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2017-2018年失業保險繳費比例
浙江2017-2018年失業保險繳費比例已公布,具體的情況是怎樣的?下面帶來相關的政策內容,歡迎閱覽!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3部門關于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
浙人社發〔2017〕47號
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地方稅務局,嘉興市社會保障事務局:
為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增強企業活力,促進就業穩定,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14號)有關規定,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我省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從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費款所屬期),全省失業保險單位費率由1%降為0.5%,個人費率仍按0.5%執行。
二、各地要綜合考慮失業保險參保人數增長、待遇提高,以及促進就業試點和預防失業工作等因素對基金支付能力的影響,合理制定失業保險基金使用計劃,切實保障基金支付可持續。因降低費率造成統籌地區當年失業保險基金收不抵支的.,先由當地基金歷年結余支付,不足部分再由省級失業保險調劑金調劑和當地財政按規定補貼。
三、統籌地區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余支撐能力下降至24個月以下的,報經省人力社保廳、省財政廳同意后,可繼續開展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范圍試點。
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政策性強,社會關注度高,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上來,加強組織領導,精心籌劃實施。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省人力社保廳、省財政廳、省地稅局報告。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 江 省 財 政 廳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
2017年4月1日
失業保險費計算方法
《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計算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數額,要考慮兩個因素:一是繳費基數,即明確繳費的范圍。如企業所得稅的基數是企業所得額。從國外有關規定看,失業保險費的繳費基數一般為工資,單位為工資總額,個人為本人工資。二是費率,即繳費義務人按照規定的繳費基數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比例。定率征收失業保險費是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建立以來一直采用的做法,也是國際通行做法。
《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的繳費基數為本單位工資總額,個人繳費基數為本人工資額。單位工資總額按照國家有關工資政策予以認定其構成和計算方式。它是指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或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等,不包括其他來源的收入。
在確定繳費基數時,各地可以根據情況統一規定各單位以哪一個時期的工資總額和工資額為繳費基數。如:可以上一年度單位工資總額為基數,平攤到本年度各個月份,每月按相同數額征收;可以上月單位工資總額為基數,按實際發生數確定征收數額;對工資總額不易認定的,可由負責征繳的機構參照當地工資水平和該單位生產經營狀況核定繳費基數。個人繳費基數的確定方法應與單位相一致。
上述工資總額,包括了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資部分,但農民合同制工人個人不繳費,合同期滿不再續訂或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支付給一次性生活補助。這樣規定,主要考慮農民合同制工人流動性較強,且離開原單位后可以回鄉務農,有一定生活保障,應與城鎮失業人員有所區別,采取支付一次性生活補助的辦法較為可行。對農民合同制工人采取不同辦法,既維護了他們的合法權益,也與尚不具備城鄉一體、待遇統一的現實相適應,這是對失業保險制度的一項重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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