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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等人員須參加工傷保險
日前,市人社局下發了《關于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要求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單位人員都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據了解,國務院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已于今年1月1日起實施。根據新《條例》規定,事業單位、 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納入工傷保險實施范圍。新《條例》還規定,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因此,《通知》要求,在上述單位中,除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外,其他人員都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關于工傷認定問題,市人社局日前下發的《關于貫徹執行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提到,除按照新修訂的《工傷認定辦法》的規定要求申請人提交材料外,屬于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傷害的,必須要求申請人提交負責事故責任認定的相關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屬于因工外出(到外地)的必須要求申請人提交受領導指派和發生事故所在地公安部門的證明或者相關部門的有效證明材料;屬于非正常上班時間的,必須要求申請人提交有效的原始資料(如工作制度、考勤制度、工作計劃等),證據材料不齊的,要求補齊材料之后再認定。
另外,是否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應視具體情況而定。其中,“因工外出”到外地的,必須有受領導指派和涉及工作原因的有效證據;“上下班途中”應掌握合理時間、合理路線;“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稱的在道路上發生的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職工上下班途中走路自行摔傷等非車輛事故也不能認定為工傷;“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應從醫療機構的初次搶救時間開始計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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