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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調整工傷保險費率
青海省調整工傷保險費率,繳費平均費率下降
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6日對外透露,該省決定從2015年10月1日開始調整現行工傷保險費率政策。
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適時適當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精神,為使工傷保險費率政策更加科學、合理,適應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經青海省政府批準,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青海省財政廳印發《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據介紹,青海省工傷保險費率調整遵循“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總體原則。調整主要取決于各統籌地區基金結余存量,不搞“一刀切”。對于當期收不抵支或累計結余不足的地區,授權在全省基準費率的基礎上確定本地區的行業費率標準,可上浮120%-150%。對收支平衡,基金結余較大的統籌地區嚴格按照全省統一確定的基準費率執行,今后可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適時上浮或下浮用人單位繳費費率。通過調整費率,在保障參保職工工傷待遇的前提下,逐步消化過多的基金存量,將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余控制在合理水平,促進基金的良性運行。費率調整后全省工傷保險基金略有結余,具有較強的保障能力和抗風險能力。
《通知》將工傷保險行業風險類別由原來的三類調整劃分為八類,全省八類行業統一實行八種不同的工傷保險基準費率,分別為該行業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2%、0.4%、0.7%、0.9%、1.1%、1.3%、1.6%、1.9%。此次調整費率,使全省工傷保險繳費平均費率由0.89%下降至0.79%,下降了0.1個百分點,預計全年可減少參保單位繳費近3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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