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傷保險待遇2017
今年的上海工傷保險待遇具體是怎樣的?鑒于很多人都不太清楚,下面搜集了詳細的內容,歡迎瀏覽!
上海工傷保險待遇2017
序號 | 工傷保險待遇 | 計算標準或要求 | 待遇標準 |
1 | 工傷醫療和康復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 要符合國家和本市的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康復服務項目、康復診療規范 | 憑票據按實結算 |
2 | 住院伙食補助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 20元/天 | 住院天數×20元/天 |
3 | 交通食宿費標準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 需到外省市就醫的食宿費按150元/天計算,交通費按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核準的交通工具乘坐費用實報實銷 | 按標準憑票據結算 |
4 | 輔助器具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 要符合國家和本市輔助器具配置項目和標準 | 按實結算 |
5 | 停工留薪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 | 一般不超過12個月,經鑒定委員會確認,可延長12個月 | 薪資待遇不變,按員工負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且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需護理的由用人單位負責。 |
6 | 生活護理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按月支付) |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 保底3250元/月 |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 保底2600元/月 | ||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 保底1950元/月 | ||
7 | 勞動能力鑒定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 初次鑒定或再次鑒定改變初次鑒定結論的 | 再次鑒定維持原結論的,申請人承擔 |
8 |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 一級傷殘 | 27個月本人工資且不低于3896*24 |
二級傷殘 | 25個月本人工資且不低于3896*22 | ||
三級傷殘 | 23個月本人工資且不低于3896*20 | ||
四級傷殘 | 21個月本人工資且不低于3896*18 | ||
五級傷殘 | 18個月本人工資且不低于3896*16 | ||
六級傷殘 | 16個月本人工資且不低于3896*14 | ||
七級傷殘 | 13個月本人工資且不低于3896*12 | ||
八級傷殘 | 11個月本人工資且不低于3896*10 | ||
九級傷殘 | 9個月本人工資且不低于3896*8 | ||
十級傷殘 | 7個月本人工資且不低于3896*6 | ||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提出離職或七至十級勞動合同期滿終止 | 五級傷殘 | 18個月社平工資 | |
六級傷殘 | 15個月社平工資 | ||
七級傷殘 | 12個月社平工資 | ||
八級傷殘 | 9個月社平工資 | ||
九級傷殘 | 6個月社平工資 | ||
十級傷殘 | 3個月社平工資 | ||
9 |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 五級傷殘 | 18個月社平工資 |
六級傷殘 | 15個月社平工資 | ||
七級傷殘 | 12個月社平工資 | ||
八級傷殘 | 9個月社平工資 | ||
九級傷殘 | 6個月社平工資 | ||
十級傷殘 | 3個月社平工資 | ||
10 | 傷殘津貼(按月支付)一至四級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五至六級難以安排工作的才支付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支付 | 一級傷殘 | 本人工資的90%且不低于5850元 |
二級傷殘 | 本人工資的`85%且不低于5530元 | ||
三級傷殘 | 本人工資的80%且不低于5200元 | ||
四級傷殘 | 本人工資的75%且不低于4880元 | ||
五級傷殘 | 本人工資的70%或安排工作 | ||
六級傷殘 | 本人工資的60%或安排工作 | ||
11 |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 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2017年全國標準:672320元 |
12 | 喪葬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 6個月上年度本市社平工資 | 2017年上海標準39024元 |
13 | 供養親屬撫恤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 配偶:死者月平均工資的40%;其他親屬:死者月平均工資的30%;孤寡或孤兒:上述標準增加10%, | 配偶和其他親屬最低1246元/月孤寡或孤兒最低1332元/月 |
與其他賠償關系 |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的,由第三人支付工傷醫療費用。第三人不支付工傷費用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人員或者其近親屬在獲得第三人賠償后,還可以由用人單位或者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停工留薪工資補差、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等工傷保險待遇。 | ||
注:本表中的數字均為上海2017年標準,按照2016年度社會平均工資6504元/月計算。 | |||
本人工資的定義:是指工傷人員因工作遭受傷害或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的,按照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0%的,按照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
為保障工傷人員和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上海市從4月1日開始,對2016年12月31日前發生工傷致殘或因工死亡人員的工傷保險三項待遇標準進行調整。兩項標準涉及工傷人員本人,一項標準涉及因工死亡人員的供養親屬。
一是工傷致殘一級至四級人員享受的傷殘津貼,在目前享受待遇標準的基礎上進行調整:致殘一級的,增加500元/月;致殘二級的,增加480元/月;致殘三級的,增加450元/月;致殘四級的,增加420元/月。
二是生活不能自理工傷人員的生活護理費,在目前享受待遇標準的基礎上也進行了調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28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22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70元/月。
三是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也同時進行調整,在目前享受待遇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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