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異地醫保報銷流程2017
異地醫保是一項便利了外出務工人員的惠民政策,為了讓大家更好地了解這一政策,小編為大家準備了廣州異地醫保報銷流程2017,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吧!
凡患有本市可以治療的疾病和已開展的診療項目,原則上不能轉診市外。本市定點醫療機構不具備條件進行診療的參保病人,需轉市外醫療機構就診住院的,須經本市2家三級定點醫療機構專家會診同意后,由定點醫療機構主診醫生填寫《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參保人統籌區外轉診申請表》,經副主任醫師以上人員或科主任簽字,醫務(醫保)管理部門審核蓋章,報本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批后轉外地治療,在轉診指定的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按規定給予報銷。每次轉診市外審批有效期為6個月。
參保人轉市外治療期間,需再次轉診的,應重新辦理轉診手續。
已經辦理異地就醫確認手續的參保人臨時回本市統籌區內就醫,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急診留院觀察及急診住院,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由參保人先墊付醫療費用再申辦零星醫療費報銷,其他醫療費用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已辦理異地就醫確認手續的參保人,因急診或搶救在非選定的異地醫療機構需要進行急診留院觀察或住院的',相關醫療費用由個人墊付,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結算后到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零星醫療費報銷。
已辦理門特、門慢待遇確認的參保人,臨時回本市統籌區內就醫的,零星醫療費報銷連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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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異地就醫的定義
參保人在本市統籌區以外的境內其他地區(不含香港、澳門、臺灣地區,以下簡稱異地)的就醫行為統稱異地就醫,具體包括:
(一)長期異地就醫:參保人在境內同一異地居住、工作或學習6個月以上,因病在異地選定的當地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以下簡稱異地醫療機構)就醫。
(二)異地急診:參保人在境內異地醫療機構急診住院或急診留觀。
(三)學生異地就醫:在校學生休假、因病休學期間,回到戶籍所在地;或在異地分校學習、實習期間在異地醫療機構就醫。
(四)異地轉診:本市參保病人經審批后轉外地治療的。
(五)政策規定的其它異地就醫情形。
二、異地就醫辦理方法
本辦法所稱的長期異地就醫,需事前到本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異地就醫確認手續。長期異地工作、學習的在職參保人由用人單位統一申辦,其他參保人由單位或個人辦理。
三、異地就醫申請需準備材料
用人單位及個人申辦異地就醫時應提供如下資料:
(一)屬長期異地居住的應提供:
1.居住地為戶籍所在地的,提供有關戶籍證明復印件;居住地屬非戶籍所在地的,提供居住地所屬派出所、街道、居(村)委會出具的連續居住6個月以上證明原件或暫住證復印件;
2.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委托他人辦理的還應出具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
(二)屬長期異地工作、學習的應提供:
參保人與用人單位簽訂的有效勞動合同復印件及《廣州市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異地就醫申報名冊表》或單位外派學習的證明及有關材料(均須加蓋單位公章)。
(三)視情況應提供的有關證明材料:
1.在用人單位異地分支機構工作的,需提供該分支機構的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稅務登記證復印件(須加蓋單位公章)。
2.用人單位為非勞務派遣性質,但未在異地設置分支機構的,需提供用人單位項目(施工)合同、有關購置或租賃柜臺或房屋的證明(如租柜協議、購房合同、租房合同等)復印件(須加蓋單位公章)等材料,并提供書面情況說明。
3.用人單位為非勞務派遣性質,異地工作地點變動頻繁或無固定異地工作點(如駐外施工、航海等)的,需提供項目(施工)合同、項目立項文件、駐外崗位及人員的證明材料復印件(須加蓋單位公章)。
4.用人單位屬勞務派遣性質的,需提供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明材料、與用工單位簽訂的派遣協議及被派遣人員名單復印件(須加蓋用人單位公章),用工單位出具的異地項目合同、用工協議及駐外崗位及人員的證明材料復印件(須加蓋單位公章)。
5.屬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代理用人單位辦理社保業務的,相關申請除需按以上規定辦理外,還提供用人單位委托該機構代理用人單位辦理社保業務的相關資料復印件。
四、異地就醫關系停止條件
屬以下情形的,參保人其異地就醫確認效力隨即相應終止,參保人或用人單位應及時到本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異地就醫注銷手續:
(一)參保人返回本市長期居住、工作;
(二)學習結束返回本市;
(三)變更參保單位;
(四)因情況變化,已不屬本市社會醫療保險規定異地就醫范圍等情形的。
五、異地就醫定點醫院相關
長期異地就醫參保人須在異地選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就醫?稍诰幼〉厮鶎俚丶壥休爡^范圍內選擇1~3家的異地醫療機構,作為參保人的異地就醫醫療機構。
參保人選定異地就醫醫療機構,需經選定的異地醫療機構和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蓋章確認后到本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確認手續。選定后原則上6個月內不予變更。因病情治療需要、遷移新居住地、異地醫療機構名稱或等級變更等原因,憑相應資料到本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駐外工程施工、航海等工作流動性強的參保人無法選定異地醫療機構的,應由用人單位出具證明,報本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確認。
六、門診特定項目相關事項
參保人在異地醫療機構開展門診特定項目(以下簡稱門特)或門診指定慢性病(以下簡稱門慢)治療的,按門特或門慢治療的相關規定就醫,并按下列辦法辦理相關手續:
(一)尚未在本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指定定點醫療機構辦理門特、門慢待遇確認的參保人,應持異地選定相應醫療機構《疾病診斷證明》及門特、門慢申請等相關資料,在本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及指定定點醫療機構辦理待遇確認手續。
(二)原已在本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指定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相應門特(不含家庭病床)待遇確認的參保人,應持異地選定相應醫療機構的《疾病診斷證明》及已審批的異地就醫資料、門特資料,在本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變更門特指定定點醫療機構。
原已在本市醫療保險指定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相應門慢待遇確認的參保人,可直接在相應異地醫療機構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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