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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沈陽市大學生醫保政策

        時間:2020-11-22 14:20:45 醫療保險 我要投稿

        沈陽市大學生醫保政策

          為進一步做好大學生醫療保障工作,國務院決定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范圍。如下為沈陽市大學生醫保政策相關內容,僅供參考!

        沈陽市大學生醫保政策

          沈陽市大學生醫保政策

          大學生醫療費用報銷比例

          根據《通知》規定,大學生醫療待遇按照一定比例報銷,具體如下。

          各等級醫療機構醫療費用報銷比例一覽表 單位:元

        費用發生地

        醫療
        類別

        醫療機構級別
        或發生狀況

        統籌基金
        起付標準

        統籌基金支付比例

        個人自付
        比例

        醫療待遇

        沈陽市(包括市內9區3縣1市)

         

        門診規定病種

        社區衛生服務站
        (門診部、衛生所)

        0

        85%

        15%

        統籌 
        基金 
        年最 
        高支 
        付限 
        額10 
        萬元

        一級

        0

        80%

        20%

        二級

        0

        70%

        30%

        三級

        0

        60%

        40%

        特大型三級

        0

        55%

        45%

        住院

        一級(含社區)

        100

        80%

        20%

        區屬二級

        150

        75%

        25%

        市屬二級

        200

        70%

        30%

        三級

        300

        60%

        40%

        特大型三級

        500

        55%

        45%

        外省、市

        住院

        實習地點住院治療

        300

        60%

        40%

        寒、暑假回家探親

        500

        55%

        45%

        經審批后轉外就醫

        1000

        45%

        55%

          注:1.急診搶救死亡發生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支付比例50%;

          2.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或非定點醫療機構門診急診搶救留觀并符合住院標準轉住院治療的,其留觀期間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支付比例50%,個人自付50%;不符合住院標準的,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3.統籌基金起付標準指住院時在啟動統籌基金前,必須由個人支付的住院醫療費用金額(不含自費和乙類藥品及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個人先行支付比例的費用)。但精神病、急慢性傳染性肝炎、浸潤型肺結核、慢性纖維空洞型肺結核4種疾病不設立統籌基金起付標準;惡性腫瘤患者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多次住院,每年只需交納首次住院的統籌基金起付標準。

          關于調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的通知

          各區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民政局及參保人員:

          為了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新的醫改政策精神,扎實做好民生工程,努力提高廣大參保居民的醫療保險待遇水平,降低參保居民的個人醫療負擔,充分發揮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作用,經研究決定,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及待遇作如下調整:

          一、提高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部分參保人員的政府補助標準

          提高分類救助低保人員參保補助標準,即分類救助低保人員參保由政府全額補助,個人不繳費。

          分類救助低保人員是指:70歲以上高齡老人、二級以上重度殘疾人員、不能自理的'重病人員、大學生、喪偶單親人員、60歲以上其它傷殘等級的殘疾人員、60歲以上能夠自理的重病人員、優撫對象等八類低保人員。

          二、調整成年及老年居民醫療保險年最高支付限額

          將成年居民及老年居民醫療保險年最高支付限額調整到10.5萬元,其中: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額為5.5萬元,大額補充醫療保險年最高賠付限額為5萬元。

          三、將在校學生及其他未成年人的意外傷害住院醫療費用納入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范圍

          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在校學生及其他未成年人因意外傷害住院發生的符合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內的醫療費用將由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給予支付。

          意外傷害的住院醫療及就醫管理、統籌基金支付范圍、統籌基金起付標準、統籌基金支付比例與疾病住院相同。

          四、增加門診規定病種種類,調整門診規定病種待遇標準

          (一)門診規定病種種類:

          1、在校學生及其他未成年人增加的門診規定病種種類:器官移植抗排斥反應治療、慢性病毒性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療、I型糖尿病和伴有并發癥的Ⅱ型糖尿病、惡性腫瘤抗腫瘤藥物治療、慢性病毒性乙型肝炎及其引起的代償期肝硬化抗病毒治療、系統性紅斑狼瘡、銀屑病(膿皰型銀屑病、關節病型銀屑病、紅皮病型銀屑病)、再生障礙性貧血。

          2、成年和老年居民增加的門診規定病種種類:器官移植抗排斥反應治療、慢性病毒性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療、陳舊性心肌梗塞、伴有并發癥的糖尿病、3期高血壓病、惡性腫瘤抗腫瘤藥物治療、慢性病毒性乙型肝炎及其引起的代償期肝硬化抗病毒治療、系統性紅斑狼瘡、銀屑病(膿皰型銀屑病、關節病型銀屑病、紅皮病型銀屑病)、骨髓增生異常綜合癥。

          (二)門診規定病種統籌基金限額支付標準:

          各門診規定病種年統籌基金限額支付標準詳見下表。

          門診規定病種的年統籌基金支付限額標準

        門診規定病種名稱

        年統籌基金支付限額(元)

        器官移植抗排斥反應治療

        10000

        慢性病毒性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療(僅限1年)

