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農村養老保險
2009年國家發布《國務院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提出完善農村地區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機制的要求。在此政策的指引下,全國各地逐步建立了地區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然而,近5年來,新農保是否運行良好,是否產生了當初的預期效果?就上述問題,本文在實證數據調研的基礎上①,深入分析了江蘇地區新農保存在的問題,并提出了相關完善建議。
一、江蘇地區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存在問題及原因
(一)存在問題
1.群眾對新農保了解不深
由蘇北的實地調研可知,村民了解政府或者村委會傳達一些相關政策的途徑很少,大多數投保人了解政策的方式是聽人說或者是村里的宣傳欄,這種一傳十,十傳百的信息流通方式在農村存在良久,且亟待改善。另外,農村地區的教育水平比較低,一些年長的老人大多文化水平較低,而中年人即使接受過教育對新農保也是不很了解。他們中大多數不愿意投保是因為害怕老來不兌現,拿不到養老錢。
2.法律對新農保規定不明確
農村養老保險金是通過什么樣的機制來保值增值的?在什么樣的地區政府和村委會應該補貼投保人多少錢?養老金的發放應該由那個或哪些部門來監督?若沒有按時足額發放,應該由那個或哪些部門來管理,相應的違規人員應該如何處罰等等。這些內容都沒有做具體的規定,而這也影響了法律有效高效的實施。
3.養老金過低
4.農村社區養老體制不完善
在社區養老服務方面,我國大城市已建立了較為完備的老年服務社區,而農村的老年服務社區的建設卻基本未開始,還是以家庭為單位在負擔老人的'生活。在農村,福利體系建設不完善,主要體現在:基礎設施建設少,衛生管理落后,相應的工作人員較少且專業性不強。
(二)原因分析
1.政策層面的原因
另外,目前保金低,難以解決生活困難,也加深了投保人的不安,導致部分投保人對新農保喪失信心。
2. 經濟層面的原因
通貨膨脹下,生活成本提高,新農保難以保障農民的基本生活。新農保在江蘇普及伊始,在減輕投保人生活負擔、提高投保人生活質量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但隨著近年來的發展,新農保的投檔和補貼額在蘇北和蘇中部分地區依然保持原有的標準不變,導致新農保原有的效用逐漸喪失。
另外,農村地區經濟發展落后,農村社區服務尚不完善。農村經濟不發達,建設資金不足且來源單一,這使得農村相應的基礎服務設施建設落后。并且,農村文化建設相對落后,致使農村地區養老服務專業性不強、衛生服務中心不完善、志愿服務和就業指導不到位,這些阻滯了農村老年服務社區建設進程。我們的政府在這樣的情況下就更應該擔起身上的社會責任,采取措施來保障老人們的生活。
3. 法律層面的原因
通過上述的農村養老保險投保過程中所出現的一些現象以及我們在走訪調查的過程中所觀察到的,我們可以發現一些隱藏的深層次的東西。
一是立法當中對很多方面規定的較為寬泛,不具體。比如,沒有明確的規定養老保險基金的運作方式,這使得農村養老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渠道單一,投資面窄,收益水平低。
二是沒有嚴格執行法律法規。由于立法的寬泛,致使現行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立、運行以及保險金的發放,都不是按照嚴格的法律程序,而是按照地方政府部門的一些規章制度來執行的。這就賦予了地方政府過大的裁量權,使得整個農村養老保險體系復雜化,不利監督,容易出現漏洞。
二、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建議
(一)加快農村養老保障立法
一是針對通貨膨脹問題,建議通過法律規定的方式,采取按比例繳納養老金,定額領取養老金的方法,消除通貨膨脹帶來的不良影響,F階段,通貨膨脹加劇,物價水平日益上升,目前的農村養老保險已經很難滿足老年人的生活需求。對此,我們建議采取比例養老金繳納方式。按當地上年度最低生活費用的一定比例來繳納,按當地發放時最低生活費發放,以消除物價上漲帶來的影響。
二是進一步明確農村社會養老保障資金的籌集、管理、運營以及待遇、支付等一系列問題,盡量具體化每個方面問題的解決措施,當然這是要靠各地方政府根據地方具體情況進行細化,以保證政策能夠真正落實到位。
三是頒布《農村社會養老保障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完善農村社會保障法律體系,確立農村社會養老的法律地位,改變我國農村老年社會保障立法工作的滯后狀態。
四是加強社會救助法制建設,制定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完善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資金籌措機制。另外,可在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設立專門的新農保仲裁制度,以方便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對有關農村養老遇到的問題進行仲裁。
(二)進一步推進農保制度的整體構建制
1.完善繳費方式
現階段的投保繳費模式主要有三種:村內統一收取、銀行卡支付和自行去鎮上繳費三種方式。其中,零散繳費的方式不利于政府相關部門進行統一的管理,阻礙投保人合法受保權益的實現。政府相關部門片面追求降低成本,摒棄統一收取保金,導致部分投保人不能及時了解信息,而事后又通過多種手段通知投保人,以實現全覆蓋,與統一登記繳費相比卻提高了成本。因此,我們建議完善繳費方式,建立統一登記制度,實現大數據,真正降低成本。統一登記信息,也利于信息發布和意見征集,同時統一的信息登記便于信息查詢,這為保金的統一發放提供了便利的信息調度基礎,可有效避免保金多放、錯放、漏放的現象,提高了政府的辦事效率。
2.建立團購養老保險制度
組織自發有序的統一繳費是非常必要的,對于投保人來說最大的收益處是將來權益得到最大化的保護。在實踐當中,單獨投保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難以抵御保金不能收到或者由于自身的失誤帶來保金不足額、無法正常接收等帶來的風險。以團體的方式進行統一的投保,使得團體成員利益趨同化,無論是在保證抱緊領取的及時、足額等方面還是在合法權益得到侵犯,還是需要維護等方面都會比單獨的繳費方式的獲益大的多。
3.加強社區養老文化建設
加大力度發展農村社會事業,逐漸擴大社區養老服務范圍,培訓社區養老服務人員的技能和服務理念,通過法律的形式加強對貧困地區社區養老機構的關注,加大對其的財政投入,同時也要增強社區養老文化建沒和人員素質的培養,提高農村老年人的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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