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個人失業保險繳費比例
據悉,從2016年5月1日起北京個人失業保險繳費比例由1%調整為0.8%,個人比例保持不變。
從2016年5月1日起,北京區域養老保險單位部分由原比例20%調整為19%;失業保險單位比例由1%調整為0.8%,個人比例保持不變。
近日,北京市為保障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市人社局決定在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在現行基礎上,每檔增加90元。
具體調整如下:
一、失業保險金調整后的標準(一)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1212元;
(二)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1239元;
(三)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不滿1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1266元;
(四)累計繳費時間滿15年不滿2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1293元;
(五)累計繳費時間滿20年以上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1321元;
(六)從第13個月起,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一律按1212元發放;
二、農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補助標準調整農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補助費標準由958元調至1048元;
三、調整后發放標準執行時間調整后的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自2016年9月1日起執行。
四、已領取人員處理辦法在2016年9月1日前,對已經辦理了領取一次性失業保險金手續的人員,不再補發。
2016年北京如何申領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領取條件
1、勞動者按規定參加了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及其以上的。
2、勞動者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具體包括:
(1)、終止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3)、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勞動者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3、勞動者已辦理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的。滿足以上三條的`失業人員可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金領取標準
1、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累計繳費時間每滿1年的,可領取3個月失業金;
2、滿5年不足10年的,從第5年開始,累計繳費時間每增加1年增加1個月的失業金,最長為18個月;滿10年及以上的,為24個月。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以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一定比例確定;
3、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1年不足10年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70%發放,滿10年及其以上的,按最低工作標準的80%發放。
失業金發放標準
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782元;
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809元;
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不滿1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836元;
累計繳費時間滿15年不滿2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863元;
累計繳費時間滿20年以上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891元;
從第13個月起,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一律按782元發放;
農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補助費由588元調整到6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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