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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
住房公積金是大家都很關注的社保問題,今天小編就準備了臨沂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臨沂市常住戶口或有效居住證明;
2、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或提取公積金后又連續繳存12個月以上,并且申請貸款時欠繳住房公積金不超過3個月;
3、在本市區域內購買、建造、大修自住普通住房(不含商住兩用房);
4、有穩定的收入來源,信用良好,具備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按時履行還款義務;
5、能夠提供公積金中心認可的抵押、質押或擔保,以及符合公積金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程序是什么?
1、借款人向公積金中心各分支機構領取并如實填報《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表》,同時附全部材料報送公積金中心審查。審查的內容主要有:借款人繳存住房公積金情況、借款用途、借款內容、貸款資信等情況;
2、公積金中心自收到貸款材料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貸款或不予貸款的決定,并通知借款人;
3、準予貸款的,由公積金中心各分支機構委托受托銀行與借款人簽訂《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辦理抵押擔保手續;
4、受托銀行向借款人發放貸款。
臨沂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2006年10月19日印發 2010年9月30日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文件)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范圍內住房公積金提取的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 臨沂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的管理。公積金中心所屬各縣區分中心、管理部和市公積金中心服務大廳(以下簡稱“分支機構”)與各受托承辦銀行具體負責辦理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業務。
第二章 提取條件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規定提供合法、有效證明的,可以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重度殘疾,并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國定居或赴港、澳、臺地區定居的;
(五)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及商業性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資收入15%的;
(七)進城務工人員或戶口在本市轄區以外的職工,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
(八)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九)正在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待遇的;
(十)本市城鎮職工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一年以上未再就業的;
(十一)職工及家庭成員因重大疾病或發生重大傷害事故導致家庭生活艱難的;
(十二)因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第五條 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以依照《繼承法》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并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六條 職工因工作調動,原則上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由原工作單位經辦人員到公積金中心各分支機構辦理賬戶轉移手續。特殊情況下,職工可憑有效證明材料直接向公積金中心各分支機構申請辦理賬戶轉移手續。新工作地單位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原工作地公積金中心可將職工賬戶暫時封存,或根據職工實際情況辦理銷戶提取住房公積金手續。
第七條 職工符合本辦法規定提取條件且尚未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應優先用于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不得以現金方式提取或將住房公積金轉移到其他城市。
第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住房公積金賬戶被依法查封、凍結的;
(二)購建、大修商住兩用房及償還商住兩用房貸款本息的;
(三)以贈與、繼承、分割、合并、交換等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權自住住房的。
第九條 職工符合一項或多項提取條件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各次提取時間應間隔一年以上,但銷戶及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 職工在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且符合銷戶條件時,本單位如有欠繳的住房公積金,職工個人若放棄單位未繳的住房公積金,須簽訂《單位欠繳住房公積金棄權書》。
第十一條 根據建設部門關于房屋修繕范圍的規定,房屋翻建是將房屋全部拆除另行設計、重新建造的工程;房屋大修是指房屋嚴重損壞、對房屋承重結構實施部分拆換、加固一次費用在該建筑物同類結構新建造價的25%以上的工程。
第三章 提取材料
第十二條 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當提供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并根據以下不同情況分別提供證明材料:
(一)購買預售商品房(含經濟適用房)的,提供已備案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及首付款收據;購買二手房的,提供《房地產買賣契約》及《契稅完稅證》;購買拆遷還建房的,提供房產管理部門印制的《拆遷還建協議書》及交房款收據;
(二)自建、翻建、大修具有產權的自住住房的,應提供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房產管理部門批準的規劃、施工文件或危房鑒定證明,房屋產權人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預算或決算及原《房屋所有權證》;
(三)離休、退休的,應提供人事、勞動部門核發的離退休證;不能提供離退休證的,應提供人事、勞動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或養老金領取證明;
(四)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重度殘疾,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應提供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市(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或醫院證明;
(五)出境定居的,應出具出境定居人員審批表,或公安機關簽發的出境定居有效證明;
(六)償還購房貸款的,應提供貸款發放銀行出具的截止申請提取日貸款余額證明。其中,償還商業性購房貸款的,還應提供借款人與貸款發放銀行簽定的商業性購房借款合同;
(七)支付房租的,應提供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或房屋租賃協議書、支付房租發票、單位或有關部門出具的家庭收入證明;
(八)進城務工人員或職工戶口在本市轄區以外并與所在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應提供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戶籍證明;
(九)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應提供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證明。屬于亡者法定繼承人的,應提供繼承人身份證、戶口簿、法定繼承證明;屬于亡者指定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應提供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經公證的指定繼承證明、身份證;
(十)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應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或勞動、工會等部門提供的其他有效證明;
(十一)本市城鎮職工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一年以上未再就業的,應提供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或《失業證》;
(十二)職工及家庭成員因重大疾病或發生重大傷害事故導致生活艱難的,應提供二級甲等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和病案、病人的醫保卡、當期治療費用發票。非職工本人患病的,還應提供婚姻證明或者親屬關系證明;
(十三)因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應提供縣(區)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突發事件證明、大額支出費用單據,職工及家庭其他成員的收入證明。
第十三條 職工符合同時申請提取配偶及直系親屬住房公積金條件的,除具備上述相應證明外,還應提供結婚證、配偶及直系親屬的身份證、戶口簿或者親屬關系證明及復印件。
第四章 提取額度
