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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2017-2018年工傷保險費率
7月1日起,佛山市用人單位將實施首次工傷保險費率浮動調整。日前,市社保局發布《關于核對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的通知》,用人單位可通過3個渠道查詢工傷保險浮動檔次及費率。
關于核對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的通知
市直各參保單位:
根據《佛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明確佛山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若干問題的通知》(佛人社〔2017〕76號)的規定,我市從2017年7月1日起執行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現將相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參保單位可通過佛山社保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申報系統(僅限已經實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單位)或登陸佛山社保信息網(http://www.fssi.gov.cn),查詢社保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浮動檔次及費率。
二、參保單位如對浮動費率有異議的,可于2017年6月10日之前,到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服務大廳提出重新復核工傷保險費率的申請,逾期未提出異議的,將按照確定的費率征收工傷保險費。
三、參保單位如對核定的`工傷保險費率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但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執行。
附件:佛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明確佛山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若干問題的通知
佛山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2017年5月31日
佛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明確佛山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若干問題的通知
佛人社〔2017〕76號
禪城、南海、高明、三水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順德區民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佛山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佛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佛山市財政局 佛山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我市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佛人社〔2016〕130號)以及《佛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佛山市財政局 佛山市地方稅務局佛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佛山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辦法的通知》(佛人社〔2016〕131號),我市工傷保險費率首次浮動的時間為2017年7月1日,F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2017年7月1日,我市用人單位實施首次工傷保險費率浮動調整。用人單位首次實施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的基準費率為用人單位根據國家《工傷保險行業風險分類表》所確定行業的`基準費率,用人單位再次進行費率浮動時,仍以行業基準費率為基準進行浮動。
二、階段性下調工傷保險費率。對2017年7月1日首次適用浮動費率政策后,工傷保險繳費費率升高(高于2017年6月繳費費率)的用人單位,實施階段性下調費率措施,按其2017年6月的繳費費率征收,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或有新的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出臺為止。
三、2017年7月1日首次實施工傷保險浮動費率政策的統計時段為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四、工傷保險支繳率中工傷保險待遇的核算問題。用人單位或個人在統計時段內享受的一次性發放的工傷保險待遇納入工傷保險費支繳率計算范圍,非一次性發放的工傷保險待遇不納入計算范圍,以經辦機構實際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時間為準。單位實際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以征收機構統計時段內繳費達賬,經辦機構接收的有效費用為準。
五、工傷職工因工死亡時間在統計時段內的工亡事故,納入當次浮動費率統計范圍。
六、告知與復議
(一)經辦機構通過以下渠道告知用人單位核定的工傷保險浮動檔次及費率。
1.佛山社保信息網
2.5S電子稅務服務廳(僅限開通社保費網上申報的單位)
3.佛山社保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申報系統(僅限機關事業單位)
(二)用人單位對浮動費率有異議的,可于2017年6月10日之前,至所屬社保經辦機構提出重新復核工傷保險費率的申請,逾期未提出異議的,將按照確定的費率征收工傷保險費。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三條第二款以及《佛山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費率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但復議或訴訟期間不停止執行。
佛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7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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