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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工傷保險繳費比例詳解
哈爾濱工傷保險繳費比例為多少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相關資訊吧!
哈爾濱工傷保險繳費比例:
1、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和主要經營生產業務等情況,分別確定各用人單位的行業風險類別。
2、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將行業劃分為3個類別:一類為風險較小行業,二類為中等風險行業,三類為風險較大行業。三類行業分別實行3種不同的工傷保險繳費率。
3、不同工傷風險類別的行業執行不同的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各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對應的全國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為,一類至八類分別控制在該行業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
4、用人單位屬一類行業的,按行業基準費率繳費,不實行費率浮動,用人單位屬二、三類行業的,費率實行浮動。
溫馨提示:
1、工傷保險費用是由單位繳納,非個人繳費。
2、用人單位的初次繳費費率,按行業基準費率確定,以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1-3年浮動1次。
3、具體的分類及繳納費率情況請咨詢當地的社保機構。
延伸閱讀:哈爾濱市工傷人員傷殘津貼標準調整
日前,記者從哈爾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獲悉,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黑龍江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的通知》要求,哈市對參加哈爾濱市市級統籌工傷人員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進行調整。
據了解,2015年12月31日前,經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為一至六級傷殘并領取傷殘津貼的工傷職工;已經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屬于本次調整范圍,自2016年1月1日起予以調整。
據介紹,本次調整是在工傷人員目前享受傷殘津貼的基礎上進行。一級工傷職工每人每月增加405元;二級工傷職工每人每月增加390元;三級工傷職工每人每月增加375元;四級工傷職工每人每月增加360元;五級工傷職工每人每月增加345元;六級工傷職工每人每月增加330元。1996年10月1日前發生工傷的因工負傷人員,在前款調整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其生活護理費標準調整到哈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和30%。
符合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條件的,其撫恤金按照下列標準執行。工亡職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60元;其他近親屬每人每月增加120元;鰥寡孤獨或者孤兒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調整后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低于哈市最低生活標準的,補足到哈市最低生活標準。
哈爾濱工傷保險繳費時間:
工傷保險繳費申報是指繳費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攜帶有關資料,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數額。包括以下內容:
(一)繳費單位在申報應繳納數額,繳費單位應在每月15日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報送工傷保險費申報表以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材料。
(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繳費單位報送報申報表和有關材料。
對繳費單位申報資料齊全,繳費費率符合規定,填報數量關系一致的申報表簽章核準;對不符合規定的申報表提出審核意見退繳費單位修正后再次審核。
(三)繳費單位必須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準其繳費申報后的3日內繳納工傷保險費。
(四)工傷保險費實行全額申報,全額繳納,對未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或未及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的,要追繳費款,并加收滯納金。
哈爾濱工傷保險賠償流程:
一、工傷報告程序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在工傷保險機構投了工傷保險的才有這個程序。
單位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
二、工傷認定程序
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工傷(亡)事故進行調查確定是否屬工傷的程序,這是一般工傷必走第一步。但用人單位書面認可為工傷的,又沒有投工傷保險的情況下,可以不走這一程序。
注意工傷認定的兩個時間:單位沒有提起工傷認定的,工傷者一定要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部門提出申請。社保經辦機構調查認定后,書面通知單位及傷者。
三、工傷鑒定程序
工傷鑒定是在申請工傷鑒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即走完工傷認定程序后),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后,由縣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對其進行的評定傷殘等級的行為。廣義的工傷鑒定包括勞動能力鑒定和致殘等級鑒定。窄義的工傷鑒定指致殘等級鑒定。
四、協商賠償程序
工傷鑒定以后,就可以依據鑒定的標準計算出賠償數額了。單位投了工傷保險的,就直接由國家工傷保險機構依據標準發放工傷保險待遇。沒有投保的(特指在工傷保險機構投保),則依據標準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
五、勞動仲裁程序
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不了的,則可以依據勞動仲裁法規提起仲裁程序。
六、法院審理程序
對勞動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七、執行程序
仲裁或者判決生效后,用人單位不支付賠償費的,則可以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向法院執行局提起執行申請,由法院執行。
八、申訴程序
對生效判決不服的,則可以申請啟動再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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