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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山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時間:2024-11-11 06:28:24 工傷保險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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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山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山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已經修訂出臺,具體內容如何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相關內容吧!

          2017年山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86號)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簡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的職工均有按照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具體實施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制定。

          第三條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省工傷保險工作。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各級財政、民政、衛生、公安、交通、建設、工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會等有關部門和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協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做好工傷保險相關工作。

          第四條工傷保險基金在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逐步實行省級統籌。

          第五條工傷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將工傷保險基金用于投資運營、興建或改建辦公場所、發放獎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六條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社會保險法》和《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七條用人單位的初次繳費費率,按行業基準費率確定。

          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可根據用人單位上年度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支付以及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所屬行業相應費率檔次內調整用人單位繳費費率。

          第八條對難以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建筑、餐飲、商貿等行業,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省住房城鄉建設、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適應行業特點的參保繳費辦法。

          第九條工傷保險儲備金按統籌地區當年工傷保險基金征繳額10%的比例提取,儲備金累計結余額不超過當年工傷保險基金征繳額的.30%。工傷保險儲備金的使用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同意,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儲備金一經使用,應及時補足差額。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墊付。

          第十條工傷保險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經確認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

          (四)經批準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配置輔助器具的交通食宿費;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十)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等費用;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用于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

          工傷預防費用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制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標準和異地就醫、配置輔助器具的交通、食宿費用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要按照《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時限向統籌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其中,用人單位因交通事故、失蹤、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傷害及受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響不能在規定時限內提出申請的,經統籌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30日。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的符合《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三條職工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申請人應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其他相關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證明。

          第十四條統籌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自收到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其中,不予受理決定中應當載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事實依據并告知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時間、方式。

          第十五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第十六條省和設區的市應按《條例》規定建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并設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事機構,由專人負責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日常工作和勞動能力鑒定組織管理工作。

          延伸閱讀:山東關于省屬駐濟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一、省屬駐濟南機關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其在職職工(以下簡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二、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繳費費率,并根據用人單位工傷發生率、使用工傷保險基金等情況對費率進行浮動。

          三、用人單位以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按0.2%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四、用人單位參加省本級工傷保險,省社會保險事業局負責工傷保險參保登記、繳費、待遇核撥等經辦業務。

          五、用人單位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其工傷認定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工傷認定的范圍、工傷認定程序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8號)及相關規定辦理。

          六、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其勞動能力鑒定由山東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按照《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21號)辦理。

          申請鑒定的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對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山東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山東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七、工傷保險待遇標準及費用支付項目、渠道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涉及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按照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公布的上年度社會保險省級直管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繳費工資的標準執行。

          工傷職工需要住院治療或需異地就醫的,其住院伙食補助費和異地就醫交通食宿費標準按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公布省屬駐濟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和異地就醫交通食宿費標準的通知》(魯人社辦發〔2014〕108號)文件執行。

          八、工傷職工需要進行工傷康復或必須安裝輔助器具的,經山東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符合規定的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九、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處理。

          十、如工傷職工同時符合其他相關公傷保障政策規定的,工(公)傷待遇不得重復享受。其應享受的公傷待遇總額超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標準的部分,由用人單位按規定予以補足。

          十一、中央、部隊駐濟南機關事業單位可參照本通知規定參加工傷保險。駐濟南以外中央、部隊、省屬機關事業單位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在單位所在地參加工傷保險,執行參保地工傷保險政策。

          十二、本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4月30日。2014年5月1日前,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認定為工傷的,其工傷醫療待遇由省社會保險事業局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其他待遇仍由用人單位按原渠道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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