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北京退休后醫療保險待遇的規定
醫療保險一般指基本醫療保險,是為了補償勞動者因疾病風險造成的經濟損失而建立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下面是小編帶來的關于北京退休后醫療保險待遇的規定,希望對你有幫助。
根據《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有關問題的處理辦法的規定,北京市對退休前醫保繳費年限有如下規定:
1、2001年4月1日以前參加工作、2001年3月31日以后退休的職工,退休時累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年限,男滿25年,女滿20年的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退休后繼續享受醫保待遇。2001年以前職工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視同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不足上述年限的,由本人按照用人單位和個人的繳費比例,按退休時的繳費工資基數一次性繳足基本醫療保險費和用人單位應繳納的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后,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
2、2001年3月31日以后參加工作的職工,退休時累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不足規定年限的,其個人賬戶余額退還本人,不再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拓展閱讀
個人醫療保險交多少年才能在退休后享受醫保
一、個人醫療保險交多少年才能在退休后享受醫保待遇
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在達到退休年齡時一定要繳夠男25-30年,女20-25年(地區不同,規定有別),才可以在退休以后繼續享受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如果在達到退休年齡時,未能達到規定的醫療保險繳費年限,按現行規定,可以在退休前一次性補足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
二、現行醫保單位個人繳費比例
1、用人單位和個人繳納比例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用人單位繳費比例為在職職工工資總額的7.5%,職工繳費比例為本人工資收入的2%。隨著經濟發展,用人單位和職工繳費比例可作相應調整。
2、單位和職工個人繳費基數
用人單位以上一年度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職工個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為月繳費基數。
單位和職工個人月繳費基數低于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以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高于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
3、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劃入個人帳戶的比例
國務院規定:用人單位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統籌基金;一部分劃入個人帳戶。劃入個人帳戶的比例一般為用人單位繳費的30%左右,具體比例由統籌地區根據個人帳戶的支付范圍和職工年齡等因素確定。
4、用人單位和參保職工不繳或欠繳基本醫療保險費,個人帳戶的處理
用人單位和參保職工應當認真履行繳費義務,不繳納或欠繳醫療保險費時,職工個人帳戶資金停止計入。個人帳戶的結余資金可以繼續使用。
個人醫療保險交多少年才能在退休后享受醫保待遇相信大家都了解了。我國規定,職工達到退休年齡時,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應達到男性25-30年,女性20-25年,才可以在退休之后繼續享受醫療保險待遇。醫療保險與養老保險不同,養老保險累計繳費15年即可在退休后享受養老金的待遇,而醫療保險中途如果斷交,斷交期間不能享受醫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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