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失業保險費率再下調0.5%
市人力社保局了解到,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降低企業成本優化發展環境的若干意見》文件精神,我市對失業保險費單位繳費實行臨時性下調,從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費率由1.5%降為1%。
本次費率調整是繼2015年7月1日失業保險費率單位繳費費率由2%降為1.5%后的第二次下調。本次費率調整后,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繳費基數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個人按照繳費基數的.0.5%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失業后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不受影響。失業保險費率再下調,將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降低企業用工成本,預計今年將為全市所有企業減負約3000萬元。
拓展閱讀
平湖市失業保險金領取計算方法
1、失業保險金標準的計算
失業人員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按照所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確定;第13個月至第24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為其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標準的80%。失業保險金標準一般都低于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高于本市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2、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計算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按照失業前累計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的年限(扣除已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 計算。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每增1年,期限增加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5年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5年不滿10年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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