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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南京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方案
據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最新通知,2016年7月1日起將調整南京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繳存基數上限不超過南京市2015年在崗職工月人均工資的3倍(20200元)。
從2016年7月1日開始,南京住房公積金調整繳存基數。
調整標準:
1、2016年度繳存基數為2015年度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最高不超過市統計局公布的南京市2015年在崗職工月人均工資的3倍(20200元),最低不低于南京市2016年職工最低工資標準(2016年最低工資標準待有關部門公布后另行通知)。職工工資應按照國家有關工資總額組成和本市的工資總額規定確定。
注:目前南京的最低工資標準是1770元/月。
2、1998年12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的新職工,其住房補貼繳存基數與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同步調整,補貼政策執行省市房改部門的有關規定。
3、各單位按照現行比例調整繳存基數。未達到最高繳存比例的企業單位可以根據企業經營效益狀況申請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調整后南京公積金繳存額度變化:
機關及事業單位:212.4≤繳存額度≤2424 (按12%的繳存比例算出)
外商、港澳臺商企業:177≤繳存額度≤2424 (按10%-12%的繳存比例算出)
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和其他企業:141.6≤繳存額度≤2424 (按8%-12%的繳存比例算出)
拓展閱讀
2016南京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按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八條之規定,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南京住房公積金繳存對象
本市的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與上述單位有勞動關系的在職職工(包括與上述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非在編〈冊〉人員、勞務型公司的勞務人員)。上述單位必須為具有本市城鎮戶口的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同時,上述單位還必須為具有外省市城鎮戶口的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上述單位可以為本市及外省市農業戶口的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用人員、自由職業者也可以繳存住房公積金。
南京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目前,南京地區職工根據單位性質的不同,繳存比例分為三種:機關及事業單位的繳存比例為12%;外商、港澳臺商企業的為10%—12%;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他企業,繳存比例為8%—12%,企業單位可以根據企業經營效益狀況,向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獲批后即可參照執行。
據了解,南京公積金管理中心于2014年7月按期調整了2014年度住房公積金和新職工住房補貼的繳存基數,2014年度繳存基數為2013年度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最高不超過南京市統計局公布的2013年在崗職工月人均工資的3倍(16200元),最低不低于南京市2014年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職工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由之前的1480元提高至16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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