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失業保險人員中止和停止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情形
停止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情形及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期限
1.為失業人員繳納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與領取失業保險金同步享受、同步中止和同步停止。
2.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情形,按照《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一條執行。
中止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情形
1.因失業人員本人原因停發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個人承擔,不得由失業保險基金繳納。
2.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已經預先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退還。
實施時間:2016年7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如有政策調整另行通知。
附
成都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醫療保險繳費指南 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期限及停止繳納的情形
為失業人員繳納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與領取失業保險金同步享受、同步中止和同步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情形,按照《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一條執行。
關于中止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
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應按月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簽領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未履行簽領失業保險金手續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中止其發放失業保險金和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等失業保險待遇。三個月內重新履行簽領失業保險金等手續,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可延續享受剩余可享受月數的失業保險待遇。中止期間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個人承擔,不得由失業保險基金繳納。
繳費基數和繳費率
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應繳納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失業保險基金按上年度成都市全部單位職工平均工資的80%為繳費基數,按照《成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市政府令第154號)規定的繳費率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個人不繳費。
繳費流程
(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當月實際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人員情況、繳費基數和繳費率計算出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所需的資金,再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劃撥至同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賬戶。
(二)同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當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人員辦理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相關業務,并將繳納結果返回失業保險經辦機構。
(三)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已經預先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退還。
繳費信息查詢和告知
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出現法律法規規定情形、未簽領失業保險金或領取期滿而中止或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向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提供相關信息查詢,并告知需要個人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金額、時間等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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