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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南京失業保險費率下調
為降低企業成本,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南京市失業保險費率暫由現在的1.5%降至1%,其中:用人單位繳費的比例從1%降至0.5%,個人繳費的比例不變、繼續為0.5%。
新的費率自2017年5月份開始調整,參保單位2017年1月至2017年4月按原費率多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在2017年5月應繳費額中予以核減。據悉,近年來,我市已連續三次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此前兩降分別是2013年8月至2015年12月,失業保險用人單位繳費比例由2%下調至1.5%,個人繳費比例由1%下調為0.5%;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失業保險用人單位繳費比例下調0.5個百分點,由1.5%下調至1%,個人繳費比例不變。
失業保險費率三連降,參保人員的失業保險待遇會降低嗎?專家表示完全不會。因為根據《江蘇省失業保險條例》(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72號)規定,失業保險金待遇標準按失業人員失業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基數的一定比例來確定,與繳費比例無關。
一、南京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一、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按照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
(二)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且有求職要求。
二、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在區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辦理靈活就業備案的,從次月起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
三、已辦理靈活就業備案的參保人員,如需申請領取失業保險待遇,可在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終解備案手續后申請辦理失業保險待遇核定手續。對靈活就業期間未參加失業保險的,不能辦理失業保險待遇核定手續。
四、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在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時,應明確告知失業人員涉及其醫療保險方面的有關政策,即: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其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劃撥,個人無須繳納醫療保險費,同時,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領取期滿的當月,應及時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職工醫療保險的續保手續。
二、南京失業保險金領取標準
1、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累計繳費時間每滿1年的,可領取3個月失業金;
2、滿5年不足10年的,從第5年開始,累計繳費時間每增加1年增加1個月的失業金,最長為18個月;滿10年及以上的,為24個月。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以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一定比例確定。
3、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1年不足10年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70%發放,滿10年及其以上的,按最低工作標準的80%發放
失業金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失業金領取條件有哪些呢?失業金在領取時限及發放都有哪些標準呢?本文將為大家詳細介紹2016年失業金領取條件及發放標準。
三、南京失業保險金領取材料
1、首次申領時,需提供:
(1)《就業失業登記證》原件
(2)《市民卡》或《銀行卡》
(3)本人身份證和《戶口本》
(4)《失業人員終止、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及失業保險金審批表》。
2、再次申領時,需提供:
(1)《就業失業登記證》原件
(2)發放失業保險金的《市民卡》或《銀行卡》
(3)本人身份證和有效戶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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