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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生育保險待遇支付管理辦法
第一條:適應范圍與職責
一、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社保中心”)、區(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統稱“社保經辦機構”)和市社保中心委托的代辦機構(以下統稱“社保代辦機構”)和參加北京市生育保險的單位及個人。
二、市社保中心負責全市生育保險基金的支付及管理工作,并負責指導、監督、檢查社保經(代)辦機構的業務等工作;社保經(代)辦機構負責管轄區內參保單位的具體經辦與管理工作。
第二條 待遇支付項目
一、生育津貼;
二、生育醫療費用;
三、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
四、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它費用。
第三條 享受生育津貼人員的登記
一、已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以下簡稱‘女職工’)生育或者引、流產,每月5—25日參保單位應攜帶《北京市生育服務證》、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嬰兒出生或者女職工的引、流產證明、醫學診斷證明書及以上材料的復印件,并填寫《北京市生育保險申領待遇職工登記表》(生表一)(以下簡稱《生表一》)一式兩份報送到所屬社保經(代)辦機構業務崗。社保經(代)辦機構業務崗對參保單位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核,材料不齊全的,即時填寫《申領生育津貼所需材料告知書》(表樣附后)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材料齊全的,為其辦理申領生育津貼基本信息的登記,且將系統生成的申領生育津貼次序號填入《生表一》,參保單位、社保經(代)辦機構各留存一份。
二、符合享受晚育獎勵津貼條件的,夫妻雙方應在《生表一》中選擇享受晚育獎勵津貼的對象,且夫妻雙方簽字確認。
(一)夫妻雙方均已參加生育保險的,由女方單位填報《生表一》,并加蓋男方所在單位的公章;如男方享受晚育獎勵津貼,女方單位還應攜帶生育女職工的《結婚證》及其復印件,社保經(代)辦機構將晚育獎勵津貼支付給女方單位。
(二)女方未參加生育保險,男方已參加生育保險,且由男方享受晚育獎勵津貼,則男方單位須填報《生表一》一式兩份,并攜帶《北京市生育服務證》、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嬰兒出生證明、醫學診斷證明書、《結婚證》及以上材料的復印件,到所屬社保經(代)辦機構為其辦理申領晚育獎勵津貼的手續。
第四條 生育津貼的變更
女職工生育基本信息發生改變,并影響其已享受的生育津貼,每月5—25日參保單位須攜帶其相關的證明材料,并填寫《北京市生育保險申領待遇職工信息變更表》(生表一-1)報送到所屬社保經(代)辦機構業務崗。社保經(代)辦機構業務崗對材料進行審核后,在信息系統中對其生育信息進行變更。
第五條 醫療費用的支付
一、職工發生生育醫療費用、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由單位或個人墊付的,須由醫療費用發生時職工所在單位進行申報,社保經(代)辦機構將審核后的醫療費用支付給醫療費用發生時職工所在的單位,單位收到社保經(代)辦機構支付的醫療費后應及時支付給參保人員。
(一)社保經辦機構轄區內參保人員的生育醫療費用、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由參保單位持參保人員的醫療費單據,到所屬區(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審核。社保經辦機構業務崗收到區(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傳遞的《北京市生育保險醫療費用支付通知單(一)》后,于3個工作日內與系統中的支付醫療費數據(單位信息和金額等)核對無誤后,進行接收處理,并生成《北京市生育保險醫療費支付核對匯總表》(生表四)(以下簡稱《醫療費支付核對匯總表》)簽字后轉財務崗。 財務崗于3個工作日內按照《醫療費支付核對匯總表》將應支付的醫療費支付到參保單位。
如業務崗進行接收處理不成功,社保經辦機構查明原因后打印出《北京市生育保險醫療費不予支付明細表》,連同《北京市生育保險醫療費用支付通知單
(一)》及時返回給區(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
(二)社保代辦機構所屬參保人員的生育醫療費用、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的審核,由參保單位將參保人員的醫療費單據交給所屬社保代辦機構,社保代辦機構統一將其送交到社保代辦機構所屬區(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審核。社保經(代)辦機構業務崗收到區(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傳遞的《北京市生育保險醫療費用支付通知單(一)》后,于3個工作日內與系統中的支付醫療費數據(單位信息和金額等)核對無誤后,進行接收處理,并生成《醫療費支付核對匯總表》簽字后轉財務崗。 財務崗于3個工作日內按照《醫療費支付核對匯總表》將應支付的醫療費支付到參保單位。
如業務崗進行接收處理不成功,社保代辦機構查明原因后打印出《北京市生育保險醫療費不予支付明細表》,連同《北京市生育保險醫療費用支付通知單(一)》及時返回給區(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
二、職工住院醫療費用采用記賬方式結算的:
社保經(代)辦機構業務崗收到區(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傳遞的《北京市生育保險醫療費用支付通知單(二)》后,于3個工作日內與系統中的支付醫療費數據(定點醫療機構信息和金額等)核對無誤后,進行接收處理,并生成《醫療費支付核對匯總表》簽字后轉財務崗。 財務崗于3個工作日內按照《醫療費支付核對匯總表》將應支付的醫療費支付到定點醫療機構。
如業務崗進行接收處理不成功,社保經(代)辦機構查明原因后打印出《北京市生育保險醫療費不予支付明細表》,連同《北京市生育保險醫療費用支付通知單(二)》及時返回給區(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
第六條 月報支付
一、參保單位于每月28日前填寫《北京市參保職工生育津貼支付月報表》(生表二)(以下簡稱《支付月報表》),報送所屬社保經(代)辦機構業務崗。
二、社保經(代)辦機構業務崗對參保單位報送的《支付月報表》與系統生成的數據核對無誤后,于每月月底前生成本經(代)辦機構的《北京市參保職工生育津貼支付月報核對匯總表》(生表三)(以下簡稱《支付月報核對匯總表》)及其《北京市參保職工生育津貼支付月報核對過錄表》,經辦人員審核簽字后轉同級財務,并進行支付業務結帳。
第七條 支付報表匯總上報與支付
一、社保經(代)辦機構業務崗支付業務結帳后打印出《北京市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匯總表》(生表五)一式四份(代辦機構一式三份),業務崗經辦人員審核簽字后轉同級財務兩份(代辦機構一份),經辦機構財務部門將其中一份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社保經(代)辦機構業務崗于1日前將《北京市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匯總表》(生表五)和數據報送市社保中心業務部門。
二、市社保中心業務部門將社保經(代)辦機構報送的《北京市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匯總表》(生表五)和數據進行核對后,匯總生成全市的《北京市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匯總表》(生表五)及其《北京市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匯總過錄表》,簽字后于6日前轉市社保中心財務崗。市社保中心財務崗于9日前將市中心《北京市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匯總過錄表》報市財政,市財政于15日前將款項撥至區縣財政和市社保中心,市社保中心及區縣財政于3個工作日內將生育保險基金撥至社保經(代)辦機構。社保經(代)辦機構于3個工作日內將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給參保單位,參保單位收到社保經(代)辦機構支付的生育保險待遇后及時支付給參保人員。
第八條 本辦法自2005年07月0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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