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醫保政策解讀
杭州的醫保政策如何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在一個結算年度內,參保人員發生的符合醫保開支范圍的住院醫療費 按以下規定結算:
1.職工醫保統籌基金支付設立最高限額,最高限額(以出院日期為準累計計算)為24萬元。
2.承擔一次住院起付標準,具體為:三級及相應醫療機構(以下簡稱三級醫療機構)800元,二級及相應醫療機構(以下簡稱二級醫療機構)600元,其他醫療機構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300元。
3.起付標準以上最高限額以下部分醫療費,職工醫保統籌基金承擔的比例為:
住院起付標準以上至4萬元(含),在三級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退休前82%,退休后86%;在二級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退休前84%,退休后88%;在其他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退休前86%,退休后90%;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發生的醫療費,退休前88%,退休后93%。
4萬元以上至24萬元(含),在三級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退休前88%,退休后94%;在二級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退休前90%,退休后95%;在其他醫療機構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發生的醫療費,退休前92%,退休后96%。
4.統籌基金最高限額以上部分醫療費,由重大疾病醫療補助資金和個人共同承擔,其中重大疾病醫療補助資金承擔的比例為:三級醫療機構88%;二級醫療機構90%;其他醫療機構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92%。
在一個結算年度內,參保人員發生的符合醫保開支范圍的普通門診醫療費 按以下規定結算:
1.先由個人賬戶當年資金支付,個人賬戶當年資金不足支付的,由個人承擔一個門診起付標準的醫療費用。具體為:退休前的參保人員為1000元;企業和參照企業的退休人員為300元;其他退休人員為700元。
2.參保人員退休當年的門診起付標準按醫保退休待遇審核前后的實際月份分別換算確定。當年度個人實際支付的門診起付標準已超過應支付部分的,超過部分按80%的比例劃入其個人賬戶的歷年資金。
3.門診起付標準以上部分醫療費,統籌基金承擔的比例為:在三級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退休前76%,退休后82%;在二級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退休前80%,退休后85%;在其他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退休前84%,退休后88%;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發生的醫療費,退休前88%,退休后92%。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在一個結算年度內,參保人員發生的'符合醫保開支范圍的住院醫療費 按以下規定結算:
1.少兒醫保和其他城鄉居民醫保的統籌基金支付設立最高限額(以出院日期為準累計計算),最高限額為18萬元;大學生醫保的統籌基金支付不設最高限額。
2.承擔一次住院起付標準,具體為:三級醫療機構800元,二級醫療機構600元,其他醫療機構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300元。
3.起付標準以上部分醫療費,統籌基金承擔的比例按以下規定支付:
(1)少兒醫保和其他城鄉居民醫保住院起付標準以上至18萬元(含),在三級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基金承擔70%;在二級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基金承擔75%;在其他醫療機構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發生的醫療費,基金承擔80%。
18萬元以上部分醫療費,由政府統籌安排城鄉居民重大疾病醫療補助資金,按照70%的比例予以補助。
(2)大學生醫保住院起付標準以上至18萬元(含),在三級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基金承擔70%;在二級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基金承擔75%;在其他醫療機構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發生的醫療費,基金承擔80%。
18萬元以上部分醫療費,由統籌基金支付80%。
在一個結算年度內,參保人員發生的符合醫保開支范圍的普通門診醫療費 按以下規定結算:
1.先由個人承擔一個門診起付標準的醫療費用,具體為300元。其中,其他城鄉居民醫保一檔和二檔的參保人員自愿選擇定點在居住地所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就診的,其門診醫療費不設起付標準。
2.門診起付標準以上部分醫療費,統籌基金承擔的比例為:
(1)少兒醫保和大學生醫保的參保人員:在三級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基金承擔40%;在二級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基金承擔50%;在其他醫療機構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發生的醫療費,基金承擔70%。
(2)其他城鄉居民醫保一檔的參保人員:在三級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基金承擔40%;在二級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基金承擔50%;在其他醫療機構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發生的醫療費,基金承擔70%。其他城鄉居民醫保二檔的參保人員:在三級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基金承擔25%;在二級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基金承擔35%;在其他醫療機構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發生的醫療費,基金承擔60%。
延伸閱讀:杭州醫保新變化
一、個人賬戶歷年資金實行家庭共濟
參加本市各統籌地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其個人賬戶歷年資金可以共濟給參加本統籌地基本醫療保障,且醫療保障待遇正常的近親屬(指配偶、子女、父母)。
參 保人員可由本人通過自助服務的方式將個人賬戶歷年資金劃轉給近親屬中的一人或多人,具體劃入金額由參保人員本人自行決定。自助服務模式由醫保經辦機構根據 信息技術支撐能力和管理服務要求另行確定并向社會公布。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及其他未建個人賬戶的參保人員,可根據家庭共濟需要設立個人賬戶。
共濟后的個人賬戶資金,所有權同步轉移,其使用、結轉、繼承等按照杭州市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歷年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二、進一步擴大個人賬戶歷年資金的使用范圍
在現有個人賬戶歷年資金使用范圍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個人賬戶歷年資金使用范圍,具體為賬戶所有人本人發生的以下費用:
(一)在定點醫藥機構內發生的自費、自理和自負醫療費;
(二)在本統籌地發生的除國家擴大免疫規劃外的預防性免疫疫苗費用(具體品種由市人力社保部門商市衛生計生部門確定);
(三)按規定應由個人承擔的社區責任醫生簽約服務費;
(四)在本統籌地購買的浙江省人力社保部門公布范圍內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費用。
三、其它
(一)近親屬關系采用個人確認制,其真實性由參保人員個人負責。
(二)參保人員個人賬戶歷年資金超過4000元以上的部分,可以購買商業健康保險產品。
(三)納入個人賬戶歷年資金支付范圍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以浙江省人力社保部門公布為準。本人購買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費用,憑相關保險公司出具的保單、原始發票,至統籌地醫保經辦機構按規定結算。
(四)本通知自2017年3月1日起實施,蕭山、余杭、富陽三區可根據社會保障一體化信息工作推進要求適時開展,桐廬、淳安、建德、臨安四縣(市)可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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