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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連續10年調整提高工傷保險待遇
為切實保障工傷職工和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水平,從今年1月1日起,云南省再次調整提高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我省建立了工傷保險長期調待機制,自2006年起,已連續10年調整工傷保險待遇。
傷殘津貼按等級上調180元至220元
今年傷殘津貼的調整對象為: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的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已領取職工基本養老金或退休金的工傷退休人員不享受工傷津貼的調整),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的五至六級工傷職工。此次調整的標準為:一級每人每月增加220元,二級每人每月增加200元,三級每人每月增加190元,四級每人每月增加180元;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的五至六級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的傷殘津貼按所在單位在職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同步提高,傷殘津貼發放金額不得低于統籌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平均工資負增長的,傷殘津貼不降低,調整后達不到統籌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到最低工資標準。
生活護理費按等級增加100元至150元
今年生活護理費的調整對象是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領取生活護理費的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完全護理依賴(含已領取生活護理費的一級傷殘職工)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大部分護理依賴(含已領取生活護理費的二級傷殘職工)每人每月增加120元;部分護理依賴(含已領取生活護理費的三至四級傷殘職工)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供養親屬撫恤金每人每月增加90元
2014年12月31日前,按照《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范圍規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8號),符合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工亡職工供養親屬,若已領取職工基本養老金的,不再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今年調整的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為每人每月增加90元。
據了解,按照《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工傷職工和供養親屬待遇的通知》(云人社發〔2015〕99號)的有關規定,2014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作出并生效的傷殘等級或生活護理等級鑒定結論的工傷職工,與此同時被認定為工亡情形的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調整。從2012年1月1日起參加工傷保險的統籌管理的公務員和參公管理單位領取長期待遇的工傷職工、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調整,但不得雙重享受工(公)傷待遇。已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工傷職工及供養親屬,調待費用由各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承擔;未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依照相關政策法規由用人單位承擔調待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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