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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新政策需注意各地不一
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新政策:有一類沒有固定的工作、失業或再就業的人屬于靈活就業人員。針對這類人的養老保障,國家頒布實施了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新政策。
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新政策一
未達到退休年齡與原國有企業解除關系等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可以從當地實行個人繳費制度之時起按城鎮個體勞動者的參保辦法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并納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統籌結合”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新政策二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可以按照城鎮個體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規定補繳從當地實行繳費開始至法定退休年齡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利息,原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2011年底已經有34名從事靈活就業人員(其中含超齡人員2名)符合參保條件,進入人力資源市場按個體身份辦理養老保險接續手續。使原國有企業解除勞動關系人員能夠及時繳納養老保險。使他們解決后顧之憂,使其達到 “老有所養”“病有所依”。
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新政策三
個體勞動者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養老保險可申請從1999年10月開始補費。這一政策是政府2011年出臺的階段性特殊政策,有時間要求,請您在2011年12月底前抓緊辦理,過期不再辦理。從2012年1月起,我國將按國家、省有關規定辦理。如果您抓住了這個機會,給您帶來的好處,一是往前補繳11年的養老保險費,繳費繳的少,11年一共補繳養老保險費19000元左右;二是繳費年限多了11年,相當于過去說的多了11年工齡一樣;三是多了11年繳費年限,到了符合退休條件時,養老金水平有很大幅度提高。
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新政策四
個體勞動者和靈活就業人員欠繳養老保險費的,在2011年底前補繳2011年6月前的歷史欠費,不征收滯納金。年底前未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從2012年1月1日起,按規定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年底前補欠費不收滯納金,2012年補欠費要收滯納金。
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新政策五
就業困難人員實現靈活就業政府的給優惠政策比黨政發[2009]11號還多,其適用的是2010年2月出臺的《自治區社會保險補貼辦法》,如果您被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實現靈活就業的,不僅能享受養老保險補貼,還能享受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補貼。已享受了下崗人員優惠政策和就業困難人員優惠政策的不再重復享受此政策。
各地的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的優惠政策均不相同,投保人可根據自己的養老保險所在地進行咨詢。
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待遇:
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達到申請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年齡及規定的繳費年限后可以跟企業退休職工一樣享受以下權利:
1、從社會保險機構按月領取養老金;
2、參與養老金調整;
3、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參保者死亡并按政策規定實行火葬的,則可享受:喪葬補助費用、一次性困難補助費。同時符合供養條件的,可辦理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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