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016年調整工傷人員供養親屬工傷保險定期待遇政策
北京2016年調整工傷人員供養親屬工傷保險定期待遇政策是什么?下面就跟著小編一起看看具體的通知吧!
關于北京市2016年調整工傷人員
和工亡人員供養親屬工傷保險定期待遇的通知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相關單位:
為保障工傷人員和工亡人員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經市政府批準,決定對工傷人員和工亡人員供養親屬工傷保險定期待遇進行調整。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本次調整范圍為2015年12月31日前享受傷殘津貼待遇的工傷人員(不包括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享受生活護理費待遇的工傷人員、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員供養親屬。
二、調整標準
(一)一至四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的調整,根據傷殘等級每人每月分別增加:一級傷殘410元,二級傷殘390元,三級傷殘370元,四級傷殘350元。
(二)工亡人員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每人每月增加180元。
(三)生活護理費的調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護理費低于3543元的,調整到3543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護理費低于2834.4元的,調整到2834.4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護理費低于2125.8元的,調整到2125.8元。
(四)用人單位未安排工作的.五、六級工傷人員,用人單位應當為其增加傷殘津貼,每人每月增加額不得低于180元。
三、調整工傷保險定期待遇所需費用,參加北京市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用人單位,因工致殘一至四級的由工傷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未參加社會統籌和因工致殘五、六級的,由用人單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四、根據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享受或比照工傷待遇處理的人員,參照本通知執行,所需經費由用人單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五、工傷人員傷殘津貼和工亡人員供養親屬撫恤金調整,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
六、生活護理費調整,自2016年7月1日起執行。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6年8月9日
相關解讀
為保障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及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工傷人員及工亡人員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
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經北京市政府批準,決定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及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工傷人員及工亡人員供養親屬的工傷保險定期待遇進行調整。
傷殘津貼和供養親屬撫恤金自2016年1月1日起調整,生活護理費自2016年7月1日起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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