        10000

        糖尿病

        1000

        高血壓病

        1000

        陳舊性心肌梗塞

        1000

        惡性腫瘤抗腫瘤藥物治療

        1000

        慢性病毒性乙型肝炎及其引起的代償期肝硬化抗病毒治療

        1000

        系統性紅斑狼瘡

        1000

        銀屑。摪捫豌y屑病、關節病型銀屑病、紅皮病型銀屑。

        1000

        骨髓增生異常綜合癥

        1000

        再生障礙性貧血

        1000

          經認定患有兩種或兩種以上(除尿毒癥、惡性腫瘤、器官移植抗排斥反應、慢性病毒性丙型肝炎外)門診規定病種的,在其中一種門診規定病種年統籌基金支付限額的基礎上再增加300元;經認定患有尿毒癥或惡性腫瘤或器官移植抗排斥反應或慢性病毒性丙型肝炎,并同時患有其他門診規定病種的,給予兩個病種的年統籌基金支付限額;經認定同時患有括號內(尿毒癥、惡性腫瘤、器官移植抗排斥反應、慢性病毒性丙型肝炎)兩種或兩種以上門診規定病種的,給予兩個或兩個以上各門診規定病種的年統籌基金支付限額;經認定同時患有括號內(尿毒癥、惡性腫瘤、器官移植抗排斥反應、慢性病毒性丙型肝炎)兩種或兩種以上門診規定病種、并還同時患有其他門診規定病種的,在給予兩個或兩個以上各門診規定病種的年統籌基金支付限額的基礎上再增加300元;加袗盒阅[瘤門診規定病種的,既實施放療、膀胱灌注化療,又實施其它抗腫瘤藥物治療的,各項治療的統籌基金支付限額可以累加給付。

          (三)取消門診規定病種統籌基金起付標準和調整門診規定病種統籌基金支付比例、個人自付比例

          1、取消門診規定病種統籌基金起付標準:取消《沈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規定病種管理暫行辦法》(沈勞社發〔2007〕45號)中規定的各等級定點醫療機構的門診規定病種統籌基金起付標準,參保人員因門診規定病種在門診就醫時不再支付統籌基金起付標準,直接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2、調整門診規定病種統籌基金支付比例及個人自付比例:

          將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各類參保人群門診規定病種統籌基金支付比例、個人自付比例統一標準,統一標準后的各等級定點醫療機構的門診規定病種統籌基金支付比例和個人自付比例分別為:

          選定在社區衛生服務站(門診部、衛生所)等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醫的,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為85%、個人自付比例為15%;

          選定在一級定點醫療機構及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門診就醫的,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為80%、個人自付比例為20%;

          選定在二級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醫的,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為70%、個人自付比例為30%;

          選定在三級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醫的,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為60%、個人自付比例為40%;

          選定在特大型三級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醫的,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為55%、個人自付比例為45%。

          (四)門診規定病種的認定、就醫及結算管理:

          門診規定病種的認定程序及認定標準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病種和門診規定病種相關規定執行。I型糖尿病的認定標準另行制定。

          門診規定病種的就醫及結算管理按照《沈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規定病種管理暫行辦法》(沈勞社發〔2007〕45號)和《沈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規定病種管理暫行辦法》(沈勞社發〔2009〕4號)有關規定執行。

          五、調整住院統籌基金起付標準、統籌基金支付比例和個人自付比例

          調整《沈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實施細則》(沈勞社發〔2007〕44號)規定的參保人員因疾病住院的統籌基金起付標準、統籌基金支付比例和個人自付比例。

          (一)調整住院統籌基金起付標準

          在校學生及其他未成年人的住院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不作調整,繼續按照《沈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實施細則》(沈勞社發〔2007〕44號)規定的標準執行。

          對成年居民及老年居民住院的各等級定點醫療機構的統籌基金起付標準將作相應調整,調整后的成年居民及老年居民的住院統籌基金起付標準分別為:一級定點醫療機構為200元、區二級定點醫療機構為300元、市二級定點醫療機構為400元、三級定點醫療機構為600元、特大型三級(特指中國醫大附屬第一醫院、中國醫大附屬第二醫院、沈陽軍區總醫院)定點醫療機構為900元。

          (二)調整住院統籌基金支付比例和個人自付比例

          將在校學生及其他未成年人、成年人、老年人的住院統籌基金支付比例、個人自付比例統一標準,統一標準后的各等級定點醫療機構的住院統籌基金支付比例和個人自付比例分別為:

          一級定點醫療機構(含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住院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為80%、個人自付比例為20%;

          區二級(含比照區二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為75%、個人自付比例為25%;

          市二級(含比照市二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為70%、個人自付比例為30%;

          三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為60%、個人自付比例為40%;

          特大型三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為55%、個人自付比例為45%。

          非本市戶籍的在校學生寒暑假和法定假回家探親期間,因疾病住院發生的符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起付標準為500元、統籌基金支付比例55%、個人自付比例為45%。

          六、將急診搶救轉住院人員的留觀搶救期間符合醫保政策的醫療費用納入統籌基金支付范圍

          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或非定點醫療機構門診急診搶救留觀并符合住院標準轉住院治療的,其留觀期間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支付50%,個人自付50%;不符合住院的,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七、職工醫保參保人員轉居民醫保后個人帳戶返還問題

          符合由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轉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其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的結余資金,允許以現金方式返還給個人。

          八、在校學生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期問題

          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在校學生,自2009年9月起,按照年度繳納醫療保險費,待遇期自當年9月1日至次年12月31日。

          九、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開展按月申報業務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自2010年度開始實行按月申報核定業務,可參照沈勞社發〔2008〕35文規定,于每年1月1日至8月20日期間辦理參保、核定手續,保持按年繳費不變。

          除民政部門新認定特困人員、新生兒外的其他人員,按年繳納當年保險費,待遇享受到當年12月31日,未按規定參保的設立三個月待遇等待期(試點期間),自繳費到帳次月起三個月后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十、本通知自2009年9月1日起執行。

          沈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沈 陽 市 財 政 局

          沈 陽 市 民 政 局

          二00九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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