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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西寧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細則

        時間:2022-03-10 16:57:24 住房公積金 我要投稿

        西寧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細則

          西寧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具體細則如何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西寧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細則,歡迎大家閱讀,希望對你們有所幫助。

          西寧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政策體系,規范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行為,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國家七部委關于印發《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7〕258號)、住建部《關于加強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建!2010〕59號)、《西寧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寧政〔2008〕9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政府面向社會配售的經濟適用住房。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優惠政策,限定建設標準、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配售的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是指已購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的可進行買賣、繼承、轉移登記等處分住房產權的行為。

          第四條 市住房保障部門對全市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并具體負責市本級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管理工作。市發改、財政、國土等部門協同做好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上市交易管理

          第五條 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實行市場準入制度。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可按照屆時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指導價或上市成交價與原購買價差價的55%,向政府繳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取得完全產權或直接上市交易。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的起始時間,以簽訂正式經濟適用住房購房合同時間為準。

          第六條 市住房保障部門會同發改部門制定年度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指導價,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七條 已購經濟適用住房,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上市交易:

          (一)未取得合法房屋權屬證書的;

          (二)未按規定向政府繳納土地收益等價款的;

          (三)產權共有的房屋,共有人不同意上市交易的;

          (四)違反規定出租、出借以及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五)司法機關依法裁定、決定限制其房地產權利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其他不得上市交易的情形。

          第八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如需取得完全產權或者上市交易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向市住房保障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資料:

          1.經濟適用住房產權證和購房合同;

          2.房屋所有權人(含共有權人)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婚姻證明;

          3.經濟適用住房全額購房發票;

          4.經公證的房屋共有權人同意上市交易的書面意見;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證明材料。

          (二)住房保障部門在收到申請人辦理完全產權或上市交易申請及相關資料后,出具辦理完全產權或同意上市交易審核意見。

          (三)準予辦理完全產權的,住房保障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核算應繳納的土地收益等價款。

          (四)準予上市交易的,申請人與受讓人須如實申報成交價,住房保障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核算應繳納的土地收益等價款。

          (五)申請人與受讓人在30日內持經濟適用住房辦理完全產權或上市交易審核意見、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和其它增值收益發票、土地契稅發票、經濟適用住房產權證、身份證明等,到房屋權屬登記機構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辦理住房產權轉移登記手續。

          (六)經濟適用住房成交價低于政府公布的上市交易指導價的,依據指導價繳納相應的土地收益等價款。

          第九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購房人因繼承、離婚析產和法院裁定、判決、調解等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的,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一)因繼承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提供經公證的其他繼承人書面意見,繼承人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經市住房保障部門核準后,辦理經濟適用住房產權轉移登記手續。

          (二)因離婚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提供離婚判決或協議,受讓人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經市住房保障部門核準后,辦理經濟適用住房產權轉移登記手續。

          (三)因法院裁定、判決、調解等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提交相關法律文書,受讓人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經市住房保障部門核準后,辦理經濟適用住房產權轉移登記手續。

          (四)繼承人或受讓人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原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回購或由繼承人、受讓人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上市交易產權轉移登記手續。

          第三章 政府回購

          第十條 已購經濟適用住房有下列情形的,政府優先回購:

          (一)將所購經濟適用住房出租、出借或改變使用性質拒不改正的.;

          (二)購房人因特殊原因,自愿退出經濟適用住房的;

          (三)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回購價格由市發改部門會同住房保障部門,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確定。

          第十二條 回購資金原則上通過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產生的收益或通過銀行貸款籌集,明確調整為公共租賃住房的,回購資金可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中列支。

          回購后的經濟適用住房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房源要求的,可變更性質調整為公共租賃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門統一安排用于公共租賃住房配租,也可由取得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資格的家庭購買。

          第十三條 回購經濟適用住房,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市住房保障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并入戶查勘,了解房屋狀況,確認購房人結清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和物業管理等費用;

          (二)市住房保障部門審定后,與購房人簽訂回購協議,支付回購房款;

          (三)市房屋權屬登記部門憑回購協議及其他相關資料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需回購的,應向購房人下達《經濟適用住房回購通知書》,告知回購理由及遷出期限。

          第四章 上市交易稅費

          第十五條 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按規定繳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契稅及其它增值收益等。

          除法律、法規規定應繳納的稅費外,任何部門均不得另行收取其它費用。

          第十六條 由稅務部門核收土地契稅;國土部門核收土地出讓金等土地收益價款。

          繳納的土地收益等價款,除土地出讓金、土地契稅等相關費用外,其它增值收益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上繳同級財政,統籌用于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運營。

          第十七條 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配售給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時,對所涉及的稅費可按照保障性住房相關規定和稅法予以減免。

          第十八條 申請人逾期未辦理完全產權或上市交易變更登記手續的,需向市住房保障部門重新申請核定應繳納的土地收益等價款。重新核定的繳款金額測算基數或標準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根據重新核定的繳款金額繳納款項;重新核定的繳款金額測算基數或標準未發生變化的,市住房保障部門出具審核意見。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未獲得完全產權前,只能由購房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自住,不得出售、出租、出借和擅自改變住房用途。除購房按揭外,經濟適用住房不得進行抵押。

          第二十條 對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原購房人在規定的遷出期限內遷出的,市住房保障部門在其遷出后15個工作日內付清房款,收回房屋所有權證書,并辦理房屋產權轉移登記手續。在規定的遷出期限內未遷出的,可依照相關法律進行處置。

          第二十一條 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能提供住房保障部門出具的書面意見的,任何中介機構不得代理經濟適用住房的出售、出租等交易手續。

          第二十二條 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退出交由政府回購,或通過繳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后取得完全產權。未辦理退出手續或未取得完全產權的,房屋權屬登記機構不得為其新購住房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

          第二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中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等行為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對相關部門的行政行為有異議,可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大通縣、湟中縣、湟源縣的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西寧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5年8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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