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昨天正式公布。辦法提出,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單位繳費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由單位代扣。機關事業單位還應為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作為補充養老。
本辦法實施后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A養老金月標準以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一年發給1%。
本辦法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后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本辦法實施前已退休的人員,繼續按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辦法還特別提出,機關事業單位應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單位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的比例為本單位參保人員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8%;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4%,由單位代扣。職業年金是一種補充養老保障制度,屬于單位福利制度。工作人員退休前,本人職業年金賬戶的累計儲存額由同級財政撥付資金記實;對非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單位繳費實行實賬積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