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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
河南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根據最新規定,參保單位在基準費率基礎上,可進行浮動。屬于一類行業的,可向上浮動至120%、150%;屬于二至八類行業的,可分別向下浮動至80%、50%,也可向上浮動至120%、150%。
了解到,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聯合制定了《省直工傷保險浮動費率暫行辦法》,今后,工傷保險浮動費率每兩年調整一次,執行時間為調整年度的1月1日。
根據最新規定,參保單位在基準費率基礎上,可進行浮動。屬于一類行業的,可向上浮動至120%、150%;屬于二至八類行業的,可分別向下浮動至80%、50%,也可向上浮動至120%、150%。
根據規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可對參保單位2015-2016年度的費率執行情況進行浮動調整,以后每兩年調整一次,執行時間為調整年度的1月1日。參保單位繳費不滿一個自然年度的,不實行費率浮動。
另外,用人單位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期的工傷保險費率不得下浮,其中包括:一次性因工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重傷50人以上的;無故不按時交納工傷保險費的。
政策還規定,職工與原參保單位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在其他單位工作時發生工傷的,由實際用工單位承擔浮動費率責任;職工屬于勞務派遣單位的輸出人員,在勞務輸出期間發生工傷的,由勞務派遣單位承擔浮動費率責任;職工被借調期間發生工傷的,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浮動費率責任。職工在退休后被診斷或鑒定為職業病的,由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中明確的參保單位承擔浮動費率責任。
拓展閱讀:
河南省工傷保險中心發出通知,2015年10月1日起,全省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本次調整將按國家人社部統一部署執行,旨在適時適當降低社保費率,使得工傷保險費率政策更加科學、合理。
新政規定,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將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劃分為一類至八類。不同工傷風險類別的行業執行不同的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各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對應的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為:一類至八類分別控制在該行業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
今后,工傷保險通過費率浮動的辦法確定每個行業內的費率檔次。一類行業分為三個檔次,即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向上浮動至120%、150%,二類至八類行業分為五個檔次,即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分別向上浮動至120%、150%或向下浮動至80%、50%。
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全省各地可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合理確定本地區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具體標準,并征求工會組織、用人單位代表的意見,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確定其工傷保險費率,并可依據上述因素變化情況,每一至三年確定其在所屬行業不同費率檔次間是否浮動。對符合浮動條件的用人單位,每次可上下浮動一檔或兩檔。統籌地區工傷保險最低費率不低于本地區一類風險行業基準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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