元。這些罰款到底有多少入了國庫,人們不得而知。(12月9日新華網)
1.5萬億數額非常巨大,可以起大作用,可是一直以來去向成“謎”,即使是法律人士通過正規渠道要求進行公開,大都語焉不詳,甚至以“屬于內部掌握,不能公開”進行搪塞。這些巨資究竟用于何方,有多少進了國庫,不能成為舊事,應有個交待。
誠然,從管理上說,社會撫養費并不是自收自用,實行的收支兩條線,收繳的費用必須全部上繳財政然后由財政進行返還?可問題出就出在“返還”,從以往看,返還的比例沒有限定,為了調動計生人員的積極性,不少地方政府規定,80%~90%的社會撫養費歸當地計生部門,此種高比例返還已經變味,成了部門的開支費。
高比例的返還,部門有利可圖,自然也就刺激出收取撫養費的亢奮,眼睛盯著一個“收”字不作為,想方設法多收創收,甚至“開塘放水養魚”,對違反計劃生育者不作為,縱容放任,等著“秋后算總帳”。甚至亂作為,對關系人放其一馬,象征性的罰一點;而對不給好處、無關系者卻重罰一通。高比例的返導致種種問題。
社會撫養費簡單的理解含義有兩個:一是讓超生者付出必要的.成本,讓其不敢多生;二是作為一種補償給需要的人予以補貼。不論怎么說,收不是目的,控制計生人數才是目的。從這個角度來說,計生部門應把“控制”放在首位,即使要收也應該全額上繳,沒有隨意使用和過分使用的權力。收取撫養費不公布明細,可以帶來多種猜測:返還的比例太大,不好意思細分;沒能全部用于公共服務和社會事業支出,部分挪為它用;甚至還包含著高待遇高福利等等。
鑒于按比例返還的弊病,最近《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提出“不得與社會撫養費征收數額掛鉤”,這是一大進步,但是要如數上交國庫,光靠規定還不完備,收繳部門要運作,必須要有經費作支撐,這錢給多還是少?是否會進行變通,明的不返還,暗的進行彌補?
社會撫養費要改變按比例返還的弊端,之前的收取的費用不能既往不咎,這么大的數額說不清楚,怎能規范之后?只有澄清之前的,才能扶正之后,因而,很有必要將1、5萬億撫養費弄個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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