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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上海市哺乳假規定

        時間:2022-11-27 05:37:34 生育保險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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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上海市哺乳假規定

          上海哺乳假規定如何?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2017上海市哺乳假規定吧!

          2017上海市哺乳假規定

          根據《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及《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的規定,女職工產假期滿,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哺乳假的工資按其原工資性收入的百分之八十發放。單位增加工資時,女職工按規定享受的哺乳假,應作出勤對待。

          相關問題解答

          一、什么是哺乳假,跟產假有什么關系?在上海哺乳假期一般規定有多久?

          【回復】:哺乳假是指女職工專門喂養嬰兒假期,其必須在產假期滿后申請。根據上海相關政策條例規定,女職工產假期滿,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

          二、申請了6個半月哺乳假,等回來后,一天一小時的哺乳假還能享受嗎?哺乳假80%的工資如何計算?公司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80%嗎?

          【回復】:目前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尚無關于可以累加全部哺乳時間集中休掉的規定。哺乳假的工資按其原工資性收入的百分之八十發放。單位增加工資時,女職工按規定享受的哺乳假,應作出勤對待。

          三、哺乳假跟哺乳時間有什么區別?上海哺乳假期規定有幾天?哺乳時間規定有多久?

          【回復】:哺乳時間指的是用人單位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的哺乳時間,哺乳假則是指女職員在產后未上班,專門申請的喂養假期。根據規定,上海哺乳假期一般有六個半月,上海哺乳時間一般有一個小時,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四、女職工請哺乳假6個半月的概念是什么?包不包括產假?哺乳假工資怎么計算?

          【回復】:根據《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的規定,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哺乳假不包含產假。女職工按《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享受六個半月哺乳假的,期間的工資不得低于其原工資性收入的80%,原工資性收入指女職工請產前假或請產假前正常出勤月的,企業根據國家和本市的規定以及勞動合同的約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報酬,即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全部工資收入。

          延伸閱讀

          2016上海產假規定:

          女職工產假分別按下列情況執行(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四條)

          產假:98天+30天(晚育)+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

          第一、單胎順產者,給予產假九十八天,其中產前休息十五天,產后休息八十三天。

          第二、難產假。剖腹產、Ⅲ度會陰破裂增加15天;吸引產、鉗產、臀位產增加15天;

          第三、 晚育假增加30天;

          第四、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

          2016年2月,上海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關于修改《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規定上海取消晚婚假,產假延長至128天,配偶陪產假規定為10天。目前已有至少13省份取消了晚婚假,上海、浙江、天津、廣東和湖北五省份產假為128天

          1.《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8條規定“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根據以上規定,法定的`產假期為90天。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對產假時間另行規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標準。如果因為特殊情況休假超過90天的,只要有醫院證明就可以向單位請病假,但病假期間不能享受產假待遇對于生育假期,國家勞動法有一個明確的規定就是不少于九十天。另外,每個地區對產假都有自己的補充規定。

          2.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根據國務院頒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相關規定)

          3.勞 動部還下發了一份《勞動部關于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對女職工產假、產假期間待遇以及適用范圍等問題更為詳細的解釋:

          一、 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時,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產假;懷孕滿四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四十二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二、 產假期滿,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經過醫務部門證明后,其超過產假期間的待遇,按照職工患病的有關規定處理。

          產假待遇

          第一,保胎假,工資按照病假發

          保胎假是由醫生開證明,所以按病假待遇發放工資。

          第二,產前假,工資按八成發。

          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于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準其休假,工資按照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

          第三,產假,生育津貼

          在實行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支付標準按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在沒有開展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生育津貼由本企業或單位支付,標準為女職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資和物價補貼。

          產假包括:98天+30天(晚育)+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領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是國家補貼給企業,用來發放產假期間工資的,但它的計算方法與公司在社保處的申報工資基數有關,所以實際中的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并不相等,所以有規定: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就高領取,簡單說來就是:

          1. 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即員工以往每月的實發工資標準,下同)高于生育津貼,那就按產假工資發員工就OK,生育津貼下來,歸企業。

          2. 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低于生育津貼,那可以先按產假工資發員工,然后生育津貼下來,將與產假工資的差額補給員工,剩下的還是歸企業。

          第四,哺乳假,六個半月按照工資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工資按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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