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險待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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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法釋義:生育保險待遇
《社會保險法全文》第五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釋義】
(1)生育保險待遇的項目
根據本法規定,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生育保險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其中,生育醫療費用包括女職工因懷孕、生育發生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和計劃生育手術費。生育津貼是指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職業婦女因生育休產假而離開工作崗位期間,給予的生活費用,是對工資收入的替代。
因此,在實行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由生育保險基金按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支付期限一般與產假期限相一致,期限不少于90天。
(2)職工未就業的配偶的生育醫療費用待遇
社保法規定職工未就業的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這里所說的生育醫療費用待遇,主要是指未就業婦女因生育發生的醫療費用。
(3)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條件
據了解,生育保險待遇同其他社保種類待遇的享受一樣,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本法規定了兩個條件:
第一,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是社會保險制度賴以存在的前提條件。只有履行了法定的義務之后,才能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待遇,生育保險也是如此,只有用人單位依法繳納了生育保險費,其職工才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第二,是用人單位的職工。用人單位繳納生育保險費,那么,理所當然地該單位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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