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榆林城鎮職工基本醫保新規定解讀
榆林市醫療保險服務中心與延安大學附屬醫院簽訂了《榆林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異地定點醫院服務協議》,這標志著榆林市與延安市實現了城鎮職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異地就醫即時結算。
據了解,榆林市民在延安市異地就醫即時結算的范圍為:納入市級統籌范圍內的參保職工和參保居民按規定在轄區內定點醫院首診就醫需外出診療并辦理了轉診登記的;納入市級統籌范圍內的參保職工和參保居民辦理了異地安置手續的;參保職工個人賬戶刷卡支付。未辦理異地安置及轉診手續的參保人員不納入異地住院結算范圍。
即日符合條件的參保人員持醫保證、醫?、身份證和轉診單等有效證件,經相關醫院醫?茖徍撕筠k理入院手續并交納一定數額的押金,出院時在醫院醫?浦苯舆M行費用審核結算,只需支付應由本人負擔部分的費用。
同時,根據中省市關于異地就醫即時結算工作的要求,榆林市從2013年以來即著手開展了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異地就醫即時結算工作,2013年11月在各級部門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搭建了省內異地就醫結算信息平臺,實現了與西安市20余個定點醫療機構聯網結算,遍布西安市區,滿足了參保人員的就醫需求。截至2015年底,榆林市市級統籌范圍內參保職工實現異地就醫即時結算2752人次,報銷支出醫療費用3841萬元。
此次,榆林市與延安市實現城鎮職工、城鎮居民異地就醫即時結算后,有效解決了過去參保人員就醫報費墊資和來回跑腿的問題,是異地就醫即時結算范圍的進一步擴大,為下一步榆林市在周邊地區開展跨省異地就醫即時結算工作奠定了基礎。
相關說明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參加人員
按照《國務院關于建立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的規定,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這就是說,必須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和職工,既包括機關事業單位也包括城鎮各類企業,既包括國有經濟也包括非國有經濟單位,既包括效益好的企業也包括困難企業。這是目前我國社會保險制度中覆蓋范圍最廣的險種之一。
但對鄉鎮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是否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國家明確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這主要是考慮到對這部分人群管理的狀況和醫療保險本身的特殊性。如果硬性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而管理能力又跟不上,則有可能導致醫療費用支出控制不住,增加基金超支的風險。
農民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嗎?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貫徹兩個條例擴大社會保障覆蓋范圍加強基金征繳工作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10號)規定,農民合同制職工參加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職工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農民合同制職工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將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發給本人。
個人繳費
首先,各統籌地區要確定一個適合當地職工負擔水平的個人基本醫療保險繳費率,一般為工資收入的2%。其次,由個人以本人工資收入為基數,按規定的當地個人繳費率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個人繳費基數應按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工資收入統計口徑為基數,即以全部工資性收入,包括各類獎金、勞動收入和實物收入等所有工資性收入為基數,乘以規定的個人繳費率,即為本人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第三,個人繳費一般不需個人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去繳納,而是由單位從工資中代扣代繳。
繳費基數
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基數是用人單位以國家規定的職工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職工以本人上年工資收入為繳費基數。職工工資收入高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00%的,以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為繳費基數。
建立賬戶
按照《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的規定,個人帳戶的注入資金來自于個人繳費和單位繳費兩部分:個人繳費的全部記入個人帳戶,單位繳費的一部分記入個人帳戶。單位繳費一般按30%左右劃入個人帳戶。但由于每個年齡段職工的醫療消費支出水平存在很大差別,因此在統籌地區確定單位繳費記入每個職工劃入帳戶比例時,要考慮年齡因素,確定不同年齡檔次的不同劃入比例。確定單位繳費劃入個人帳戶的具體比例,由統籌地區根據個人帳戶的支付范圍和職工年齡等因素確定。
統籌基金的`注入資金主要來自單位繳費部分。單位繳費用于劃入個人帳戶后剩余的部分即為統籌基金的資金。
賬戶處理
職工個人醫療保險帳戶的本金和利息均歸職工個人所有,可以結轉使用和繼承。因此,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死亡后,其個人醫療帳戶仍有余額的,可作為遺產,由其親屬按《繼承法》規定實施繼承。同時,其個人醫療帳戶臺帳、《職工醫療社會保險手冊》由醫療社會保險機構收回注銷。
定點醫療
根據勞動保障部等部門《關于印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14號)的規定,參保人員在獲得定點資格的醫療機構范圍內,提出個人就醫的定點醫療機構選擇意向,由所在單位匯總后,統一報送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參保人的選擇意向統籌確定定點醫療機構。
除獲得定點資格的?漆t療機構和中醫醫療機構外,參保人員一般可再選擇3至 5家不同層次的醫療機構,其中至少應包括1至2家基層醫療機構(包括一級醫院以及各類衛生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
參保人員對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可在1年后提出更改要求,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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