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州辦理工傷保險流程
撫州辦理工傷保險流程:一是接收材料;二是審核;三是復核,四是結算,五是簽批,六是待遇支付。
撫州辦理工傷保險流程:
1.接收材料。各縣(市)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每月1-5日接收參保單位和職工提交的工傷保險待遇申報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初步檢查。對工傷職工工傷認定、鑒定和繳費情況進行審核,不符合報銷條件的講明原因,當場退回;如提交的材料不完整,講清需補充的材料。對符合接收條件的材料,在《工傷保險待遇報銷接收材料登記表》進行登記,定期將現金報銷材料移交市社保局工傷生育保險處初審人員。
2.審核。初審、復審工作人員逐項核對報送材料并錄入《濟南市工傷保險待遇結算單》,其中工傷醫療費用明細應錄入工傷醫療審核撥付系統,并打印《工傷保險醫療費用現金報銷結算單》。
3.復核。醫保監督處對工傷保險待遇支付進行復核,復核無異議的,;鸸芾硖幹Ц叮瑥秃擞挟愖h的,退回工傷保險處重新審核。
4.結算。工傷生育保險處對復審完畢的材料進行結算,打印《濟南市工傷保險待遇支出過錄表》、《濟南市工傷保險待遇匯總表》。
5.簽批。工傷生育保險處每月20日前將《濟南市工傷保險待遇支出總過錄表》、《濟南市工傷保險待遇支出匯總表》報分管局長審簽后,移交基金管理處,由基金管理處報局長簽批。
6.待遇支付。基金管理處每月21日從工傷保險審核撥付系統中調取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復核確認的現金報銷過錄信息,與工傷生育保險處報送的《濟南市工傷保險待遇支出過錄表》、《濟南市工傷保險待遇匯總表》進行核對,數據一致的,基金管理處負責人對網銀制單、復核員進行待遇支付授權后進行撥付;不一致的,將系統數據與業務表單退回上一環節查找原因。
撫州工傷保險繳費時間:
工傷保險繳費申報是指繳費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攜帶有關資料,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數額。包括以下內容:
(一)繳費單位在申報應繳納數額,繳費單位應在每月15日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報送工傷保險費申報表以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材料。
(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繳費單位報送報申報表和有關材料。
對繳費單位申報資料齊全,繳費費率符合規定,填報數量關系一致的申報表簽章核準;對不符合規定的申報表提出審核意見退繳費單位修正后再次審核。
(三)繳費單位必須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準其繳費申報后的3日內繳納工傷保險費。
(四)工傷保險費實行全額申報,全額繳納,對未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或未及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的,要追繳費款,并加收滯納金。
撫州工傷保險賠償范圍: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二)醉酒導致傷亡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十九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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