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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州市調整工傷保險費率
撫州市調整工傷保險費率:一類0.3%,二類0.6%,三類0.9%,四類1.1%,五類1.3%,六類1.5%,七類1.8%,八類2.1%。
撫州市調整工傷保險費率
為推進撫州市工傷保險基金征繳工作,增強我市工傷保險基金抵御風險能力,更好地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上級文件精神,我市對工傷保險費率政策作出調整完善,主要內容包括:
一、確定我市用人單位適用的行業分類
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將我市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劃分為一類至八類。
二、確定我市工傷保險基準費率標準
其中:一類0.3%,二類0.6%,三類0.9%,四類1.1%,五類1.3%,六類1.5%,七類1.8%,八類2.1%。
三、明確我市工傷保險費率浮動規定
按照工傷保險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籌資原則,各縣(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根據當地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在全市統一的工傷保險基準費率標準基礎上,通過工傷保險費率浮動辦法確定各個行業或繳費單位的費率檔次。
四、提出進一步提高我市工傷保險基金統籌層次的要求,適時實行我市工傷保險基金市級統收統支管理。
撫州工傷保險賠償流程:
一、工傷報告程序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在工傷保險機構投了工傷保險的'才有這個程序。
單位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
二、工傷認定程序
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工傷(亡)事故進行調查確定是否屬工傷的程序,這是一般工傷必走第一步。但用人單位書面認可為工傷的,又沒有投工傷保險的情況下,可以不走這一程序。
注意工傷認定的兩個時間:單位沒有提起工傷認定的,工傷者一定要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部門提出申請。社保經辦機構調查認定后,書面通知單位及傷者。
三、工傷鑒定程序
工傷鑒定是在申請工傷鑒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即走完工傷認定程序后),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后,由縣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對其進行的評定傷殘等級的行為。廣義的工傷鑒定包括勞動能力鑒定和致殘等級鑒定。窄義的工傷鑒定指致殘等級鑒定。
四、協商賠償程序
工傷鑒定以后,就可以依據鑒定的標準計算出賠償數額了。單位投了工傷保險的,就直接由國家工傷保險機構依據標準發放工傷保險待遇。沒有投保的(特指在工傷保險機構投保),則依據標準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
五、勞動仲裁程序
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不了的,則可以依據勞動仲裁法規提起仲裁程序。
六、法院審理程序
對勞動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七、執行程序
仲裁或者判決生效后,用人單位不支付賠償費的,則可以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向法院執行局提起執行申請,由法院執行。
八、申訴程序
對生效判決不服的,則可以申請啟動再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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