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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濟南啟動個體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新規
濟南啟動個體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新規 月繳費基數按職工月平均工資
12月29日訊 記者今日從濟南市人社局獲悉,近日,濟南對個體靈活就業人員繳納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基數做了進一步規范。自2015年1月1日起,無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濟南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統一按濟南社會保險繳費年度內執行的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月繳費基數,對于部分收入水平較低的個體靈活就業人員,可允許暫按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月繳費基數下限。
據了解,本次調整是根據《關于無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濟人社發〔2014〕187號)有關規定執行。下一年度起,個體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基數不得高于濟南社會保險繳費年度內執行的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最低為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有關參保人可在此區間內根據收入情況確定繳費基數。
市社保局提醒,目前繳費基數高于濟南社會保險繳費年度內執行的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繳費的個體靈活就業人員,應盡快聯系所在代征機構,在1月份申報繳費前重新簽訂社會保險扣款協議。以免因繳費基數超限,耽誤個體繳費的申報和扣款,從而形成繳費間斷。
追問新聞:
繳費基數調整后個體繳費人員社保繳費該交多少錢?
自2015年1月1日起,個體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每月最低繳納額為464.8元,最高繳納額為774.6元;基本醫療保險繳納金額不變,按照5.5%的比例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每月繳納額為231.02元,按照10%的比例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每月繳納額為387.3元。
個體繳費間斷有何影響?
《濟南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靈活就業人員自欠繳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次月起,統籌基金暫停支付其醫療費用。連續欠費不足6個月的,自補足欠費和滯納金的次月起恢復享受待遇;連續欠費6個月以上的,自重新繳費的第7個月起享受待遇。
哪一類人群個體繳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條規定: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企業出錢讓職工自己繳社保合規嗎?
市社保局提醒,濟南個體靈活就業人員目前只能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而企業職工參加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五險,某些企業為了少繳納社保費,出錢讓職工按個體靈活就業人員參保,這樣做既違反《勞動法》和《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又不利于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在職工發生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時,無法享受相應社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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