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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廈門機關單位人員工傷保險政策
廈門市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都被納入工傷保險,自今年1月1日起執行。昨日,廈門市人社局正式發布這一消息。省部屬駐廈機關和參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可參照文件精神參加廈門市工傷保險。
參保單位應于本月完成參保登記
據悉,10月1日至10月31日為工傷保險參保單位的參保登記期,各參保單位應當于11月1日前到地稅部門完成工傷保險參保登記,并自今年10月起按月繳納工傷保險費。
參保單位職工在今年1月1日至今年9月30日期間發生工傷的,視同參保。
依照政策,參加工傷保險后,職工個人不繳費,工傷保險費由參保單位按時繳納。機關和參公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所需資金由同級財政予以安排,繳費費率按照廈門市工傷保險費率有關規定執行。機關和參公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以及工傷保險待遇均按照工傷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工傷職工待遇不能重復享受
需要注意的是,參保單位工傷職工因組織調動原因變更工作單位的,不享受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待遇,其應當由原工作單位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由接收單位負責。
對同時符合工傷保險規定與機關事業因公傷殘規定相對應等級待遇享受條件的工傷職工,堅持遵循“不重復享受”的原則進行待遇發放。
即工傷保險待遇中的喪葬補助金、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輔助器具配置費等項目,與民政撫恤待遇中發放對象和用途相同的項目不能重復享受。
老工傷人員參保前待遇不追補
本通知實施前,即今年1月1日前,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已按照工傷發生時的原有關規定確定為工傷的,作為老工傷人員同步納入工傷保險。
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時,不作費用清償,參保前的各項待遇不予追補。已經按照原有關規定享受的優撫待遇,按原標準、從原資金來源渠道支付。參保單位已經通過一次性支付補償金等辦法解決工傷問題的老工傷人員,其老工傷待遇不再納入工傷保險。
數據廈門已有183萬職工參加工傷保險
此前,廈門工傷保險已覆蓋了全市所有企業、非參公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截至2015年末已有183萬職工參加廈門市工傷保險。
也就是說,在廈門市具有穩定勞動(人事)關系的用人單位中,只有機關和參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未參加工傷保險。
廈門市人社局有關負責人表示,隨著廈門市機關和參公事業單位參加工傷保險政策的出臺,進一步健全了廈門社會保障體系。今后,機關和參公事業單位職工遭受工傷后,能夠享受與企業等參保職工同等的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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