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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工傷賠償私了協議有效嗎?
工傷賠償私了協議是否有效?
工傷問題一直是勞動關系的熱點和難點。有數據顯示,涉及工傷的勞動爭議案件已經占到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三成以上。隨著工傷認定政策的寬泛化,工傷爭議案件呈現出不斷上升的趨勢。其中,很多受了工傷的勞動者因為種種原因,選擇私了,有的還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工傷私了協議。那么,私了后病情加重怎么辦?私了協議是否有效?記者對此進行了采訪。
為何會出現私了協議?
職工在發生工傷事故后,選擇私了的情況在現實中十分普遍。據《建筑業農民工勞動保護與工傷維權調研報告》數據顯示,有89%的工傷工人遭遇了拒賠,67.1%的工傷工人最后接受了私了的方式。
老吳是一名受過工傷的建筑業農民工。2011年夏天,他在北京市海淀區溫泉鎮某建筑工地工作。僅當年4月~7月,這個工地發生了10多起事故。無論是開發商還是建筑總承包單位,沒有對其中一人主動提出過工傷認定,只有3人走上了個人申報工傷認定的維權路,最后成功維權且拿到賠償的,僅有老吳一人,其他人大多選擇私了解決。
石家莊市工傷職業病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張士謙律師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由于現行勞動爭議處理制度規定不夠簡單、靈活,特別是關于工傷賠償程序規定必須先確認勞動關系、再經過工傷認定、而后是勞動能力鑒定、再經勞動仲裁,對裁決不服方可向法院起訴等。即便是一個簡單的工傷賠償案件,整個程序下來也要一年以上的時間,若碰上復雜的案件可能要拖上幾年;勞動者因為上訴太累只好望而卻步,不得不私下與用人單位簽訂賠償協議,放棄部分(有的甚至是大部分)應有的待遇。
此外,不少用人單位特別是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為了逃避工傷賠償責任,常常會采取脅迫或者利誘等方式要求與勞動者簽訂一份工傷補償協議,承諾賠給勞動者一些錢,但要勞動者放棄索賠的權利和部分應有的待遇。
“職工法律意識淡薄也是重要原因。一些職工不了解勞動法律法規所賦予自己的合法權益,更不知如何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有的貪一時之利與用人單位私下簽訂工傷賠償協議。”張士謙律師說。
私了后病情加重怎么辦?
鄭某是一家私營飯店的員工,2014年12月,他在搬運液化氣罐時不慎被砸傷膝關節,經醫院搶救治療后,飯店老板找到鄭某私下協商給付一筆錢了事,雙方同意。就此,飯店老板付給鄭某3000元,雙方簽訂了一次性處理協議書,并解除勞動合同。
然而,鄭某回家后不到一個月,膝關節股骨頭壞死,又住進醫院治療,共花了1.5萬余元。鄭某找到飯店老板要求報銷治療費用,但飯店老板表示,雙方已經在自愿的基礎上簽訂了工傷賠償協議,承諾一次性補償,因此不同意報銷。
張士謙律師告訴記者,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因工負傷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治療工傷所需的掛號費、住院費、醫療費、藥費等可以報銷;住院治療期間享受伙食補助費;停工留薪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標準為職工本人受傷前12個月內平均月工資收入;停工留薪期滿經評為殘疾后,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等一系列傷殘待遇。
他表示,本案中,私營飯店老板在鄭某發生工傷后,不按上述法律政策規定執行,而是一次性支付3000元就不管不問,嚴重侵犯了鄭某的合法權益。
“國家工傷保險法律政策具體規定待遇項目的標準,就是為了切實保障勞動者權益。因此,盡管雙方私下達成了協議,并且簽字同意,但是鄭某在沒有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等情形下,不清楚自己應得的工傷待遇,根據此協議鄭某獲得的工傷待遇與依法應得的工傷待遇相差甚遠,顯失公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的規定,可以請求撤銷。”張律師說。
工傷私了協議是否有效?
何某是一家安裝公司的女職工,2014年11月,她在工作時不慎受傷,經醫院診斷為:右手拇指開放性粉碎性骨折、右手拇指屈伸肌腱斷裂。住院時,公司與何某簽訂一份《工傷補償協議書》,約定“一次性賠付1萬元,以后發生的有關工傷的任何事情與公司無關,概不負責”。不久后,何某做了傷殘鑒定,被確定為九級傷殘。這樣,何某所受工傷損失依法應為4萬余元。隨即何某要求增加賠償數額,但公司以賠償協議已履行完畢為由,拒絕再次賠付。
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簽訂的私了協議是否有效呢?北京市道成律師事務所馬晶晶告訴記者,《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勞動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可見,法律允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解決工傷賠償事宜。但對于職工受傷后,在醫療期間的私了協議是否有法律效力的問題,我國法律目前沒有明確的規定。但當事人對協議有異議提起訴訟的、法院應根據實際情況,結合公平原則與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作出判斷。”馬晶晶說。
三種情況下協議無效
她告訴記者,在以下三種情況下工傷賠償私了協議無效:在未經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之前,就對是否認定工傷和勞動能力等級做出協議的;存在顯失公平、重大誤解,甚至是在用人單位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情況下簽訂的,違背了勞動者真實意思表示的;違反了工傷保險條例對工傷事故的管理制度,而且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的目的。
馬晶晶認為,上述何某與安裝公司簽訂的私了協議中注明:“以后發生的有關工傷的任何事情與公司無關,概不負責”這一條款,是違反有關勞動法規的,屬無效民事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由于過錯侵害了他人的人身安全,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合同法》的第五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對于追索勞動報酬、養老金、醫療費及工傷保險待遇、經濟賠償金及其他相關費用等案件,給付數額不當的,人民法院予以變更’的規定,何某可以申請仲裁或法院起訴,追要應該得到而沒有得到的另外3萬元。”馬晶晶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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