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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吉林省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處罰原則

        時間:2022-05-31 14:36:02 工傷保險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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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處罰原則

          吉林省人社廳專家深入到長春市朝陽區開展工傷保險集中宣傳日宣傳活動,現場解答市民有關工傷保險方面的問題。比如,吉林省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該怎么處罰呢?下面小編就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

          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該如何處罰?

          答:用人單位按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建筑業以什么形式參加工傷保險?如何繳費?

          答:建筑施工企業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針對建筑行業特點,建筑施工企業對相對固定的職工,應按用人單位參保辦法參加工傷保險;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辦法參保的建筑項目使用的建筑業職工特別是農民工,按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

          按用人單位參保的建筑施工企業應以工資總額為基數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以建設項目為單位參保的,根據《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實施意見》(吉人社聯字〔2015〕23號),按照項目工程總造價的0.85%。為基準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

          哪些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

          答: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4.患職業病的;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享受哪些待遇?

          答:職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需要暫停工作接受治療,繼續享受原工資福利待遇的期限。職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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