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工傷相關指南
交通事故工傷的情形有哪些,認定需要什么材料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交通事故工傷相關指南
一、交通事故工傷的情形有哪些
新修改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6項規(guī)定: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受傷的;第十六條規(guī)定,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從修改內容可以看出,新的《工傷保險條例》擴大了上下班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可以認定為工傷的范圍,并且縮小了不可認定為工傷的范圍。
相對于民事?lián)p害賠償而言,工傷保險具有特殊的優(yōu)點:工傷保險實行用人單位無過錯責任,并且不考慮勞動者是否有過錯,主要發(fā)生工傷,工傷保險經(jīng)辦機構就應給予全額賠償。如果勞動者遭受工傷,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的,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賠償責任。例如職工因工出差遇到交通事故,工傷職工雖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對交通肇事負有責任的第三人仍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二、交通事故工傷認定要什么材料
(一)受害人身份證復印件及個人申請(寫明事故經(jīng)過和所受傷害情況,包括時間、地點、現(xiàn)場證人及用人單位對傷害事故是如何處理的,是否報送安全生產(chǎn)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及事故結案情況)。
(二)二人以上證人證言、身份證明及身份證復印件(事發(fā)第一現(xiàn)場證人的所見所聞)
(三)受傷害人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勞動合同、工作證、押金條等)
受傷害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勞動關系發(fā)生爭議的,當事人應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確定勞動關系,依法定程序處理勞動爭議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的時限內。
(四)用人單位的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查詢證明;個人申請應提供用人單位情況:用人單位全程,詳細地址,郵政編碼,聯(lián)系方式;工商注冊機關名稱;法人代表姓名,聯(lián)系方式
(五)受傷害人的初診病歷、住院病歷、診斷證明或職業(yè)病診斷證明書
(六)受傷害人委托他人申請的,提供授權委托書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證明
(七)全部報送認定材料須為a4紙,有復印件的須提供原件由勞動部門進行審核
(八)提交上述材料后,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申請工傷認定。
(九)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交通事故須出具交通管理部門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企業(yè)內發(fā)生的交通事故須出具企業(yè)車輛管理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在履行工作職責中被人毆打致殘者,須出具公安部門或法院的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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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難的三種情形
情形一:超過退休年齡
2010年9月中旬,45歲的劉女士來到一家幼兒園食堂工作。2015年4月23日,劉女士在清理壓面機時,右手食指和中指被壓面機壓傷。隨后,劉女士被送入醫(yī)院救治。因劉女士的中指末節(jié)皮膚軟組織缺損,需要植皮1.5平方厘米,而且需要住院治療20天。
出院后,劉女士受傷的兩根手指已經(jīng)不能恢復到從前,影響她的正常生活。2015年9月,該幼兒園將劉女士辭退,且該幼兒園沒有給劉女士繳納三險,也未與她簽過書面勞動合同,并拒絕按照“工傷”賠償劉女士相關費用。劉女士遂起訴至法院,請求判處雙方自2010年9月至2015年9月存在勞動關系。
【法官釋法】
法院認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法院經(jīng)查明后認定,劉女士自2010年9月中旬到該幼兒園食堂工作,劉女士和幼兒園之間已經(jīng)建立了勞動關系。2015年2月16日,劉女士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依法享受養(yǎng)老保險待遇,她與該幼兒園的勞動關系終止。最后,法院判決劉女士與該幼兒園2010年10月至2015年2月16日存在勞動關系。
情形二:超過申訴時效
從2010年10月27日開始,張先生在一家金屬結構廠工作。2014年12月5日,張先生在工作中不慎受傷。用人單位雖然承認張先生“因工”受傷的事實,但是一直沒有進行工傷認定。2015年12月4日,張先生向其所在區(qū)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了申請確認他與該金屬結構廠存在勞動關系。2016年3月22日,該委裁決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2016年4月25日,張先生向其所在區(qū)人保局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區(qū)人保局認為,張先生提交的工傷認定申請已超過時效,不符合工傷保險相關規(guī)定,最終,區(qū)人保局沒有受理張先生的工傷認定申請。張先生以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處該區(qū)人保局受理張先生的工傷認定申請。
【法官釋法】
本案主要爭議焦點在于,張先生申請工傷的時間是否超過了法定申請時間。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用人單位未按規(guī)定提出工商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tǒng)籌地區(qū)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規(guī)定。解決勞動爭議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內。張先生于2014年12月5日受傷,至2016年4月25日提交工傷認定申請,扣除依法確認勞動關系的時間,已超過1年的申請時效。最終,法院駁回了張先生的訴訟請求。
情形三:工作時被打傷
馮先生和郭先生在同一家公司上班。這天,一大早剛上班,馮先生和另一名同事在熱熱鬧鬧地討論電視和網(wǎng)上新聞,聲音特別大,影響了郭先生的正常工作。于是,他讓馮先生小聲點兒。聽了郭先生的話以后,馮先生二話沒說,朝著郭先生就是一頓亂打。
經(jīng)醫(yī)院診斷,郭先生傷勢較為嚴重,鼻骨骨折、上頜骨額突骨折,肋骨也受了傷。郭先生遂向其所在區(qū)人保局提出了工傷認定申請,但是,人保局對其申請不予認定。郭先生遂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處人保局撤銷被訴決定書及被訴復議決定書。
【法官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guī)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侗本┦泄J定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區(qū)、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guī)定時,“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考慮該傷害屬于職工在工作中因他人不服從其履行工作職責的管理行為而受到暴力侵害造成傷害,且該暴力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具有因果關系。職工因情感、恩怨等與履行工作無關原因遭受暴力侵害的,可考慮不屬于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的傷害。
本案中,郭先生與其同事馮先生因說話聲音大小問題產(chǎn)生爭執(zhí)后被打傷,郭先生所受暴力傷害與履行自身的工作職責無關,不屬于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情形。最終,法院駁回了郭先生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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