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掖公租房有哪些申請條件及買賣政策
張掖公租房申請條件
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收到廉租住房保障申請材料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查驗核實。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材料齊備的,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應當提出審核意見,向申請人發放受理憑證,并將全部申請材料送交所屬的區民政部門。
1、申請人已取得當地非農業常住戶口;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在當地無房(含無自有房產、租住公房和工作單位安排的臨時住房,下同)或所擁有的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積低于戶36平方米或人均12平方米的家庭。
4、申請時沒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區民政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在6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家庭的收入、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證明文件或其他證件、證明以及是否屬于重點優撫對象進行審核。申請人為殘疾人的,需會同區殘疾人聯合會對殘疾人證進行審核,出具審核意見,并將全部申請材料送交區建設局。
區建設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在6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家庭住房情況進行審核,出具審核意見,并將全部申請材料送交市房產管理局。
張掖公租房的買賣政策
《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已率先向社會公布,今年公租房保障對象新增三大群體,包括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職工引進的技術人才、符合條件的外來務工人員。
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實行政府指導價,并應對不同群體實施級差化租金;在投資主體方面,鼓勵社會資金參與公租房建設,并制定了包括稅收在內的優惠政策。公租房保障對象新增三大群體外來務工人員首次列入公租房保障群體的外來務工人員,可以單獨申請公租房,若全家都在本區居住,則以家庭為申請單位。每個申請家庭原則上以有正式工作的外來務工人員作為申請人,其他家庭人員作為共同申請人。
公租房買賣政策指出,申請公租房的外來務工人員,必須滿足以下條件:根據市外來務工人員積分落戶相關規定達到一定分數線;申請人及其配偶、父母、未婚子女在市內無私有房產且用工單位未安排住房或未租住公房;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人的家庭成員在申請日之前3年內沒有在市購買、出售房產或以其他方式轉移房產。首次申請公租房的租賃期限為3年。
申請公租房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要滿足以下條件:具有城鎮戶口;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市均無自有住房或租住政府公房,雖自有住房或租住公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在市沒有按房改政策購買過公有住房、解困房、微利房等保障性政策住房;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申請日之前3年內沒有在市購買、出售房產或以其他方式轉移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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