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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繳公積金超過部分征個稅
昨日,廣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出通知,將下一個繳存年度的繳存基數最高上限調至15135元,繳存比例仍為5%—20%,但其中繳存基數超過9081元的職工,繳納公積金12%以上的部分要計征個人所得稅。
繳存基數最高上限升至15135元
廣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決定,今年6月至7月進行20**住房公積金年度(即20**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
繳存調整工作,所有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都要參加繳存基數、繳存比例和繳存額的調整,不得以20**年繳存基數、繳存比例與20**年無變更為由,拒絕辦理本年度的繳存調整工作。
通知要求,自7月1日起,本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由20**年職工個人月均工資總額2820元,調整為20**年職工個人月均工資總額3027元。本繳存年度的月繳存基數原則上不得超過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20**年度職工月均工資的5倍,即3027元×5=15135元。
繳存比例方面,下一個繳存年度單位及個人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均為5%—20%,具體繳存比例由單位和個人根據實際情況自行選擇。每個單位只能選擇一個單位繳存比例,個人繳存比例應當等于或高于單位繳存比例。繳存比例取整數。
據最新標準,按最高繳存基數和最高繳存比例算,在下一繳存年度中,廣州職工每月公積金繳存上限為15135×20%+15135×20%=6054元。通知還強調,繳存基數、繳存比例、職工繳存個人部分免繳確定后,在本繳存年度內不得變更。
超過12%部分征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去年聯合下發的通知指出,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廣州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在昨日下發的通知中首次明確,繳存基數超過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20**年度職工月均工資3倍的、單位及個人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分別超過12%的,按《轉發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穗財法〔20**〕63號)執行。
也就是說,今后如果職工繳存基數超過3027×3=9081元,單位及個人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分別超過12%的部分要計征個人所得稅。
困難職工個人部分可免繳
廣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指出,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需按現行政策文件要求向廣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申請,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批后再進行繳存額調整。
如果職工的繳存基數低于或等于廣州現行最低工資標準780元,單位應當按規定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經職工本人同意,職工個人部分可以不繳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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