第十四條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二)、(三)、(四)、(七)、(八)、(十)項提取條件的,可以提取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本息余額,同時注銷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一)、(五)、(六)、(九)、(十一)、(十二)項提取條件不銷戶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提取金額以百元整數為單位。
職工尚未還清公積金貸款的,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應優先用于償還公積金貸款,剩余金額可提取。
第十五條 職工購建、大修自住住房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符合銷戶條件的,可提取全部存儲余額。購建住房證明材料的截止時間按以下情況確定:
(一)購買商品房(含經濟適用房、拆遷還建房),自購房合同(協議)生效之日起12個月內辦理一次提取手續;
(二)購買二手房,自《房地產買賣契約》簽定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一次提取手續;
(三)自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自施工合同或其他有效證明材料生效之日起12個月內辦理一次提取手續。
第十六條 職工購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不足的,可同時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仍不足的,在自愿資助的前提下可提取其子女或父母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但累計提取總額不能超過購建房總價款。如為拆遷還建房的,其合計提取額不能超過扣除拆遷補償款后實際發生的購房支出。
第十七條 在貸款期限內,借款人每年可以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含共同還款人。下同)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償還貸款本息。
(一)借款人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還貸須符合以下條件:
1、首次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還貸時間必須是在正常還貸6個月之后;
2、貸款期間能按月及時償還貸款本息,無拖欠、逾期等不良記錄;
3、兩次提取住房公積金還貸時間須間隔12個月以上(全部還清時除外)。
(二)根據抵押擔保方式的不同,借款人提取住房公積金還貸原則上應符合以下要求:
1、借款人采用房產抵押方式或住房置業擔保公司擔保方式取得公積金貸款且未為他人作擔保的,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之和在保留不少于3個月還貸額的基礎上,在剩余的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內提取還貸;
2、借款人采用住房公積金擔保方式取得公積金貸款的,提取住房公積金還貸后,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之和不得低于貸款余額的30%。
(三)已為他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提供擔保的借款人及擔保人,在擔保期間符合提取條件的,可提取擔保之后的住房公積金繳存額。
(四)借款人或配偶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不在公積金貸款發放地的分支機構管理的,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公積金貸款時,需公積金貸款發放地分支機構簽署《跨縣區提取住房公積金還貸通知單》,提取人執通知單及有關提取資料到公積金繳存地分支機構辦理提取及資金劃撥手續。
(五)借款人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償還公積金貸款的,由公積金中心通過銀行直接劃入借款人貸款賬戶沖抵貸款本金,不得挪作他用。特殊情況確需劃入借款人還貸存折賬戶用于歸還剩余貸款本息時,所提取的住房公積金不得超過12個月之內實際已還貸款本息額。
借款人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償還商業性購房貸款的,由公積金中心通過銀行直接劃入借款人還貸儲蓄存折賬戶。
(六)借款人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提前還清公積金貸款的,所提取額不得超過結清時的還本付息額。
借款人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提前還清公積金貸款的,應通過銀行直接劃轉沖抵貸款本金。借款人用自籌資金提前還清公積金貸款的,可憑貸款結清憑證在1個月內辦理還貸提取手續,提取的公積金劃入本人儲蓄存折賬戶。
(七)借款人的住房貸款如為組合貸款,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應優先償還公積金貸款。
第十八條 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每年可以辦理一次提取手續。計算公式為:
每年提取額=(月房租租金—月家庭工資收入×15%)×12。
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不足時,可同時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累計計算。
第十九條 職工正在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待遇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第二十條 職工及家庭成員因重大疾病或發生重大傷害事故導致生活艱難的,可憑有效證明材料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提取額不得超過個人負擔費用部分。
第二十一條 職工因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可憑有效證明材料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內的存儲余額。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二條 職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積金條件的,應填寫《臨沂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并按要求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經職工本人簽名、單位審核蓋章后,由單位公積金專管人員或職工本人持相關證明材料,向公積金中心分支機構申請辦理提取手續。
職工同時提取配偶及直系親屬住房公積金的,還應提供配偶及直系親屬單位審核蓋章的《臨沂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親屬關系證明材料。
職工如有特殊情況需他人代辦公積金提取的,應委托本單位公積金專管人員代辦,并提供委托證明。代辦人員應當提供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第二十三條 公積金中心分支機構對職工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審核無誤后,符合提取條件的,原件退還申請人,復印件公積金中心留存,同時辦理提取手續。需要核實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或不準提取的決定。準予提取的,由公積金中心分支機構完成審批和系統錄入后,在《臨沂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上加蓋審批專用章,退繳存單位一份記賬,同時開具《臨沂市住房公積金撥款委托書》,由受托銀行辦理資金劃撥手續。不準予提取的,應告知經辦人或申請人不予提取的原因。
第二十四條 職工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并出具提取證明。因特殊情況單位不能出具提取證明的,職工可憑規定的有效證明材料,直接到公積金中心各分支機構申請辦理提取手續。
第二十五條 市公積金中心對各分支機構辦理的提取業務實行備案審查制度。各分支機構將每月提取情況匯總后上報市公積金中心。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公積金中心和職工有權督促單位按規定審核職工的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并為職工出具提取證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符合條件的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七條 職工個人及所在單位、房地產開發公司或有關部門機構出具偽證套取住房公積金的,公積金中心有權追回被套取的住房公積金,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八條 單位經辦人員或職工騙取他人住房公積金、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不按規定用途使用的,公積金中心有權追回被騙取或挪用的住房公積金。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九條 公積金中心各分支機構工作人員不按本辦法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或在辦理提取過程中濫用職權、弄虛作假、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除追回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外,由市公積金中心追究直接責任人和分管負責人的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條 公積金中心接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對住房公積金提取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公積金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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