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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單位不交社保,員工無法領取失業保險怎么辦?
參加社保尤其是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給我們帶來了很好的生活保障,但不乏有個別公司在員工的試用期不交社保,員工改怎么辦呢?快和小編來探討一下吧。
“試用期”不交社保,員工無法領取失業保險怎么辦?
2010年元月,李小姐應聘到某物業公司從事前臺接待工作,雙方簽訂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雙方口頭約定試用期3個月,試用期間,公司不辦理社保。試用期滿后,公司將予以全額發放。2010年12月,因公司組織結構調整,李小姐被動辭職。離職時,李小姐要求發放試用期的社保時,物業公司予以拒絕。李小姐在辦理失業手續時,由于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不足12個月,而不能享受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李小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物業公司交付社保并承擔失業保險金。李小姐的請求會得到支持嗎,請結合案例分析,“試用期”不交社保,員工無法領取失業保險怎么辦?
案例解析:
李小姐的請求會得到支持,公司“試用期”不交社保,員工無法領取失業保險,公司應該承擔相關費用。我國勞動法律明確規定,勞動關系雙方訂立勞動合同時,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內,物業公司應為試用期職工繳納社會保險。李小姐勞動履行合同整一年,但物業公司僅為李小姐連續繳納社會保險金9個月,由于用人單位試用期間未繳費,李小姐的失業保險繳費未滿一年,又由于李小姐“個人參!焙蟛荒苤貜脱a繳的規定,李小姐根本無法從社會保險經辦機關領取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根據因用人單位原因,造成職工社會保險金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用人單位承擔的相關規定,李小姐的失業保險金應當由該用人單位承擔。此外,本案例中,公司應承擔試用期期間,公司應繳納社保部分的補償。
公司不交社?梢宰防U嗎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如果單位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辦理應有的社會保險,即侵害了勞動者的利益。而一旦發生這種情況,勞動者是可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此外,《勞動合同法》還將社會保險規定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明確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法定義務,雙方都必須履行。
辭職是否可以要求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是指合同到期不再續簽或者合同未到期單位提前辭退職工的情況下,單位應當給職工一定的經濟補償,目的解決職工未找到新的工作崗位之前的生活困難。職工個人為了另尋高就要求辭職,單位不給經濟補償。
職工提前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屬于職工違約,應當承擔違約金。但是,按照新的《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如果你的單位沒有給你提供培訓費用,你就不需要承擔的賠償違約金的責任。
單位不繳納社保怎么辦
許多用人單位都沒有給職工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該如何主張權利呢?首先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要保存好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一些證據。(如上崗證、工裝、工資條等證據)另外最好能夠找到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開始工作的時間的證據,這有利于計算應繳納保險的時間。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沒有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的工作年限確定。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年計算。(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爭議案件需要經過仲裁程序才能向法院起訴,所以勞動者只能先向當地的仲裁委提起仲裁,不服仲裁裁決或者仲裁委不予受理后可以向法院訴訟,要求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并支付經濟補償金。
不交社保的后果有哪些?
一、勞動者不交的后果
1、無法享受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
養老保險金的領取有條件限制,需要繳納養老金滿15年以后,退休后才能按月領取。而醫療保險則需要繳滿20年才能夠終生享受。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都是累計計算的,繳費越久越多,則享受到的金額、福利越多。
2、在部分城市無法買房
不少城市都將買房的條件直接和社保掛鉤。以北京為例,外地戶口要在北京買房需要至少繳滿5年的社保,而且中間不能斷交,一旦斷交則重新計算5年期限。不購買戶口的話,不要說計算年限,連買房的門檻都踏不進去。
二、企業不交的后果
1、行政責任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2、民事賠償責任
首先,要賠養老金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此外,工傷、醫療、生育、失業等保險條例無一不規定了當職工遇到需要保險理賠的情形而企業未繳納相應保險而所有賠付責任由企業承擔的條款。
勞動者還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進而依照該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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